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 民 共 创 战 略 合 作 协 议
协议双方
甲方名称: 义乌市风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乙方名称:苏州绿叶威娜汽车用品有限公司 联系电话: 0579-89903150 联系电话: 0579-81587385
甲、乙双方在平等、互利、自愿的原则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签订本协议。 第一条 总则 鉴于:
甲方聘请乙方作为本项目独家全程直销执行的合作单位。
甲方愿意向乙方转让义乌市风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51%的股权,乙方愿意受让前述股权。
双方经协商,就上述股权转让事宜(以下称为“本次股权转让”)达成如下协议(以下称为“本协议”),以资共同遵照履行。
1、 词语涵义。协议文,其用语除协议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涵义。 2、 项目界定,本协议所指项目住宅及商业网点,项目推广名和实际名称的改变不影响本协议的履行。
3、甲乙双方同意,乙方为甲方提供项目直销推广服务,甲方为乙方所提供股份制利润分配。 4、本协议签定后,乙方独家执行本项目,甲方不得自行组织或再委托第三方为项目发放广告及直销工作。
5、甲方所提供的文件及口头说辞要真实有效。 第二条 服务范围
1、甲方委托乙方为项目的直销合作单位。 2、乙方根据甲方项目要求及目标市场客户第三条 财务管理
财务管理由甲方管理,股份分红周期为每月结算一次,期间产生的在公司拟定财务报销范围内,按照股份比例扣除 。 第四条 股份和合作方式
公司占有股份总100股份 甲方持有股份:____49____ 乙方持有股份: ____51____ 合作目的和原则
第一:双方的合作应在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遵循“互惠互利、平等诚信”原则,以建立长期、战略性的业务合作关系和促进双方业务的共同发展为目的。
第二:双方达成合作关系后,应积极为合作创造各种有利条件,落实本协议内容。 第五条
甲方的权利义务
以利于乙方推广销售
有利于乙
1、甲方负责互联网市场运作,系统开发,系统维护,互联网营销推广,线上市场运作。 2、甲方提供给乙方本项目开发、建设、销售等相关证件3、甲方充分尊重乙方提供的专业化建议提下
并对执行提供切实的保证和后勤配合
制定有针对性的《直销传播方案》并按计划实施。
4、甲方负责提供与本项目策划、创意、设计、制作等有关的一切项目材料
组织乙方与甲方的协作单位进行研讨
方更好的制定直销战略与策略。
并在条件许可的前
以便乙方充分了解本项目的实质内涵
51、、甲方应定期向乙方提供来电、来访登记表及成交明细表第六条
乙方的权利义务
1、乙方有义务为甲方做好有关商业信息的保密工作及时将市场情况与人员工作情况汇报给甲方。
从而方便乙方核对业绩与数据。
并
及时向甲方提供市场信息与客户意见
2、乙方严格执行双方确定的行销,直销,方案,对方案所涉及到的点位、市场及重点区域进行直销工作实施,甲方有监督权。
3、为使项目的各项工作顺利开展,双方形成项目例会制度,甲乙双方派项目相关成员参加例会,例会的召开原则上每月一次,双方应定期通报项目的进展情况,遇到特殊情况双方应及时沟通。
4、乙方承担甲方工作办公场地以及住宿、注:雇佣人员的工资、奖金及其他费用方所持股份比例承担
5、乙方带回客户由于甲方销售人员讲解并跟踪服务,如发生纠纷或未能成交与双方无关。 6、乙方负责在合作期间内直销人员的培训、管理、监督第七条
违约责任
并经对方发出书面通知后仍
甲方负责安排销售人员现场接待工作。
按照甲乙双
1、本协议签订后,双方应认真遵守,任何一方在未得到对方书面许可的前提下均不得擅自解除协议。如一方擅自解除协议或实施使对方不能正常履行协议的行为无法纠正的,对方有权解除本协议。 第八条
争议解决
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解决,若无法协
凡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一切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第九条 保密条款
本保密条款不因双方合作的终止而无效。在双方合作终止后两年内,本保密条款对双方仍具有约束力。
在任何时候,不论是在本合作意向书有效期还是合作框架协议终止以后,任何一方对在合作过程中了解的有关另一方的保密信息,均应承担保密义务。除非另一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在任何时间向任何人透漏任何保密信息。 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将本合作意向书内容,以任何方式透漏给第三方。
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将拟合作内容在拟合作区域单方独立实施,亦不得与第三方联合实施。 第十条
其它条款
1、本协议双方签字、盖章后即生效、并具有法律效力。
2、本协议一式贰份、甲方执壹份、乙方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签字盖章之日生效。 3、协议签署后甲乙双方的权益受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保护。本协议中任何一条如果由甲乙其中一方违约,另一方可随时终止本协议,并保留追究经济和品牌形象损失的权利。 4、本协议签署后如有补充条款可添加附页。 5、双方协商签署附页协议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 方
负责人签字签署日期
负责人签字 签署日期
公章 公章
: 乙 方:
商解决的,双方任何一方均可向管辖区内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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