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双方特别约定 经双方协商,甲方为乙方:
(一)代办保险□ (二)代办按揭□ (三)代办上牌服务□ 代办上述服务双方另行签订委托服务协议书。(附件二) 第十三条其他
(一)双方地址、电话若有改变,应在变更之日起3日内书面通知对方,因一方迟延通知而造成损失的,由过错方承担责任。
(二)本合同的未尽事宜及需变更的事宜,双方应通过订立补充条款或补充协议进行约定。本合同的补充条款、补充协议及附件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三)本合同的金额应当同时以大、小写表示,大小写数额应当一致,不一致的,以大写为准。 (四)违约方应当承担守约方为进行仲裁/诉讼而支出的一切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仲裁费用/诉讼费用、差旅费。
(五)其他约定条款: 第十四条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壹式 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住所: 住所: 证照种类及号码: 证照种类及号码: 代理人: 代理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签约日期: 签约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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