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物价局关于重新核定矿山安全生产状况评估收费标准的批复
文号:闽价〔2004〕服449号 发文单位:福建省物价局 发文日期:2004-10-20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你局《关于申请重新核定矿山安全生产现状评价(评估)等收费标准的函》(闽安监矿山〔2004〕函62号)收悉。《福建省物价局关于核定矿山安全生产状况评估收费标准的批复》(闽价〔2003〕服318号)已试行一年,根据试行情况,经研究,现重新核定我省矿山安全生产状况评估收费标准并将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矿山安全评价工作应由取得国家或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颁发资质的单位或中介机构承担。矿山安全评估收费为中介服务收费,开展矿山安全评价收费应遵循公开、公正、诚实信用和自愿有偿、委托人付费的原则。
二、矿山安全评价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开展矿山安全评价应按本批复核定的收费标准收取费用(收费标准见附件)。本批复收费标准为最高收费标准,具体收费标准由委托和被委托双方根据实际情况在最高收费标准范围内商定。
三、评价机构实施收费应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协议书,协议书应包括委托事项、签约双方的义务和责任、收费的方式、收费金额和付款时间等内容。矿山安全评价的范围、标准和要求,按国家和省安全生产监督部门相关规定执行。
四、本批复下达后,评价机构应到价格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对服务收费对象公布收费文件,在收费地点的醒目位置公告收费项目和标准,使用税务票据,自觉接受价格、审计、税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本批复自2004年11月1日起执行。 附件:福建省矿山安全生产状况评估收费标准
附件:
福建省矿山安全生产状况评估收费标准
一、
类型 一类矿井 二类矿井 三类矿井 四类矿井 煤矿安全生产状况评估收费标准
年生产能力Ν 大于15万吨 6万吨<Ν≤15万吨 3万吨<Ν≤6万吨 3万吨及以下 收费标准(元) 23000 18000 13600 9500 二、 非煤矿安全生产状况评估收费
(一)、非煤地下矿山安全生产状况评估收费标准
类型 一类矿山 二类矿山 年生产能力Ν 20万吨以上 10万吨<Ν≤20万吨 收费标准(元) 18400 10000 三类矿山 四类矿山 5万吨<Ν≤10万吨 5万吨及以下 7000 5000 (二)、非煤露天开采矿山安全生产状况评估按同类非煤地下矿山安全生产状况评估收费标准的80%计价。采沙和小型砖瓦粘土矿收费标准按60%计价。
三、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工程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评价收费标准
项目投资额(万元) 100以下 100-500 500-1000 1000-5000 5000-10000 10000-100000 100000以上 费率 0.7% 0.6% 0.5% 0.1% 0.05% 0.025% 0.01% 注:1、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工程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评价收费标准同时适用于煤矿和非煤矿山以外的其他建设项目(工程)。
2、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工程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评价收费以投资额为基础,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例如:某新建工程项目投资额为6000万元,计算安全评价收费标准如下:
100万元×0.7%=0.7万元
(500-100)万元×0.6%=2.4万元 (1000-500)万元×0.5%=2.5万元 (5000-1000)万元×0.1%=4万元 (6000-5000)万元×0.05%=0.5万元
合计最高收费=0.7+2.4+2.5+4+0.5=10.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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