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医疗保险 为了逐步完善本市医疗保险制度,保障企业职工的基本医疗需求,上海市政府在1996年制订了《上海市城镇企业职工住院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在1997年又制订了《上海市城镇企业职工门诊、急诊部分项目医疗保险暂行办法》。而这两个办法只适用于企业职工住院医疗和大病重病医疗,为了进一步完善本市的医疗保障体系,上海市人民政府于2000年10月20日发布了第92号令《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此办法从2000年12月1日施行。至2001年12月31日为过渡时期 1.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 单位和个人的缴费基数不变,仍为个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封顶数为上一年度月社均工资的300%,底线为60%。但单位和个人的缴费比例有所变化,用人单位按其缴费基数10%的比例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并按其缴费基数2%的比例缴纳地方附加医疗保险费,职工按其缴费基数2%的比例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2.个人帐户基金的组成 医疗保险的基金管理分三部分:1. 个人帐户基金 2. 统筹基金(共负段)3.地方附加医疗保险基金(封顶线以上部分)。其中个人帐户基金由两部分组成: A。个人缴付的2%全部计入。 B.用人单位缴费划入部分按上一年本市社均工资一定比例划入个人帐户,在每年1月初1次性计入。34岁以下的划入0.5% 35~44岁的划入1%、45岁至退休的划入1.5%
生效日期 第(0)次修订日期:2001.02.01 2001.02.01 公司名称 文件类别 ××××(中国)投资有限公司 薪资与福利手册 第二章: 福利与保险 页35/14 次 版次 编号 第一版 HR-C&B
3.过渡期个人医疗帐户资金 在医疗保险实施的第一年,在职职工的个人医疗帐户(以下简称个人帐户)资金,按统一标准发给个人现金。 个人帐户资金的发放标准如下: 2000年12月份已参加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45岁以上的(1955年12月31日前出生),为378元;35岁至44岁的(1956年1月1日至1965年12月31日出生),为308元;34岁以下的(1966年1月1日后出生),为238元。 2001年1月1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其参加工作之月起至2001年12月份,按每月20元的标准,一次性发给现金。按以上标准发给的个人帐户资金,低于《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规定的个人帐户应计入金额的,在2002年初予以补足。 4.在职职工就医 在职职工就医可以自行选择本市范围内的医疗保险定点医院 (以下简称医院)就医。 5.在职职工门急诊医疗 在职职工的门急诊医疗费,全部用现金支付。个人现金支付的门急诊医疗费,超过所发的个人帐户资金(现金)加上1400元(上一年度本市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0%)后,按以下规定由地方附加保险基金(以下简称附加保险基金)部分支付:
生效日期 第(0)次修订日期:2001.02.01 2001.02.01 公司名称 文件类别 ××××(中国)投资有限公司 薪资与福利手册 第二章: 福利与保险 页35/15 次 版次 编号 第一版 HR-C&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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