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计量标准有效期内,因计量标准器或主要配套设备出现问题,或计量标准需要进行技术改造或其他原因而需要暂时封存或撤销的,申请考核单位应当按下述规定履行相关手续。
1)申请考核单位应当填写《计量标准封存(或撤销)申报表》一式两份,报主管部门审核。主管部门同意封存或撤销的,在《计量标准封存(或撤销)申报表》的主管部门意见栏中签署意见,加盖公章。
2)申请考核单位将主管部门审核后的《计量标准封存(或撤销)申报表》,连同《计量标准考核证书》原件报主持考核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相关手续。主持考核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同意封存的,在《计量标准考核证书》上加盖“同意封存”印章;同意撤销的,收回《计量标准考核证书》。申请考核单位和主持考核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各保存一份《计量标准封存(或撤销)申报表》 。 7.4 计量标准的恢复使用
封存的计量标准需要恢复使用,如《计量标准考核证书》仍然处于有效期内,申请考核单位应当申请计量标准复查考核;如《计量标准考核证书》超过了有效期则应按新建计量标准申请考核。
7.5 计量标准的技术监督
主持考核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不定期对有效期内的计
量标准进行监督抽查。抽查不合格的,限期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由主持考核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注销其《计量标准考核证书》并予以通报。
主持考核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采用量值比对、盲样试验或测量过程控制等方式,对《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有效期内的计量标准运行状况进行技术监督。凡是建立了计量标准的单位,应当参加由主持考核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相应项目的技术监督活动。技术监督结果不合格的,建标单位应当限期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主持考核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于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技术监督活动的或整改后仍不合格的,由主持考核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注销其《计量标准考核证书》并予以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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