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总则
1.1编制目的
提高政府保障公共安全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突发公共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保障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编制依据
依据宪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1.3分类分级
本预案所称突发公共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和严重社会危害,危及公共安全的紧急事件。 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发生过程、性质和机理,突发公共事件主要分为以下四类:
(1)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海洋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火灾等。
(2)事故灾难。主要包括工矿商贸等企业的各类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核与辐射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等。
(3)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和职业危害,动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4)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民族宗教事件,经济安全事件,涉外突发公共事件和群体性事件等。
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按照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一般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涉及跨市行政区域的,或者超出事发地市人民政府处置能力的,或者需要由自治区人民政府负责处置的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应对工作。 本预案指导全区的突发公共事件应对工作。 1.5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减少危害;居安思危,预防为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依法规范,加强管理;快速反应,协同应对;依靠科技,提高素质。 1.6应急预案体系
全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包括:
(1)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总体应急预案是全区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是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对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规范性文件,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公布实施,并报国务院备案。
(2)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主要是自治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为应对某一类别或某几种类别突发公共事件而制定的涉及数个部门职责的应急预案,由自治区有关部门牵头制定,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3)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部门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是自治区有关部门根据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职责为应对相关类别突发公共事件制定的预案,由自治区有关部门制定印发,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备案。
(4)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基层政权组织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具体包括:各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基层政权组织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上述应急预案根据总体应急预案的要求,按照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分别制定。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备案。 (5)企事业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的应急预案,报其主管部门备案。
(6)举办大型会展和文化体育等重大活动,主办单位应当制定应急预案并报当地人民政府备案。
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变化,由制定单位及时修订;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构成种类将不断补充、完善。 2 组织体系 2.1领导机构
自治区人民政府是本自治区行政区域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最高行政领导机构。在自治区主席的领导下,通过自治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和部署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自治区副主席按照业务分工和在自治区相关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以下简称相关应急指挥机构)中兼任的职务,负责相关类别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必要时,派出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组指导有关应急处置工作。 2.2办事机构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设应急管理办公室,履行值守应急、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职责,发挥运转枢纽作用。 2.3工作机构
自治区有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各自的职责,负责相关类别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具体负责相关类别的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的起草、修订与实施,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决定事项。 2.4市、县(市、区)、乡(镇)机构
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应对工作。 2.5专家组
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各应急管理机构建立各类专业人才库,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聘请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为应急管理提供决策建议,必要时参加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3 运行机制
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预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处置、恢复重建及调查评估等机制,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和指挥水平。
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要会同有关部门,整合各有关方面资源,建立健全应急处置快速反应系统,各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应当予以支持配合。
3.1预测与预警
市人民政府、自治区有关部门要针对各种可能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建立和完善预测预警机制,开展风险分析,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3.1.1 预测预警系统
市人民政府、自治区有关部门要综合分析可能引发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公共事件的预测预警信息并及时上报。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会同市人民政府、自治区有关部门,整合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的监测信息资源,依托全区政府系统办公业务资源网及相关网络,建立健全突发公共事件预测预警系统。 3.1.2 预警级别和发布
根据预测分析结果,对可能发生和可以预警的突发公共事件进行预警。预警级别依据突发公共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势态,一般划分为四级:Ⅰ级(特别严重)、Ⅱ级(严重)、Ⅲ级(较重)和Ⅳ级(一般),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市人民政府、自治区有关部门要及时、准确地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公共事件的有关情况,并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危害性和紧急
程度,发布、调整和解除较重或一般预警信息。预警信息包括突发公共事件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涉及跨市行政区域的较重或一般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须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或者自治区人民政府授权的部门批准。
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以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警报器、宣传车或者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3.2应急处置 3.2.1 信息报告
特别重大、重大或较大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市人民政府、自治区有关部门要按照《分级标准》立即如实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特殊情况下,事发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值班人员可直接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并同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其中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可直接向国务院报告。
市人民政府、自治区有关部门要及时掌握各类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对于一些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或可能演化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的报送,不受《分级标准》限制。 3.2.2 先期处置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事发地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要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并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
事发地市人民政府或者自治区有关部门在报告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的同时,要根据职责和规定的权限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及时、有效地进行先期处置,控制事态,采取先期处置措施。
在境外发生涉及中国公民和机构的突发公共事件,需要本自治区参与处置的,有关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部门要按照相关规定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同时按信息报告程序将有关情况报告国务院。 3.2.3 应急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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