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 厨房
4.3.1 使用燃气的厨房应为直接采光、 自然通风可封闭的空间,其使用面积不应小于5.0m2。由兼起居的卧室、厨房和卫生间等组成的住宅单室套住房套型,厨房使用面积最小为4.0 m2。厨房使用面积宜与套型建筑面积相匹配。 4.3.2 厨房应有直接采光、自然通风。7层及以上住宅的厨房可设开向公共外廊的窗户, 但不得开向前室或楼梯间。当厨房外为封闭阳台时,应确保阳台窗有足够的直接采光和自然通风。
4.3.3 厨房应按炊事操作流程整体设计,配置洗涤池、操作台、炉灶、排油烟机、燃气热水器等设施或预留位置。
4.3.4 厨房排油烟机的位置应与炉灶位置对应,并应与排气道直接连通。 4.3.5 住宅(除别墅外)厨房均应设置排油烟道。中高层、 高层住宅应设置垂直排油烟道或预留位置。厨房排油烟机和燃气热水器的排气管道应分别设置。出屋顶的竖向排气道宜安装无动力风帽。
4.3.6 单排布置设备的厨房净宽不应小于1.50m;双排布置设备的厨房其两排设备的净距不应小于0.90m。厨房操作台面净长不应小于2.10m。 4.3.7 厨房宜设置服务阳台;污洗池宜设在服务阳台内。
4.3.8 厨房内不宜设地漏,当设有地漏时,楼地面应考虑防水、排水和地漏返味措施;厨房内装修应易于清洁、防火、防潮,地面应防滑。
4.4 卫生间
4.4.1 每套住宅应设卫生间, 至少应配置便器、洗浴器、洗面器三件卫生设备或预留位置;不同洁具组合的卫生间使用面积不应小于下列规定:
1 设便器、洗浴器(浴缸或淋浴)洗面器的为3.0m2; 2 设便器、洗浴器的为2.5m2; 3 设便器、洗面器的为2.0m2;
4 单设便器的为1.1m2,单设淋浴器的为1.2m2。
4.4.2 卫生间宜有直接采光、自然通风。夏热冬冷地区住宅套内设有两个以上的卫生间时应有一个直接自然采光、通风,单室套住房及寒冷地区住宅卫生间可不直接对外采光通风。无外窗的卫生间应有通风措施或预留设置机械排风的条件。有外窗的卫生间宜预留机械通风设置条件。当每个套型只设有一个卫生
间时,宜采用分离式布置。
4.4.3 无前室的卫生间的门不应直接开向起居室(厅),布置便器的卫生间的门不应直接开向厨房。(要不要增加“直接”)
4.4.4 卫生间内产生噪声的设备,不宜安装在与卧室相邻的墙面上。 4.4.5 卫生间不应直接布置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厅)、厨房、餐厅的上层,当卫生间布置在本套内的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餐厅的上层时,均应有防水、隔声和便于检修的措施。排水管道不应穿越住户的卧室,排水立管不宜贴邻卧室内墙。
4.4.6 卫生间应有防水、排水、防潮、防滑措施。
4.5 储藏
4.5.1 住宅套型入口处宜设收纳空间,住宅套内应设置或预留储藏空间(储藏室或壁橱)。壁橱净深不宜小于0.60m, 净宽不宜小于0.80m ,贮藏室使用面积不应小于1.50m2。
4.5.2 设于底层或靠外墙、卫生间的壁橱,内部应采取防潮措施,壁橱内应平整、光洁。
4.6 阳台
4.6.1 每套住宅应设阳台或平台。
4.6.2 生活阳台宜设在起居室(厅)或卧室外,净深不应小于1.30m;服务阳台宜设在餐厅或厨房外,净深不应小于1.10m。阳台进深不应超过2.40m。每套住宅的阳台投影面积之和不宜超过套内建筑面积的15%。
4.6.3 9层及以下住宅的阳台宜设开敞阳台,沿街住宅阳台、高层住宅的阳台、寒冷地区住宅的阳台及设置(或预留)洗衣机的阳台宜设封闭阳台。 4.6.4 住宅的阳台栏杆、栏板净高不应低于1.10m。封闭阳台栏杆也应满足阳台栏杆净高要求。高层及寒冷地区住宅的阳台宜采用实心栏板。
4.6.5 阳台栏杆设计应防止儿童攀登,栏杆的垂直杆件间净距不应大于0.11m,阳台水平栏杆离地间距也不应大于0.11m,放置花盆处必须采取防止花盆坠落的措施。
4.6.6 各套住宅之间毗连的阳台、平台或空调搁板应设分户隔板。
4.6.7 顶层阳台应设不小于阳台尺寸的雨罩。阳台、雨罩均应做有组织排水,
并与屋面雨水管分开设置。
4.6.8 上下层错位的阳台超过两层层高时,宜设置雨罩等挡雨设施。
4.6.9 开敞阳台地面构造应有防水、排水措施。封闭阳台宜设防水、排水措施。
4.7 层高·净高
4.7.1 住宅层高不应低于2.80m,且不应高于3.00m,设有户式中央空调及中央新风系统的住宅,层高不应高于3.30m,3层及3层以下住宅层高不宜高于3.60m。
4.7.2 套内使用空间室内净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卧室、起居室(厅)不应低于2.40m,局部不应低于2.10m,且其面积不应大于室内使用面积的1/3;
2 利用坡屋顶内空间作卧室、起居室(厅)时,其1/2面积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10m;
3 厨房、卫生间的净高不应低于2.20m。 4.7.3 公共部位室内净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地下、半地下室作储藏室、自行车库和设备用房时,地面至设备底的净高不应低于2.00m;
2 住宅地下、半地下作汽车库时,应符合《汽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100)的有关规定;
3 作为休闲功能的架空层地面至设备底面的净高不宜低于2.40m; 4 单元门厅、电梯间前室的净高不应低于2.40m,公共走廊的净高不宜低于2.20m,局部净高不应低于2.00m;
5 住宅底层设置单间汽车库时,地面至设备底的净高不应低于2.00m,并应考虑安装设备的空间。
4.8 门窗
4.8.1 单元外门应采用电子对讲安全防卫门,应向外开启,单元外门上方应设雨篷。
4.8.2 套型户门应采用保温、隔声、安全防卫门,户门上端不应设气窗,向外开启的户门及窗不得妨碍交通及相邻套型户门的开启。 4.8.3 各部位门洞口的最小尺寸应符合表4.8.3的规定。
表4.8.4门洞口最小尺寸(m)
部位 单元外门 套型户门 起居室门 卧室门 厨房门 卫生间门 储藏室门 阳台门 宽度 1.20 1.00 1.20 0.90 0.80 0.70 0.70 单扇 0.80 双扇 1.40推拉 单扇 1.00 双扇 1.40 高度 2.10 2.10 2.10 2.10 2.10 2.10 2.10 2.10 自行车库门 2.00 注:洞口两侧地面有高低差时,以高地面为起算高度。
4.8.4 厨房、卫生间、储藏室的门,应在下部设有效截面面积不小于0.02m2的固定通风口或距地面留出不小于0.03m的缝隙。
4.8.5 外窗窗台距楼面、地面的净高低于0.90m时,应有防护设施。窗外有阳台或平台时可不受此限制。
注:窗台的净高或防护栏杆的高度均应从可踏面起算,保证净高0.90m。
4.8.6 当设置凸窗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窗台高度低于0.45m时,防护高度从窗台面起算不应低于0.90m。 2、可开启窗扇窗洞口底距窗台面的净高低于0.90m时,窗洞口处应有防护措施。其防护高度从窗台面起算不应低于0.90m。
4.8.7 住宅底层外窗、阳台门,下沿低于2.00m且紧邻走廊或公用上人屋面的窗和门,应采取防卫措施。护栏或固定窗的防护高度一律从窗台面算起,护窗栏杆应贴窗设置。
4.8.8 套型之间窗与窗,窗与阳台,阳台与阳台之间的对视应尽量避免,避免公共走廊、平台、共用上人屋面对住户的视线干扰,保证住宅的私密性。 4.8.9 住宅外窗除起居室(厅)外,不宜采用落地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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