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确定性同一认定并非毫无认定,它只是与确定性同一认定相对而言,它的结论是一种带有倾向性的推测,对侦查活动也是有意义的。
第三章 侦查客体
一、学习目的与要求
通过本章学习,学生应掌握刑事案件的概念、条件,刑事案件的构成要素,理解刑事案件的基本特点和规律,了解刑事案件的分类。
二、考核知识点与考核目标
(一)刑事案件的概念、条件,传统型(实体空间)刑事案件的特点,刑事案件发生的基本规律(重点)
识记: 刑事案件的概念:刑事案件是指危害社会利益,触犯刑律应当受刑罚处罚,并经侦查部门立案侦查的犯罪事件。
刑事案件的构成要素:刑事案件的构成是对刑事犯罪事实内容的一种具体化剖析。这种认识和剖析,可以从两个角度着眼:一是纵向的动态剖析,即剖析犯罪行为孕育、发生、发展演变的全部过程,这是刑事案件的纵向动态构成。二是横断面的静态剖析,即以犯罪实施阶段为横断面,剖析犯罪实施过程中有哪些基本的构成要素,这是刑事案件(主要发展阶段上)的横向静态构成。
刑事案件的纵向动态结构:1. 犯罪意向的形成阶段。犯罪意向,是指作案人为达到某种不法目的而产生的作案趋向。它的形成主要是由于犯罪动机的驱使。2. 犯罪的预备阶段。行为人决意犯罪之后,为了顺利地达到犯罪目的而又不被人们发觉,就要进行策划准备,包括作案目标、对象、时间、空间、手段、方法等内容。3. 犯罪行为实施阶段。犯罪行为的实施,是相对犯罪意向的形成和犯罪预备行为而言的。这里所说的犯罪行为的实施,主要是指作案人实施犯罪的实质性过程。通过作案行为的具体实施,产生了危害性的直接结果。4. 罪后活动阶段。从作案后到被查获前,犯罪分子还要实施一系列与案件有关的活动。这一阶段的活动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一是犯罪行为的延续活动。如侵财案件,
犯罪分子得手后为了将赃物“变现”所进行的销赃活动;二是犯罪后的毁证灭迹活动;三是实施犯罪后,犯罪人情绪和言行方面的反常表现;四是犯罪人对侦查的反应和应变活动。
刑事案件的横向静态结构:所谓的横向静态结构,是刑事案件的内在组成部分和各个组成部分之间的内在联系和排列状况。它属于对案件横断面的分析。 刑事案件是由与犯罪相关的时间、空间、人、行为、物等五个基本要素构成的动态系统。1. 作案时间反映了犯罪行为的顺延关系。它具体由作案时间点与作案过程的时间段来表示。所谓作案时间点,是指作案人实施某一具体犯罪行为的时间钟点。它可以区分为案件的起始点、案件的中间点以及案件的终止点;所谓时间段,是指作案人实施犯罪行为的起始点到终止点之间的跨度。通常情况下,所说的分析作案时间主要是针对作案时间段的研究而言的。2. 作案空间要素。作案空间,是指犯罪事实存在、犯罪行为实施的地域或场所。它具有客观性、特定性和广延性的特点。作案空间的主要构成部分就是犯罪现场。3. 案件相关人要素。案件相关的人是刑事案件构成的核心要素。包括作案人、被害人和知情人。(1)作案人。作案人即犯罪人或犯罪嫌疑人。“作案人”是刑事侦查工作的专业术语,它是实施犯罪行为的主体。没有作案人,也就没有刑事案件。作案人在刑事案件中居主导地位。(2)被害人。被害人是指其人身权利、民主权利、财产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直接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人,被害人包括被害自然人和被害单位。被害人是作案人实施犯罪的侵害对象,其与作案人共同处于刑事案件的统一体当中。(3)知情人。知情人是指直接或间接知悉刑事案件有关情况的,除作案人、被害人以外的第三人。知情人是提供侦查线索和犯罪证据的重要对象来源。符合法定条件的知情人可以作为证人。4. 案件相关行为要素。案件相关行为主要是指作案人实施的犯罪行为。5. 案件相关物要素。案件相关物主要指与刑事案件相关联的具体物。在刑事案件的发生、发展过程中,与案件有直接关联的物,大致可以分为:一是作案人使用、持有物,如作案工具、毒物、爆炸物、包扎物等;二是犯罪遗留物,包括作案人和被害人遗留的有形物品,他们的排泄物、脱落物,以花纹形状反映出来的形象痕迹及人体气味等;三是犯罪侵害物,包括犯罪行为伤害的人体,作案人窃取、劫取、骗取、毁坏的财物等;四是犯罪过程中制作或形成的物品,如假钞、假证件等;五是犯罪过程中的沾附物,包括从别处沾附带
到现场或从现场沾附带走的物,如血迹、泥垢、油漆、颜料、粉尘、纤维等。
刑事案件发生的基本规律:1.起伏变化律。刑事案件的起伏变化规律,是指刑事案件的发案总是随着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法制、道德风尚以及自然环境条件的发展变化而出现时起时伏、忽高忽低的变化状态。这种现象就是人们通常所说的刑事案件的发案有时候呈高峰势态,有时候呈低谷走向;2.时空影响律;3.辐射蔓延律。刑事案件的辐射蔓延规律,是指一个地区出现的某种严重刑事犯罪、新的犯罪类型或手段,通过各种信息载体或人为示范传播出去并迅速蔓延扩大,直接影响着刑事案件发案的量和质变化的客观现象。有人把这种现象称之为“犯罪传染病”;4.关系互动律。
理解:确立刑事案件的条件:一是犯罪事实条件,即存在《刑法》规定的应予刑罚处罚的犯罪行为事实;二是立案程序条件,即犯罪事实已经被发现,经过侦查机关审查,属于自身管辖,并依法履行了立案手续,经过批准决定进行侦查的。以上两个条件缺一不可,犯罪事实是基础,立案程序是标志。只有同时符合上述两个条件的才称之为侦查学意义上的刑事案件。
时空影响律:1.区域分布不平衡规律:(1)发案类型的地域性。从刑事案件类型的地域分布看,暴力性案件多发生在我国北方地区,特别是东北、西北地区,南方地区相对较少;东部地区的经济犯罪案件多于西部地区;拐卖人口案件多发生在贫困的农村地区;盗窃文物案件一般都发生在古代文化发达的中原地区;走私,制、贩毒案件多发生在边境省份。有些地区发生的刑事案件,还具有一定的民族民俗性。(2)刑事案件发案数量也有明显的地区差别。从一个省(市)、县(区)等区域来看,刑事案件一般集中在经济发达的大中城市,以及经济发达、商业繁华的闹市区、城镇,或主要交通枢纽、公路、铁路沿线和集贸市场周围。一些治安状况复杂、治安案件多发的空间往往形成刑事案件的“高发点”,并继而形成刑事案件的“高发带”、“高发区”。2.季节相关性规律。刑事案件的季节相关性规律,是指刑事案件的发案在一年之中,随着季节的变化而表现出来的犯罪数量、质量和类型等方面的变化趋势和特征。
关系互动律:从互动理论的观点出发,刑事案件的发生是作案人同被害人双方在特定的人际关系中相互作用过程的结果。换言之,互动是案件发生的内在机制。这种作案人与被害人的联系状态,可称之为刑事案件发案的关系互动律。作
案人与被害人互动关系的内涵与本质,主要体现在下列若干关系之中:1.对立共存关系;2.二元原因关系;3.刺激反应关系;4.互造共塑关系。
应用:传统型(实体空间)刑事案件的特点:刑事犯罪一般表现为直接侵害,并多有现场可供勘查;犯罪手段、方法受犯罪动机、目的的支配;案件结果的突发性与案件形成过程的阶段性;案件现象的暴露性与案件本质的隐蔽性。
刑事案件的季节性规律,既表现在发案数量的变化,也表现于发案类型的变化。总的来看,呈现出以下特点:一是每年春、夏、冬三季为案件多发期,这种季节性规律在不同区域有一定的差异。二是在不同的地区、不同的季节中,刑事案件的种类和手段也有差异。
(二)虚拟空间刑事案件的特点(次重点)
识记:这里所说的虚拟空间,就是人们通常所说的电脑空间,也就是由国际互联网构成的“虚拟社会”。
应用:1. 犯罪活动的超强隐蔽性;2. 犯罪主体的高智能与高技能性;3. 犯罪结果的极大危害性;4. 犯罪活动的辐射蔓延性。
(三)刑事案件的分类(一般)
识记: 1、按照刑事案件的立案标准等级,可将刑事案件分为一般案件、重大案件、特别重大案件。
2、按照刑事案件所涉及的罪名种类,可将刑事案件分为n(n=1,2,3??)类,即杀人案件、盗窃案件、抢劫案件??
3、按照作案成员的结构,可将刑事案件分为单人犯罪案件、共同犯罪案件。 4、按照作案人实施犯罪行为的过程及状态,可将刑事案件分为已经实施的犯罪案件、正在实施的犯罪案件和准备实施的犯罪案件(预谋案件)。
5、按照在侦查过程中所处的阶段及是否具备起诉条件,可将刑事案件分为侦查案件和起诉案件。
第四章 侦查主体
一、学习目的与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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