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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xxx天马印刷有限责任公司诉王连海买卖合同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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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天马印刷有限责任公司诉王连海买卖合同案

原告(被上诉人):____(省、市、区、县)天马印刷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____(省、市、区、县)____(省、市、区、县)合瓦路234号。

法定代表人:鲁金所,该公司经理。

一审委托代理人:洪继洋,安徽化工研究院干部。 一二审委托代理人:鲁家柱,合肥煤炭设计研究院干部。

被告(上诉人):王连海,男,汉族,____年2月17日出生,租住____(省、市、区、县)____(省、市、区、县)合瓦路308号。

一审委托代理人:孙青,山东省____(省、市、区、县)造纸厂驻合肥办事处办事员。

一二审委托代理人:娄尔玉,安徽信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诉辩主张

(1)原告合肥天马印刷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天马公司)诉称:

XX年7月,该公司从孙青处采购纸张,向其预付货款5万元。后孙青迟迟不供货,双方遂解除了买卖关系。同年8月,被告王连海向天马公司出具欠条一份,承诺孙青收取的5万元预付款,由其在同年8月28日还清。但王连海未

能兑现其承诺,故天马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王连海返还货款5万元,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0.7665万元并承担案件诉讼费用。

(2)被告王连海辩称:

天马公司诉称不实,其与该公司无任何关系,其行为系职务行为,天马公司起诉对象错误。另外,山东平原造纸厂不欠天马公司货款,天马公司无实体请求权,请求驳回该公司的诉讼请求。

2、一审事实和证据

____(省、市、区、县)庐阳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XX年7月,天马公司与孙青商定,该公司从孙青处采购20吨书刊纸,每吨单价0.45万元,由天马公司先预付货款5万元,待收货后,于同月底付清余款。同年7月11日,天马公司向孙青预付货款5万元,孙青收款后向天马公司出具收条一张。其后,孙青既未向天马公司供纸,也未返还预付款。后天马公司多次催要,王连海于同年8月28日向天马公司出具欠条一张,承诺“山东平原照东方纸业集团聘请业务员孙青欠天马公司货款5万元,有(由)山东平原纸业集团驻合肥办事处王连海在XX年8月28日负责还清”。但王连海未兑现承诺,天马公司催要无果,于XX年8月27日诉至法院。另查明,王连海在XX年还担任山东照东方纸业集团有限公司驻合肥办事处的业务员,该公司住所地位于山东省____(省、市、区、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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