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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讲义 - - 图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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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财政、审计、税务、中国人民银行、证券监管、保险监管等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 ——不是面向所有单位

3、监督检查部门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依法实施监督检查后,应当出具检查结论。有关监督检查部门已经做出的检查结论能够满足其他监督检查部门履行本部门职责需要的,其他监督检查部门应当加以利用,避免重复查帐。

4、《会计法》规定,财政部门在对各单位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时,如发现有重大违法嫌疑的,国务院财政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可查询有关情况,有关单位和金融机构应予以支持和配合 (三)会计工作的社会监督——外部监督 Ⅰ、社会监督包括:

1、社会中介机构 2、单位和个人的检举

Ⅱ、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业务范围:

1、出具审计报告2、出具验资报告3、办理审计业务4、其他审计业务 Ⅲ、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会计师事务所的会计咨询、服务业务范围: 3 设计会计制度,担任会计顾问,提供会计、管理咨询 4 代理纳税申报,提供税务咨询

5 代理申请工商登记,拟定合同、章程和其他业务文件 6 办理投资评估、资产评估和项目可行性研究中的有关业务 7 其他的会计咨询、服务业务

Ⅳ、财政部门有权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的程序和内容进行监督。 V、对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和会计师协会监督、指导

VI、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故意出具不当或不实的审计报告的处罚: 1、对会计师事务所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5倍罚情节轻的 款; 2、对注册会计师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给予警告 1、 对会计师事务所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暂停其经营业务或者予以撤销 情节严重的 2、 对注册会计师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暂停其执行业务或者吊销注销会计师证书 3、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一)会计机构的设置

1、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

2、考试要求记住P43第二段,新教材P73

3、会计主管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负责组织管理会计事务、行使职权会计机构负责人的负责人≠“会计主管”、“主管会计”、“主办会计” (二)代理记账

1、设立代理记账机构条件:

⑴3名以上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

⑵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⑶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⑷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规范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2、申请设立除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代理记账机构,应当经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并领取由财政部统一印制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 3、代理记账业务范围

⑴根据委托人提供的原始凭证和其他资料,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包括审核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等; ⑵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代理记账机构负责人和委托人签名并盖章) ⑶向税务机关提供税务资料; ⑷委托人委托的其他会计业务。

4、受托人义务 重点记住:保密 5、委托人义务:

重点记住:应当配备专人负责日常货币资金收支和保管

(三)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中层领导人员)的任职资格

重点记住: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3年以上经历。 (四)会计从业资格

1、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3年以上经历。

2、被依法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自被吊销之日起5年内(含5年)不得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不得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3、因有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做假账,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不得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4、会计从业资格的取得实行考试制度

5、申请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⑴遵守会计和其他财经法律、法规; ⑵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 ⑶具备会计专业基础知识和技能。

5、免试条件:≥中专且2年内

6、证书管理:①上岗注册(90日内)②离岗备案(6个月)③调转登记(继续从事会计工作)④变更登记

3 同一管辖范围:90日内办理调转登记 2)不同一管辖范围:先办理调出手续,再90日内办

理调入手续

7、会计人员继续教育

①特点:针对性、适应性、灵活性;②内容:会计理论与实务;财务、会计法规制度;会计职业道德规范及其他相关的知识与法规 ③形式:接受培训和自学 ④方式:面授、函授、录像教学、网络教学等

⑤学时要求:每年不得少于24小时 ※※《会计法》规定“会计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提高业务素质”

(五)会计专业职务与会计专业技术资格

1、会计专业职务分为高级会计师(高级)、会计师、助理会计师(中级)和会计员(初级);

2、初、中级取得实行统考,高级取得实行考试+评审 (六)会计工作岗位设置

1、会计工作岗位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者一岗多人。但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兼记固定资产明细账可以)。

2、会计工作岗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出纳;财产物资核算;工资核算;成本费用核算;财务成果核算;资金核算;往来核算;总账报表;稽核;档案管理等。

3、内部牵制制度是指凡是涉及款项和财物收付、结算及登记的任何一项工作,必须由两人或两人以上分工办理,以起到相互制约作用的一种工作制度。 (七)会计人员回避制度

1、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任用会计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其他企业不必。

2、单位负责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出纳。 (八)会计人员的工作交接

1、工作交接的3意义:①可使会计工作前后衔接 ②可防账目不清、财务混乱 ③是明责的有效措施

2、需工作交接的3情况:见P52-53新教材P88

3、会计人员办理移交手续前,必须及时做好以下工作:

⑴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的,应当填制完毕。⑵尚未登记的帐目,应当登记完毕,并在最后一笔余额后加盖经办人员印章 ⑶整理应该移交的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写出书面材料 ⑷编制移交清册⑸会计机构负责人移交时,应介绍清楚。 4、移交点收:重点记住第(2)和第(6)

5、必要时主管单位派人会同监交的情况:⑴不能监交(如单位撤并) ⑵拖延监交 ⑶不已单独监交

6、交接后:⑴移交清册注明:单位名称、交接日期、交接双方和监交人的职务、姓名、移交清册页数以及需要说明的问题和意见等 ⑵接管人员应继续使用移交前的帐簿,不得擅自另立帐簿 ⑶移交清册一式三份

7、移交后的责任——移交前由原移交人员承担 (九)总会计师的设置及职责权限 1、国有大、中型企业必须设置总会计师(其任职资格、任免程序、职责权限由国务院规定) 设置 2、《会计法》不限制其他单位根据需要设置总会计师 《总会计师条例》规定总会计师是单位领导成员,协助单位负责人工作,直接对单位负责人负地位 责;凡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不能再设置与总会计师职责重叠的副职。(《会计法》中未规定 1、 坚持社会主义方向,2、 积极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服3、 务 4、 坚持原则、廉洁奉公 5、 取得会计师专业技术资格后,6、 主管一个或单位内部一个重要方面的财务会计工作的时间不7、 少于3年 任职条件 8、 要有较高的理论政策水平,9、 熟悉国家财经纪律、法规、方针和政策,10、 掌握现代化管理的有关知识 11、 具备12、 本行业的基本业务知识,13、 熟悉行业情况,14、 有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 15、 身体健康,16、 能胜任本职工作 职责 1、负责组织的工作 2、协助、参与的工作 1、 对违法违纪问题的制止和纠正权2、建健全单位经济核算的组织指2、 挥权 权限 3、对单位财务收支具有审批签署权4、对本单位会计人员的管理权,包括本单位会计机构设置、会计人员配备、继续教育、考核、奖惩等 六、法律责任: (一)、法律责任:违返法律规定的行为应当承担的后法律后果,也就是对违法者制裁。 1.停止侵害2.排除妨碍3.消除危险4.返还财产5.恢复原状6.修理、重作、更换 民事责任 7.赔偿损失8.支付违约金9.消除影响、恢复名誉10.赔礼道歉 、两者共同之处:同属行政行为、同为惩戒措施、同为我国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当事人不履行法定《会计行政 行政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为停义务的法律后果。 法》的对一般人员而言 责任 处罚 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或执、两者不同之处:法律责照、行政拘留; 制裁原因不同、对任 象不同、范围形式不同、制裁权来源和根据不同、行为行政处分 刑事 责任 犯罪 刑罚 对国家工作人员而言 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留用察看、开除。 属性及效力不同 主刑 附加刑 危害社会大,情节严重的 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 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 只能独立适用 可独立可附加适用

(二)、违反《会计法》的法律责任: 违法行为 违反会计核算法律规定的10行为: 1)不设账 2)私设账 3)取原始凭证不合法行为 4)登账不合法行为5)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行为 6)向不同者提供财务会计报告依据不一致的行为 7)未按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本位币的行为 8)未按规定保管会计资料 9)未按规定使用单位内部监督或提供不实的资料等 10)任用会计人员不合法的行为 法律责任 《会计法》第42条: 1)责令限期改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2)罚款(单位:3千—5万,直接人员:2千—2万) 3)属国家工作人员的才给予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留用察看、开除等) 4)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情节严重的) 5)构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伪造、变造会计资料,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 《会计法》第43条: 1)通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2)罚款(单位:5千—10万,直接责任人:3千—5万) 3)属国家工作人员的才给予行政处分(所在或上级单位或行政监察部门给予撤职、留用查看直至开除) 4)吊销从业资格证(直接) 5)构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类同伪造、变造,《会计法》第44条: 《会计法》第45条: 1、对违法人员处5千—5万罚款,属国家工作人员的才给予行政处分(降级、撤职、开除) 2、构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1、构罪的追究刑事责任:对犯有打击报复会计人员(包括总会计师)实行打击报复罪的单位负责人,情节恶劣的,可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2、尚不构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3、补救措施:恢复其名誉和原有职务、级别 隐匿或者故意销毁 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其它人员违反上述行为 单位负责人打击报复及补救措施 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 将检举人姓名、材料转给被检举单位及人个人的 违反《会计法》同时违反其他法律规定行为的 (三)违反《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法律责任: 违法行为 编制及接受外部监督中发生的 编制、提供虚假的或隐瞒重要事实的 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其它人员违反上述行为以及隐匿或者故意销毁财务会计报告的 1、 尚不2、 构罪的,3、 给予行政处分 4、 构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所在单位或有关单位给予行政处分 当事人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的罚款行政处罚(一事不二罚)。 法律责任 类同《会计法》第42条,无责令限期改正,多或纪律处分 类同《会计法》第43条,无通报,多或纪律处分 类同《会计法》第45条,多或纪律处分 违规向企业索取财务会计报告及其有关数据的 责令限期改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不是财政部门) 第二章??金融法律制度

一、关于现金

1.现金:具备现实购买力或法定清偿力的通货,包括铸币、纸币和信用货币。 2.现金管理的5基本原则:一级管一级+鼓励转帐等

3.现金使用范围的规定:个人均可+出差+结算起点1000元以下(零星支出)

※※结算起点的调整,由中国人民银行确定,报国务院备案 ※※零星支出不包括收购农副产品及差旅费

4.现金管理的基本要求:

①转=现(支付能力)②限额一般3-5天,多则5-15天③账目7不准(白条、互借、套用、代存支、私存、外款、代流)1禁止:发行变相货币+大额现金登记备案制度(注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银行本票)+控制坐支 ④违反现金管理法律责任: 违法行为 开户单位超出规定范围和限额使用现金的或开户单位超出核定的库存现金限额留存现金的 其他违法行为 法律责任 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以罚款 予以警告或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在一定期限内停止对该单位的贷款或停止对该单位的现金支付 ⑤开户单位的权利和义务:对开户银行做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必须首先按照处罚决定执行,然后可在10日内向同级人民银行申请复议,同级人民银行收到复议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对复议决定不服的,收到复议之日起30日内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关于支付结算

(一)支付结算的概念:

1、支付结算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现金、票据、信用卡和结算凭证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行为,其主要功能是完成资金从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的转移。 2、支付结算的实质权利义务关系是当事人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银行仅是中介机构;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银行不得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冻结、划拨当事人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存款。

3、支付结算3原则:①恪守信用,履约付款②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谁进谁支)③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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