新《民事诉讼法》新旧修正对照表 2008民诉法 1 2013民诉法 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 律规定第十三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 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 民事权利和“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 诉讼权利。 则。” 将第十四条修改为:“人民检察院 有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有权 对民事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 督。 2 3 第十六条 人民调解委员会 是在基层人民政府和基层人 民法院指导下,调解民间纠纷 的群众性组织。 人民调解委员会依照法律规 定,根据自愿原则进行调解。 当事人对调解达成的协议应 当履行;不愿调解、调解不成 或者反悔的,可以向人民法院 起诉。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 纷,如有违背法律的,人民法 院应当予以纠正。 删去第十六条。 4 第二十五条合同的双方当 将第二十五条改为第三十四条,修 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 选择改为:“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 纷的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 地、合同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 住所地、签订地、原告住所地、 标的物所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 原告住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但不得违反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 议有实际联系本法对级别管辖 和专属管辖的规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 辖,但不得违反本定。 法对级别管辖和 专属管辖的规定。” 5 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六条:“因 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 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 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6 第三十八条人民法院受理 案件将第三十八条改为第一百二十七 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当 事人未提出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 议的,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 的,视为受诉人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 提出。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 的异议,应属管辖规定的 除外。” 当审查。异议成立 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 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 裁定驳回。 7 第三十九条上级人民法院 有权审将第三十九条改为第三十八条,第 一款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 的第一审民修改为:“上级人民法院有权 审理下级事案件,也可以把 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 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
下级人民法院对它所管辖的 第一审民事案件,认为需要由
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可以报 请上级人民法院审理。
第四十五条审判人员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当 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
式申请他们回避 :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 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
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
的。
前款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
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事案件;确有必要将本院管辖的第 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 的,应当报请其上级人民法院批
将第四十五条改为第四十四条,修 改为:“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用 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 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 正审理的。
“审判人员接受当事人、诉讼代理 人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 事人、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有权 要求他们回避。
“审判人员有前款规定的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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