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特定指向服务对象的公共服务,可以结合工作特点,实行定期调查与及时调查相结合,一般采取第三方评价的方式进行。
第二十七条 综合评价主要对绩效分析、部门内部评议、单位民主测评、服务对象满意度调查等方式获得的结果和平时考核情况进行分析比较,相互补充印证,修正绩效分析的量化结果,全面、客观、公正地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作出评价。
综合评价一般应当形成包括定性评价和定量评价的综合性评价意见,作为审议考核档次建议的主要依据。
第五章 考核程序
第二十八条 事业单位在年度考核、聘期考核时一般应当成立考核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考核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考核工作领导小组一般由本单位负责人、单位内部组织人事等有关人员、工作人员代表组成。考核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在考核工作中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回避制度。
无人事管理权限的事业单位由主管部门(举办单位)统一组织实施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工作。
第二十九条 年度考核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年度考核工作方案,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工作人员意见;
(二)考核单位负责人集体研究确定年度考核工作方案并公布; (三)被考核人进行个人总结或述职,填写《山东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表》(见附件1);
(四)主管领导根据被考核人平时考核情况和个人总结等,写出评语,提出考核档次建议;
(五)考核工作领导小组按照本办法第四章确定的考核方法组织考核,审议考核档次建议;
(六)考核单位负责人集体研究确定考核档次;
(七)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对拟确定的考核结果在本单位范围内公示,公示期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拟确定为基本合格、不合格档次的工作人员进行组织谈话;
(八)将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告知被考核人。
第三十条 聘期考核程序由事业单位在主管部门(举办单位)指导下参考年度考核程序确定,由单位统一组织填写《山东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聘期考核表》(见附件2)。
第三十一条 平时考核程序由事业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三十二条 实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结果备案制度。年度考核结束20个工作日内,各事业单位或主管部门(举办单位)如实填写《山东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结果备案表》(见附件3),连同年度考核被确定为
优秀、基本合格、不合格档次人员名单,报同级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凡未经备案的,不得兑现有关待遇。
第三十三条 考核单位应当将年度考核表和聘期考核表存入工作人员本人档案。
第三十四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年度考核、聘期考核结果如有异议,可以按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规定》(人社部发〔2014〕45号)有关规定申请复核、提出申诉。
第六章 考核结果使用
第三十五条 考核结果作为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工资以及续订、解除聘用合同的依据。
第三十六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合格及以上档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按照有关规定增加薪级工资; (二)按照有关规定发放绩效工资;
(三)本年度计算为现聘岗位(职员等级)的任职年限。
其中,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优秀档次的,在当期绩效工资分配时应当予以倾斜,在参加竞聘上岗时同等条件下应当予以优先考虑。近三个年度考核均被确定为优秀档次的,在参加竞聘上岗时,采取加分或者其他方式予以优先考虑。
第三十七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合格档次的,用人单位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对其诫勉,限期改进;
(二)不得增加薪级工资; (三)按照有关规定核减绩效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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