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荆门市中心城区地下综合管廊建设
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荆政发[2016]39号 【发布部门】荆门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6.11.19 【实施日期】2016.11.1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荆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荆门市中心城区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荆政发〔2016〕3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漳河新区,屈家岭管理区,荆门高新区,大柴湖开发区,市政府各部门:
《荆门市中心城区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6年10月11日市八届人民政府第12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荆门市人民政府 2016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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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门市中心城区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地下综合管廊(以下简称管廊)的规划、建设和管理,保障地下管线的有序建设和安全运行,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指导意见 》(国办发〔2015〕61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全省地下综合管廊和海绵城市建设的通知 》(鄂政办发〔2016〕69号)有关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中心城区规划区内管廊的规划、建设、维护、运营和档案信息等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管廊,是指建于城市地下用于容纳两类及以上城市工程管线的构筑物及附属设施,包括干线管廊、支线管廊和缆线管廊。
城市工程管线(以下简称管线),包括电力、有线电视、通信(含监控)、燃气、供水、热力、排水、中水、交通信号、应急光缆等公共设施管线。
附属设施包括用于维护管廊正常运行的排水、通风、照明、电气、通信、消防、安全监测系统及管理用房等。
第四条 管廊建设与管理坚持政府主导、规划先行、统筹建设、信息共享、安全运行、有偿使用的原则。 2 / 4
第五条 市住建委负责全市管廊建设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含漳河新区,下同)负责本级投资的管廊建设和本行政区域内管廊建设的管理工作。
发改、经信、财政、物价、规划、国土、交通、公路、水务、文体新广、公安、园林、民防、城管、城投等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管廊的管理工作。
供水、排水、电力、照明、燃气、热力、信息等管线的行业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业管线的管理,并接受市住建委的统筹协调。
第六条 城市新区、各类园区、成片开发区域的新建道路应当根据功能需求,规划以干线、支线管廊为主的管廊;老城区结合城市更新、道路改造、地下空间开发等要求,因地制宜、统筹规划以缆线管廊为主的管廊。
管廊建设按照管廊专项规划有序推进,并与道路建设同步进行。
第七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管廊建设资金的统筹,在年度预算和建设计划中安排管廊项目。
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管廊,通过特许经营、投资补贴、贷款贴息等形式,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鼓励入廊管线单位参与管廊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八条 管廊专项规划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与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各类地下管线、道路交通等专项规划相衔接,并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 3 / 4
管廊专项规划按照因地制宜、远近兼顾、分步实施的要求,确定管廊的建设布局、管
线种类、断面形式、平面位置、竖向控制等,并明确建设规模和时序。
第九条 管廊专项规划由市规划局会同相关部门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编制管廊专项规划时,编制单位应当征询各管线单位的意见,各管线单位及管线行业管理部门应配合管廊专项规划的编制工作。
第十条 市、区人民政府在编制道路年度建设计划和城市更新计划等建设方案时,应当按照管廊专项规划,统筹安排管廊建设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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