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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会计准则中金融工具的差异比较研究
作者:李婉祯
来源:《财经界·中旬刊》2018年第07期
摘要:我国最近公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计量和确认》(以下称《准则》),对金融工具会计作了大修改。不仅改变了原有的评价方法,即使维持原有的方法,也新增了较为严格的使用条件,在实践过程中如果不够严谨,也会被迫重新分类。此外,许多新增规定,将使用现行实务在未来要配合调整。当然,在诸多改变外,也应该维持不变。本文试图分析新旧的差异,期望能够有助于实务的应用研究。
关键词:新会计准则金融工具《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计量和确认》 一、金融工具会计准则对传统会计的突破 (一)公允价值的计量及决定 1、活跃市场的定义
在我国对于活跃市场的定义,具有丰富的场景条件,其中最主要的条件是符合以下几个条件的市场:第一是在市场中应当能够随时寻求得到具有买卖意愿的双方代表;第二是市场中所进行的价格能够被大众所获得;第三是指在市场中进行交易的商品必须具有同质性。 2、活跃市场的公开报价
当金融工具有活跃市场的公开报价时,应该以公开报价计量金融资产或是金融负债。如果金融工具商品没有活跃市场进行公开报价,但是有该金融工具组成部分的活跃市场公开报价时,则应该以组成部分的相关市场价格为基础来决定金融工具的公允价值。 3、无活跃市场
(1)参照最近的市场交易
金融工具的市场不活跃,那么公允价值的最佳证据可以通过最近的交易市场来取得,而且该交易为交易双方已充分了解并有成交医院的正常交易。最近市场交易后的经济情况发生变动,则该金融工具的公允价值的变动应该参照类似的金融工具的当时价格或者利率来决定。 (2)以评价方法估计
若企业无法由前述方法决定金融工具的公允价值,应该以评价方法估计公允价值。金融市场常用的评价方法包括参照其他实质上相同的商品当时的市场价格、现金流量折现法以及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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