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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政治第一轮复习 生活中的法律常识 第5课时家庭与婚姻练习 新人教版选修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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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政治第一轮复习 生活中的法律常识 第5课时家庭

与婚姻练习 新人教版选修5

第5课时 家庭与婚姻

非选择题(每题10分,共40分)

1.58岁的袁理荣老伯与前妻共生育有3个子女,袁老伯的两个儿子先后不幸去世,仅有的一个女儿袁美彩远嫁他乡。后来袁老伯的女儿做通丈夫工作,夫妻二人带着儿女回到老家,打算照顾袁老伯的生活。2006年10月,袁老伯与经人介绍的兰阿姨登记结婚。因兰阿姨的户口无法迁入,加上兰阿姨与袁美彩在家庭生活琐事上的纠纷,袁老伯亦随兰阿姨一起到外居住,并要求女儿每月支付一定的赡养费,但女儿拒绝了老父的要求,虽经多方调解但都无效。袁老伯只好将女儿袁美彩告上法院,袁美彩则以父亲再婚未征求其意见、自己生活困难、父亲仍有劳动能力为由,对父亲的要求不予认可。经法院的调解,袁老伯与女儿袁美彩于2008年12月16日达成了赡养协议:从2008年12月起每月月底前支付给袁老伯赡养费150元,并自愿交纳了袁老伯缓交的诉讼费。 (1)经法院的调解,袁老伯与女儿袁美彩达成赡养协议说明了什么?(5分) (2)如果你是法官,你准备如何说服袁美彩与袁老伯达成协议?(5分)

解析:第(1)问,要从法院调解、社会主义法的作用;公民道德和法律意识提高,道德、法治教育的意义两个角度分析。第(2)问,可从道德与法律两个角度分析,根据案例材料,在从法律角度分析时,要注意侧重婚姻自由等原则和子女对父母的义务方面。 答案:(1)经法院的调解,袁老伯与女儿袁美彩达成赡养协议说明,我国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认真履行职责、充分显示了我国法律在调解纠纷、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社会和谐方面发挥的重要作用,也表明我国公民在说服教育下提高思想道德意识和法律意识,纠正不道德和不法行为,说明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和法治教育具有重要意义。(5分)

(2)①尊重父母的正当选择,给父母提供物质上、经济上的帮助,在精神上、生活上关心和照料父母是社会主义伦理道德的要求。②我国婚姻法确认婚姻自由和保护老人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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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权益的原则,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及婚后生活;子女有赡养父母的义务,不因父母的离婚再婚而免除减轻。③如果不履行道德和法律义务,不但要受到道德的谴责,还要受到法律的制裁。(5分)

2.某村女青年淑芳家境贫寒,其父母强迫她嫁给个体户建强。淑芳不同意,父母便威胁与她断绝关系,淑芳被迫与建强结婚。其父母收取了彩礼1万元。婚后,建强经常打骂淑芳,淑芳提出离婚,招致两家反对,只好诉至法院。

结合上述材料说明淑芳父母违反了我国婚姻法的哪项原则。(10分)

答案:违反了婚姻自由原则,结婚离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材料中淑芳结婚时父母强迫,离婚时两家又反对,违反了婚姻自由原则。(10分)

3.古老汉今年63岁,居住在沿海某渔村,妻子五年前病逝,有两个儿子。大儿子是该村村委会主任,二儿子自己创办了一个海产品加工销售公司,收入丰厚。前年,古老汉住进了二儿子建造的二层小楼,儿子儿媳工作都忙,古老汉的任务是照顾上学的孙子,孙子一去上学,偌大的两层楼房里只有小花狗与其做伴。邻居岳老太,64岁,老伴已去世,有一儿一女,儿子在县城工作,不常回家,女儿嫁到邻村,由于当地的风俗习惯,也不能过多地照顾她。孤独与寂寞使两位老人同命相怜,经常在一起聊天,也互相帮忙做些家务,逐渐产生了感情。当两位老人鼓足勇气,向子女谈论再婚问题时,遭到了子女的反对。古老汉的儿子认为,古老汉再婚,会显得好像是由他们不孝顺所致,会让乡亲们笑话,而且这个年龄找个后妈,在财产等方面会有很多麻烦事。他甚至声称,如果古老汉再婚,他们将不再给付赡养费。大儿子身为村委会主任,他告诉开介绍信的人,不得为古老汉开具婚姻状况证明。岳老太的儿子也觉得母亲再婚,有损颜面,遂不顾岳老太的反对,将岳老太接到城里住。分开一段时间,两位老人更觉痛苦,后来两人一起到乡司法所反映了双方子女干涉其婚姻自由的情况。

请结合材料分析:古老汉的儿子与岳老太的儿子的做法是否正确?为什么?(10分) 答案:古老汉的儿子与岳老太的儿子的做法不正确。在本案中,子女干涉父母婚姻是破坏婚姻自由的违法行为,同时也有违反婚姻法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当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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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老龄问题越来越成为一个重要的社会问题。干涉老年人婚姻的现象在一些地方时有发生,尤其是子女,因为受传统观念的影响,或者出于财产利益方面的考虑等原因,对父母再婚及婚后生活的干涉比较严重,有的子女对再婚的父母不尽赡养义务。为更好地体现婚姻法婚姻自由、保障老年人权益的基本原则,婚姻法第三十条规定,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因此,在本案中古老汉与岳老太有结婚的自由权,子女无权干涉,也不能因父母婚姻关系的变化而终止对父母尽赡养义务。(10分) 4.某学院的学生刘某,自幼不知其父母,在姥姥家长大。上大学前,他姥姥告诉他父母还

在,他不是婚生子,要他去找。后来,他找到父亲,父亲已经50多岁了,而且有妻室有儿女。刘某问父母为什么不要他,其父忏悔地说:“我和你母亲没有结婚就同居了,后来你母亲怀孕生了你。你母亲不愿抚养你,我也不愿要你,就把你放在姥姥家,我没有尽到抚养义务啊!”刘某上大学期间,每月父亲给他汇款。不久前其父病逝,刘某赶去料理丧事,他的同父异母兄弟不准他参与处理父亲的丧事,也不准他继承父亲的遗产。

请问:刘某有权参与处理父亲的丧事吗?有权继承他父亲的遗产吗?试分析。(10分) 解析:本题考查对父母和子女的关系的理解。婚姻法明确规定,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的权利,案例中的事实清楚符合婚姻法的规定。分析时要有理有据。 答案:非婚生子女,是指不是合法婚姻的男女发生性行为致孕所生的子女。有的是男女双方都没有结婚而生下的,有的是一方或双方都已结婚而进行非法两性关系生下的。我国《婚姻法》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这就从法律上保障了非婚生子女的成长和健康,保护了他们的合法权益。为了防止父母一方或双方推卸责任,婚姻法规定:“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母,应负担子女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分或全部,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本案中,刘某的生父母在刘某上大学之前没有尽到抚养教育的义务,但在刘某上大学以后,生父给予了经济帮助。刘某根据《婚姻法》的规定,有权参与处理父亲的丧事,也有权继承其父的遗产。其同父异母兄弟干涉刘某行使其合法权益,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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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对此可以请求法律的保护。(10分) 专心 爱心 用心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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