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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京润律师:工资中包含竞业限制补偿金的约定,是否有效?

来源:用户分享 时间:2025/5/15 14:59:40 本文由loading 分享 下载这篇文档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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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中包含竞业限制补偿金的约定,是否有效?

一、 案情介绍:

唐某在某公司就职期间,与公司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约定将竞业限制补偿金作为工资的一部分同工资一起按月发放。2年后,唐某向公司提出辞职,公司以其在职期间补偿金已在工资中发放完毕为由不再予以支付。现在唐某的问题是其与公司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二、 问题分析:

(一)先来简单地了解一下何为竞业限制,竞业限制是指劳动者(一般指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经营同类业务或有其他竞争关系的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其目的是保障员工离职后依照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协议约定而履行一定义务,为实现权利与义务的一致性,公司需要向其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

(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3条第2款规定:“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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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根据该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以何种方式约定竞业限制补偿金、何时向劳动者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可由双方协商决定。但是对于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即劳动者在职期间),在工资福利待遇中包含竞业限制补偿金并按月向劳动者发放的约定是否有效,目前则观点不一,有学者认为需要区别对待,不应当一概认定为无效,需要看支付是不是合理,是不是对劳动者有利。如果用人单位借这种方法实际减少了劳动者的实际收入,这就等于用人单位没有向劳动者支付竞业限制补偿,属于排除劳动者权利的情形,为无效约定。若补偿的金额合理并及时按月支付,则为有效约定。部分法院的观点为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的立法本意,竞业限制补偿金不应包含在工资中,以避免用人单位规避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巷劳动者支付补偿的义务。竞业限制补偿金系劳动者离职后方产生的补偿费用,与劳动者工作期间的报酬性质不同。 (三)回到唐某与其公司的案例中,笔者认为若公司一方能够提供证据证明双方已经就竞业限制补偿金达成一致意见,在员工的工资组成中明确写明竞业限制补偿金的数额组成、发放的标准的、且独立于工资已发放完毕,则唐某无权要求公司再次向其支付。 三、 知识拓展:

(一)竞业限制补偿金数额

由双方当事人综合劳动者岗位的性质、作用和价值、同行业的同级别劳动者的薪酬水平、竞业限制的期限等因素协商确定,但不得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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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法律法规等规定和地方性的标准。若双方没有协商确定或者协商不成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下称《解释(四)》)的规定处理,地方标准更有利于劳动者的,适用地方性的标准。根据《解释(四)》第六条的规定,若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未约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月平均工资的30%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二)竞业限制的期限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第(二)项: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三)风险提示

若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按月将工资与竞业限制补偿金共同向劳动者支付,用人单位必须举证证明该经济补偿与工资是能够明确区分的,如果经济补偿和工资混在一起无法区分,劳动者否认用人单位曾经支付过经济补偿,只认可该笔款项为工资,用人单位又不能举证证明经济补偿已经和工资区分并发放给了劳动者,则用人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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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要承担不利后果,一方面可能要重新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另一方面若双方发生劳动纠纷,则经济补偿、赔偿金等均是以劳动者的实发工资为基数进行计算的。

深圳市顾X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骆某某竞业限制补偿金纠纷一案中,双方约定公司给员工的补偿已包含于每月工资报酬以及一次性补偿之中,由于双方签订的《协议》中并未明确竞业限制补偿金的具体数额,公司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二审法院对公司的主张不予支持。

浙江XXXX有限公司诉王某某竞业限制纠纷一案中,王某某在职期间的工资由基本工资、保密补贴、竞业限制补偿金三项组成,公司在王某某离职后据此要求其履行限制义务,双方就履行限制义务及补偿金问题产生争议诉至法院。二审法院认为竞业限制补偿金的发放是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按月发放,公司在员工在职期间发放,且无法说明竞业限制补偿金的数额是如何组成、发放的标准等,无法认定员工工资组成中的“竞业限制补偿金”系《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所规定的竞业限制补偿金。对于在员工离职当天,明确约定了款项的性质的“竞业限制补偿金”应属于《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竞业限制补偿金。

除此以外还要注意,若竞业限制补偿金低于当地当年最低工资标准,不足以维持员工的最低生活标准,公司竞业限制补偿金的发放标准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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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如何确保竞业限制期内的离职员工遵守协议约定 为了达到离职员工在竞业限制期限内遵守协议约定的目的,用人单位应当严格依照法律的规定与相关劳动者签订竞业限制协议,明确约定劳动者若在竞业限制期限内违反约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同时按照约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金;劳动者离职后一旦实施了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行为,用人单位应积极要求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赔偿损失,以达到预期目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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