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煤矿瓦斯治理的实施意见
【法规类别】公安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云政发[2008]230号 【发布部门】云南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8.11.20 【实施日期】2008.11.20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宣布失效一批省人民政府文件的决定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煤矿瓦斯治理的实施意见
(云政发[2008]230号)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为贯彻落实全国煤矿瓦斯治理现场会精神和《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治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安委办[2008]17号)精神,强化煤矿瓦斯治理,巩固煤矿瓦斯治理攻坚战成果,进一步提高煤矿瓦斯治理水平,有效防范和遏制重特大瓦斯事故,实现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的明显好转,现就进-步加强煤矿瓦斯治理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工作原则及目标 1 / 4
(一)认识煤矿瓦斯治理的重要性。煤矿瓦斯事故是制约煤炭工业安全发展和可持续发
展,影响全省安全生产稳定好转的突出问题,各地、各部门、各煤矿企业,要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理念,切实提高对煤矿瓦斯治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认真落实各项工作措施,增强瓦斯可控、可防、可治的信心,以更大的决心、更强的力度、更严的态度和更扎实的措施,锲而不舍地打好煤矿瓦斯治理攻坚战。
(二)贯彻煤矿瓦斯治理方针。煤矿瓦斯治理必须严格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和“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的瓦斯治理工作方针,切实建立健全“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的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紧紧抓住矿井通风系统、抽采抽放、监测监控、现场管理四个关键环节,坚持标本兼治、重在治本,建立健全稳定可靠的矿井通风系统,科学合理的瓦斯抽采体系,有效管用的监测监控网络和严格规范的现场管理制度。
(三)落实瓦斯治理规划。各产煤州(市)要依据《云南省煤矿安全生产“十一五”发展规划》、《云南省煤矿瓦斯治理与利用总体方案》和《云南省煤层气开发利用“十一五”规划》要求,明确“十一五”后三年瓦斯治理的目标、任务和措施。
(四)明确瓦斯治理的工作目标。瓦斯治理以有效遏制较大以上瓦斯事故,大幅度降低瓦斯事故总量为目标,到2012年,全省煤矿瓦斯事故死亡人数、较大以上瓦斯事故起数要比2007年再下降25%,全省煤矿瓦斯抽采总量达到2.66亿立方米。 二、加强瓦斯治理基础工作
(五)优化生产布局,合理组织生产,坚持正规开采。优化巷道布置,简化生产系统,积极采用先进的支护工艺,科学合理确定工作面走向和倾斜长度,实现安全高效、合理集中生产。必须按照《煤炭生产许可证》载明的能力组织生产,严禁超能力组织生产;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各采区的同一煤层只能有1个回采工作面进行生产,严禁超强度组织生产;矿井要始终保持水平、采区和采掘工作面的正常接替与衔接。采煤工作 2 / 4
面必须在采区构成完整的通风、排水系统后,方可回采;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高瓦斯矿
井和低瓦斯矿井高瓦斯区域的采煤工作面,不得采用前进式采煤方法。 三、建立合理完善的通风系统,确保通风可靠
(六)确保通风系统合理。矿井必须具备独立完善的通风系统,并不断优化,适应矿井延伸和采掘接替的变化,保持系统的简单、稳定、可靠。
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生产水平和采区必须实行分区通风,必须设专用回风井,采区进、回风巷必须贯穿整个采区,严禁一段为进风巷、一段为回风巷。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每个采区、低瓦斯矿井开采煤层群和分层开采采用联合布置的采区、开采容易自燃煤层的采区,必须设置专用回风巷。回采工作面通风方式的选择,必须满足治理瓦斯的需要。严禁无风作业、微风作业和采取不合理的串联通风。 (七)确保风量充足。矿井总风量、采掘工作面和各供风场所的配风量,必须满足安全生产的要求,风速、有害气体浓度等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严禁超通风能力组织生产。矿井主要通风机应当双机同能力配备,实现双回路供电。矿井有效风量率应达到87%以上。矿井风量应当在满足井下各工作地点、通风巷道和硐室等用风的前提下,具备充足、合理的富余系数,提高矿井抗灾能力。开采自燃、容易自燃煤层的矿井和采区,风量配备要在满足防治瓦斯的前提下进行有效控制,满足防范自然发火的要求。
(八)确保通风设施完好。风机、风门、风桥、风筒、密闭等井下通风设施及构筑物必须保持完好无损。矿井主要通风机和局部通风机要按规定定期检测、检修和维护,保证通风设施完好,正常运行。装有主要通风机的出风井口必须安装防爆门。风门必须按组设置,每组不得少于两道。各种通风设施设备和构筑物应定期进行全面检查,发现隐患和问题必须及时处理,保证设施设备完好。
煤矿要按规定及时测风、调风,保证采掘工作面及其他供风地点风量、风速持续均 3 / 4
衡。局部通风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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