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实施意见
年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 和《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 知要求,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结 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为主线,以 电力、煤炭、焦炭、钢铁、水泥、玻璃、造纸、制革、印染等行业为 重点,与企业转型升级、整合重组和优化生产力布局有机结合,严格 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坚定有序淘汰落后产能,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升 级,提高经济增长质量和效益,实现我市工业又好又快发展。
(二)基本原则
——坚持市场主导和依法行政相结合。在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 基础性作用,调整和理顺资源性产品价格形成机制的同时,严格执行 环境保护、节约能源、清洁生产、产品质量、安全生产、职业健康等 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强化法律约束,提高技术门槛,依法淘 汰落后产能。
——坚持政策激励和政策约束相结合。从激励和约束两个方面进 一步研究制定和完善政策措施,建立健全淘汰落后产能的政策体系, 充分调动一切积极因素,推动落后产能退出和企业转型升级。
——坚持坚决淘汰和有序推进相结合。既要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和 相关规定,坚决淘汰落后产能,又要统筹淘汰落后产能与产业升级、 整合重组、
经济发展、社会稳定的关系,把握好工作的节奏和力度, 有计划、有步骤地关停并转。
——坚持分级负责和协调联动相结合。逐级分解淘汰落后产能目 标任务,明确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企业的责任,建立政府统一领 导、部门各司其职、协会指导服务、企业严格落实的工作机制,确保 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二、目标任务 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国发 〔201X〕7 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实 施意见》(冀政〔 201X〕52 号)明确的淘汰范围和目标任务,结合我 市产业现状和调整振兴规划实施意见,分年度制定落后产能淘汰计 划,并分解落实到各县(市)、区和各企业。
各县(市)、区要依据《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和相关行 业准入条件,结合各地发展实际,重点围绕产品、装备、工艺等方 面,制定范围更宽、标准更高的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明确具体的 退出时间表,按期淘汰到位。
三、职责分工
(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能源办要 按照全市重点行业淘汰落后产能的具体任务,依据职责提出工业、煤 炭、电力行业淘汰落后产能年度计划,并分解落实到各县(市)、区 和相关企业。市政府有关部门要依据各自职能,制定限制落后产能生 产、激励落后产能退出、促进落后产能转产改造以及企业职工安置等
方面的配套政策措施,指导督促各县(市)、区和相关企业认真贯彻 执行。
(二)各县(市)、区政府要根据全市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和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能源办下达的年度计 划,认真制定实施方案并报市相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要切实 担负起本行政区域
内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责任,实行县(市)、区长负 责制,组织督导企业按时淘汰落后产能、拆除落后装备;要指导企业 做好职工安置、转产改造等工作,确保社会稳定;对未按时完成淘汰 落后产能任务的企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责令停产或予以关闭。
(三)企业要切实承担淘汰落后产能的主体责任,严格执行国家 产业政策,遵守安全、环保、节能、质量等法律法规,认真履行社会 责任,按照市有关部门下达的淘汰落后产能年度计划和当地政府制定 的实施方案,按时完成落后产能淘汰任务。
page四)市工经联和有关行业协会要充分发挥政府和企业间的桥
梁纽带作用,认真宣传贯彻国家产业政策,加强行业自律和指导服 务,维护市场秩序,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淘汰落后产能工作。
四、保障措施
(一) 严格市场准入。强化安全、环保、能耗、物耗、质量等指 标约束,提高行业准入门槛。改善土地利用计划调控,严禁向落后产 能项目提供土地。强化投资项目审核管理,对产能过剩行业坚持新增 产能与淘汰产能“等量置换”或“减量置换”,遏制低水平重复建 设,防止新增落后产能。
(二) 强化经济和法律手段。采取综合性调控措施,严格执行差 别电价、差别水价政策,加强环境保护监督性监测、减排核查、执法 检查以及对企业执行产品质量标准、能耗限额标准和安全生产规定的 监督检查,提高落后产能企业使用能源、资源、环境、土地的成本, 促其尽快退出市场。
(三)加大执法处罚力度。对未按时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县(市) 、区,严格控制国家、省和市安排的投资项目,实行建设项目 “区域限批”。对未按时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企业,投资管理部 门不予审批、核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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