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答、论述
行政法的法源的形式有哪些? 答:行政法的法源是指行政法的外部表现形式。可分为以下几种形式: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定和部门规章、地方行政法规和地方行政规章、与行政法有关的法律解释。
行政职务关系的产生的主要程序是什么 答:选任、委任、调任、聘任。
被授权组织的法律地位是什么? 答:被授权的组织在行政法上具有独立的行政主体的法律地位;行政诉讼也规定,被授权组织所为行政行为被提起诉讼时,由被授权的组织作被告应诉。
什么是抽象行政行为? 答: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针对不特定的行政管理对象实施的行政行为。抽象行政行为通常具有普遍性。
行政许可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答:合法性原则;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便民原则;救济原则;信赖保护原则;行政许可一般不得转让原则;监督原则。
行政许可的性质 答:表现在两个方面:1、从行政主体的角度看,行政许可行为表现为政府赋予行政相对方某种行为资格或能力。因而使其具有赋权行为的性质;2、从管理相对方的角度看,行政许可实质上是解除了某种普遍禁止,恢复了被许可人的某种行为自由,使其具备了解禁行为的性质。
行政许可申请的条件 答:(1)必须是向有权颁发申请事项许可证的行政机关提出。(2)必须是法律规定经许可方能进行的活动或事项。(3)申请人必须具有申请许可事项的行为能力。(4)必须有明确的申请许可的意思表示 行政许可的特点是什么?
答:行政许可的特点有:(1)行政许可是依申请的行政行为。行政许可一般都以行政相对方的申请为前提,行政主体并不因行政相对方准备从事某项活动就主动地颁发行政许可证。(2)行政许可是行政主体赋予行政相对方某种法律资格或法律权利的行政行为,行政许可不同于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对行政相对方科以义务的行为,而是免除相对方某种不作为义务使相对方可以行使某种权利。3)行政许可是要式行政行为。行政许可要遵循一定的法定程序,并应以正规的文书、格式、日期、印章等形式不予批准和证明。
行政许可的意义?
答:1、有利于加强国家对社会经济活动的宏观管理,实现从直接命令的行政手段到间接许可的法律手段的过渡。2、有利于维护社会秩序,制止不法经营,防止不正当竞争。3、有利于维护社会治安,保障公共安全,保护国家利益和公民的合法利益。 行政许可的程序
答:1、行政许可的申请。行政相对方的申请,是行政许可程序的前提条件,必须具备下列几项条件:(1)、必须是向有权颁发申请事项许可证的行政机关提出;(2)、必须是法律规定经许可方能进行的活动或事项。(3)、申请人必须具有申请许可事项的行为能力。(4)、必须有明确的申请许可的意思表示。2、许可申请的审核,是指许可机关在接到申请人申请后,开始行政许可程序,依照法定权限进行审查核实。一般包括程序性审核和实体性审核两个方面。3、拒绝或颁发许可证。许可机关经审核,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的,依法有权颁证的机关向申请人颁发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依法拒绝颁发许可证。
什么是即时强制? 答:即时强制是指因情况紧急,为了达到预期的行政目的,行政主体不以相对方不履行义务为前提,即对相对方的人身自由和财产予以强制的活动或制度。 行政处罚的特征:
答:1、行政处罚是以对违法行为人的惩戒为目的,而不是以实现义务为目的。2、处罚的适用主体是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3、 处罚的租用对象是作为行政相对方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属于外部行政行为。
行政处罚的分类 答:(1)人身罚(行政拘留,劳动教养);(2)行为罚(责令停产停业,暂扣和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3)财产罚(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4)申诫罚(警告,通报批评)
行政处罚原则 答:1、处罚法定原则;2、处罚公正、公开原则;3、处罚与违法行为相适应的原则;4、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5、不免除民事责任,不取代刑事责任原则;6、救济原则。
行政处罚执行的原则有哪些内容? 答:当事人自觉履行原则;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原则;决定罚款与收缴罚款相分离原则。
行政处罚基本程序 答:一般程序是行政机关进行行政处罚的基本程序。1、调查取证;2、告知处罚事实、理由、依据和有关权利;3、听取陈述、申辩或者举行听证会;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
人民法院可以受理的案件有哪些? 答:行政处罚案件;行政强制措施案件;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案件;行政许可案件;不履行法定职责案件;抚恤金案件;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案件;其他侵犯人身权、财产权案件;法律、法规规定可以起诉的其他行政案件。 行政诉讼对管辖权的规定,考虑了哪些因素?
答:法院内部的合理分工;便于法院及时便利地办理案件;有利于法院公正地审理案件;根据不同情况,便于原告或者被告参加诉讼,一般情况下采取“原告就被告”的原则,但在特殊情况下作了便于原告参加诉讼的规定。法院是具有直接关系的上下级关系。
行政诉讼证据有哪些种类? 答: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与现场笔录。
行政法的特点 答:1、行政法没有统一、完整的法典。2、行政法规规范是以多种多样的法律形式表现出来的,是由多种不同效力等级的行为规范组成的统一体。3、行政法规范的数量多,内容广泛。4、行政法规范具有明显的易变性。5、行政程序性规范是行政法特有的一类行为规范,与行政实体性规范通常交织在一起,共存于同一个法律文件之中。 行政法律关系特点:
答:(1)在行政法律关系双方当事人中,必有一方是行政主体,行政主体的存在,是发生行政法律关系的先决条件;(2)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由行政法律规范预先规定。当事人不得自由选择权利、义务,也不得随意放弃权利、转让义务,而只能依据行政法律规范的规定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3)行政法律关系具有不对等性。行政法律关系双方主体的地位不平等;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不以双方主体的意思表示一致为必要条件;(4)行政法律关系中的行政主体的权利与义务具有统一性。行政主体在行政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义务总是交叉重叠的,权利与义务很难分开。行政主体的职权往往是其职责,即其权利往往又是其义务。(5)行政法律关系引起的争议,在解决方式及程序上有其特殊性。行政主体的先行裁决是行政法律关系区别于民事、刑事法律关系的重要特点。
行政法的法源: 答:⑴宪法;⑵法律;⑶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⑷地方性法规和地方行政规章、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⑸与行政法有关的法律解释;⑹我国政府所签订、加入或承认的国际条约;⑺中共中央和国务院联合发布的法律文件。
被委托组织与被授权组织的区别: 1)性质不同。被委托组织不是行政主体,只能以委托的行政机关的名义进行活动;被授权组织属于行政主体,能以自己的名义独立活动。2)产生的后果不同。被委托组织的权限范围只能依行政机关的行政委托行为产生;被授权组织的行政主体资格则由法律、法规的授权产生。3)行为的后果不同。被委托组织的行为后果的法律责任由委托的行政机关承担;被授权组织对其行为后果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变更和解除行政合同的法律后果
简答:原合同不再履行,双方当事人按变更后的权利义务关系履行;因行政主体单方面原因变更和解除合同的,应对相对方进行补
论述:行政合同的变更是指合同基于行政主体的权力如为满足公共利益的需要面行使一定的裁量权或其他法律事实,如出现不可抗力,在不改变现存合同性质的基础上,对涉及合同主体、客体或内容的条款作相应的修改,补充或限制。行政合同的解除是指合同尚未履行或尚未全面履行时,当事人提前结束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的行为。 第一审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根据不同情况所作出的判决有哪些种类?
答:维持原判;撤销判决;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判决;限期履行判决;变更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判决;确认判决。 行政法的地位与作用
答:行政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是仅次于宪法的一个独立法律部门,与刑法、民法并列为我国三大基本法律部门。行政法作为重要的法律部门,主要有下述几种作用:1、保障行政权有效行使,促进行政主体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率。2、贯彻实施宪法、推动民主政治进程,保障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是合法权益。3、促进经济文化建设,保护社会经济、文化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
行政合法性原则的具体要求 答:行政合法性原则的前提条件是“有法可依”。具体讲,应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的要求:1、任何行政职权都必须基于法律的授予才能存在。2、任何行政
职权的行使应依据法律、遵守法律,不得与法律相抵触。3、 任何行政职权的授予和委托及其运用都必须具有法律依据,符合法律宗旨。 行政合理性原则的具体要求
答:1、行政行为的动因应符合法律目的;2.行政行为应建立在正当考虑的基础上,要有正当的动机。3.行政行为的内容应合乎情理。
行政主体的特征 答:1、行政主体是享有国家行政权力,实施行政活动的组织。2、行政主体是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的组织。3、行政主体是能够独立对外承担其行为所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
行政主体与行政机关的区别 答:在行政管理活动中:(1) 行政机关并不是惟一的行政主体。(2) 并非所有的行政机关都能成为行政主体。(3) 行政机关也不是在任何场合都能成为行政主体。
行政机关的特征 答:(1)国家行政机关是肯干国家强制性质的社会组织。(2)国家行政机关是具有较强的执行色彩的组织。 (3)为了顺利实现国家行政管理的职能,国家行政硬骨头必须按一定的层次和结构组织起来,并且按照科学方法进行活动。
行政授权的特征 答:(1)行政授权是依照法律和法规的有关规定作出提的。(2)行政授权引起职权和职责的同时转移,被授权的组织在接受职权的同时,也必须接受行政职责。(3)被授权的组织在被授权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自主地行使行政职权。
行政行为的特征 答:(1)行政行为是执行法律的行为,任何行政行为均须有法律根据,具有从属法律性,没有没有法律的明确规定或授权,行政主 体不得作出任何行政行为。(2)行政行为具有一定的裁量性,这是由立法技术本身的局限性和行政管理的广泛性、变动性、应变所决定的。(3) 政主体在实施行政行为时具有单方意志性,不必与行政相对方协商或征得其同意,即可依法自主作出。(4) 行政行为是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带有强制性,行政相对方必须服从并配合行政行为。
行政强制的特征 答:(1)行政强制的主体是行政主体,即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2)行政强制的对象是相对方的财物和人身自由。(3)行政强制的目的是为了实现一定的行政目的,保障行政管理的顺利进行。
行政强制执行的特征 答:(1)行政强制执行以行政相对方不履行行政法上的义务为前提。(2)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或者人民法院来实施。(3)行政强制执行的对象范围广泛。(4)行政强制执行不允许进行执行和解。 行政合同的特征
答:(1)行政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必须是行政主体。(2)行政合同的目的是为了实现国家行政管理目标。(3)行政合同的双方意思表示必须一致。(4)在行政合同的履行、变更或解除中,行政主体享有行政优益权。
行政合同履行原则:1、实际履行原则;2、自己履行原则;3、全面适当履行原则。 行政合同双方的权利
答:(一)行政主体的权利:1、对合同的监督、指挥权。2、单方面变更合同标的权。3、单方面解除合同权。4、制裁权。(二)相对方的权利:1、获得报酬权。2、损害赔偿请求权。3、必要的和有益的额外费用偿还请求权。4、不能预见的物质困难的补偿权。 行政合同的缔结
答:1、行政合同缔结的原则:依法原则是行政合同缔结的基本原则。2、行政合同的缔结方式:行政合同的缔结主要有招标、拍卖、邀请发价和直接磋商等方式。(1)招标:行政主栓通过一定方式、公布一定的条件,向公众发出的以订立合同为目的的意思表示。(2)拍卖:是指行政主体向公众发出以订立合同为目的的意思表示,拍卖人在同意拍买人的条件后合同即告成立的一种签约方式。(3)邀请发价:行政机关为了实现一定的目的在缔结合同前发出要约邀请,提出一定的条件,邀请相对方发价,然后由行政主体综合政治、经济、技术等方面的因素,选择最为合适为企业签订合同。(4)直接磋商:在某些特定情况下,行政主体可以直接与其他组织或公民进行协商,签订合同。 行政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答:1、行政合同的变更:是指现存合同基于行政主体的权力如为满足公共利益的需要而行使一定的裁量权或其他法律事实。2、行政合同的解除:是指合同尚未履行或尚未全面履行时,当事人提前结束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的行为。 行政指导的特征?
答:(1)行政指导是非权力行政活动。(2)行政指导是种事实行为。(3)行政指导是行政机关单方面的意思表示,属于单方行为。(4)行政指导是一种适用较大幅度的弹性的管理领域。(5)行政指导适用法律优先的原则。(6)行政指导是一种外部行为。 对行政权进行监督的意义和作用
答:1。行政权力接受监督可以防止政府权力失衡与变异;2.行政权力接受监督可以防止政府官员专制3.政权力接受监督可以扼制腐败;4.行政权力接受监督可以防止政府官僚主义。
行政监察的特征
答:1。它是由政府内专门机关行使的; 2.行政监察的对象是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 3.行政监察是一种统一的、全面性的监督; 4.它是一种经常性怕、直接的监督形式。 提起行政诉讼的条件:
答:1、提出诉讼请求的管理相对方必须是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直接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2. 诉的对象是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行政主体,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3. 必须是法律、法规明文规定行政管理相对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行政争议案件。4. 必须在法宝的期限内向有关管辖权的人民起诉。 行政复议的特征
答:1、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2.行政复议是以行政争议为处理对象的行为;3.行政复议是由行政相对方提起的一种依申请而产生的行为; 4.行政复议是一种行政司法行为。 申请行政复议的范围:
答:是指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案件的范围。包括具体行政行为和抽象行政行为。1、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针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的影响其权益的决定。2、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的对象作出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和命令的行为。包括制定行政法规、规章和发布决定、命令。 行政复议的程序:
答:分为申请、受理、审理、决定和执行五个阶段。1、申请:(1)申请复议的期限:《行政
复议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怜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2)复议申请的形式:可以是书面申请,也可以是口头申请。2、受理:行政复议机关接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当事人;对符合本法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3、审理:是复议机关受理复议申请后,对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实质审查的活动。4、决定:是复议机关对行政复议案件进行审理后所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评价。5、执行:根据《行政复议法》第32条规定,被申请人应当履行行政复议决定。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或者有关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限期履行。
行政赔偿的特征 答:1、行政赔偿实质上是一种国家赔偿;2. 行政赔偿的起因是行政侵权损害行为; 3. 行政赔偿的义务主体只能是侵权行政机关; 4. 行政赔偿范围以具体行政行为造成的侵权损害为限; 5. 行政赔偿的责任形式是损害赔偿; 6. 行政赔偿的法律责任主体是行政主体。
行政先行原则的优点 答:确定行政先行处理的制度,其主旨在于便利人民。它的优越性是:1. 将行政机关能够解决的赔偿争端利用行政手段在内部处理。其程序简单、迅速,省时省力。2. 行政先行处理大大疏减了诉源,减轻了法院处理行政赔偿案件的负担。3. 它体现了对赔偿义务机关的尊重,能调动其努力工作的积极性。
行政赔偿请求的构成要件 答:1、请求人的赔偿请求必须是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其他任何机关均无权直接受理;2请求人必须具有请求权。3.必须在法定期限内(一般为2年)请求; 4.所提之赔偿请求必须是法律规定应该赔偿之损害范围或我国《国家赔偿法》对行政赔偿的范围有明确规定的。
起诉的条件 答:1、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必须以行政机关先行处理为前提条件2.必须针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反职权行为起诉。3.必须在行政处理结束后的3个月内提起。4.起诉人必须具有赔偿请求权。5.侵权损害必须是由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造成的。
行政诉讼的特征 答:(1)行政案件由普通法院受理和审理。(2)人民法院审理的行政案件只限于就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发生的争议。(3)行政复议不是行政诉讼的前置阶段或必经程序。(4)人民法院审理 审理案件的方式为开庭审理。
行政诉讼的构成要件 答:(1)原告是认为行政机关及法律、法规授予行政权的组织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2)被告是行使国家行政管理权的行政机关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3)原告提起行政诉讼必须是针对法律、法规规定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内的行政争议,并且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管辖。(4)原告提起行政诉讼必须是在法宝期限之内。(5)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经过行政复议的,已经经过行政复议;自行选择行政复议的,复议机关已作出复议决定或者逾期未作出复议决定。 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案件
答: 1)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2)抽象行政行为3)内部行政行为4)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答:1)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和海关处理的案件。2)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3)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行政诉讼当事人的特征 答:1)参加诉讼的目的是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2)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3)与人民法院正在审理的行政案件有利害关系。4)受人民法院裁判的约束。
行政诉讼证据的特征 答:1)行政诉讼证据所要证明的最终事实是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2)行政诉讼中的被告必须自始自终地承担证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法定举证责任。3)行政诉讼中的被告在诉讼过程中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4)人民法院在行政诉讼中有收集证据的权利,而无收集证据的义务。 行政诉讼中诉讼证据的排除
答:在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不能采用下列证据:1)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后自行收集的证据; 2)被告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其他证据; 3)未经法庭质证的证据; 4)复议机关在复议过程中收集和补充的证据,不能作为人民法院维持原具体行政行
为的根据; 5)被告在二审过程中向法庭提交在一审过程中没有提交的证据,不能作为二审法院撤消或变更一审裁判的依据。
行政起诉的条件 答:1)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2)有明确的被告。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4)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5)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在起诉前必须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应经过行政复议或者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复议决定后才能起诉。6)必须在法定起诉期限内起诉。行政法律关系的概念与特点。 答:行政法律关系:是指为行政法所调整和规定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与义务内容的各种社会关系。
行政法律关系的特点:①在行政法律关系双方当事人中,必有一方是行政主体。②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由行政法律规范预先规定。③行政法律关系具有不对等性。④行政法律关系中的行政主体的权利与义务具有统一性。⑤行政法律关系引起的争议,在解决方式及程序上有其特殊性。
行政法的概念与特点。 答: 行政法是调整行政权在行使其行政职权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以及对行政活动进行规范和控制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行政法与其它部门法相比较,有下列五个特点:①行政法没有统一、完整的法典。②行政法规范是以多种多样的法律形式表现出来的,是由多种不同效力等级的行为规范组成的统一体。③行政法规范的数量多,内容广泛。④行政法规范具有明显的易变性。⑤行政程序性规范是行政法特有的一类行为规范,与行政实体性规范通常交织在一起,其存于同一个法律文件之中。
行政主体的概念与特征。 答:所谓行政主体,是指享有国家行政权力,能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行政管理活动,并独立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特征:(一)行政主体是享有国家行政权力,实施行政活动的组织;(二)行政主体是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的组织;(三)行政主体是能够独立对外承担其行为所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
被授权组织与被委托组织的区别。 答:被委托组织与被授权组织二者的区别在于:1、性质不同。被委托组织不是行政主体,只能以委托的行政机关的名义进行活动;被授权组织属于行政主体,能以自己的名义独立活动。 2、产生的依据不同。被委托组织的权限范围只能依行政机关的行政委托行为产生;被授权组织的行政主体资格则由法律、法规的授权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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