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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药物采购管理办法

来源:用户分享 时间:2025/10/8 13:10:52 本文由loading 分享 下载这篇文档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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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药物采购管理办法

定本办法:

根据国家以及省市县等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本辖区实际,制

1. 严禁采购非基本药物,基层医疗机构应全部使用基本药物,不得再采购、使用非基本药物。

2. 全部药品纳入全省网上采购,全省药品集中采购把县以及县以上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全部纳入其中,并鼓励其他医疗机构参加。今后,公立医疗机构不得自行组织药品采购,对于擅自组织采购的单位或者个人,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3.入库验收管理:数量点收、包装检查、标签和说明书检查、注册商标检查、批准文号检查、产品批号检查、产品外观性状的检查等。

4.计划填报:合理制定采购计划. 明确品种、剂型、规格、数量、价格等,合理采购。

5. 严格基本药物采购付款制度,并在购销合同中明确付款程序和时间。供货企业按照合同要求将药品配送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进行交货验收并出具签收单,省药品集中采购服务中心根据签收单付款,原则上从交货验收合格到付款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未能按时付款的,省药品集中采购服务中心要向企业支付违约金,并追究违约单位的责任。省药品集中采购服务中心设立专用账户,制定具体付款流程和办法,对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货款

进行统一支付。在首次支付基本药物货款时,各县(市、区)财政部门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预付一次性基本药物周转资金,周转资金数额按当年基本药物采购额的10%确定。由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按付款流程和办法将周转资金及基本药物货款汇缴到省药品集中采购服务中心专用账户,确保基本药物货款及时支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货款不得挪用,违法违规者追究相应责任。

浮来山镇卫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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