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总局企业所得税在线答疑(很有参考价值)
网友提问 缪慧频司长答疑 物业公司普遍存在一个问题,就 是物业经常跨期收取房租费。比如按照租赁合同规定在2007年10月2007年度还按旧税法规定执行,按权责发生制确认租金收入的实现。《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十收取2007年10-2008年3月房租费。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发票与合同都注明房租缴费期限。九条第二款明确规定:所以,从那么按照新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九条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以及相关会计准则的规定,是不是2008年度起可以按合同约定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应该把这08年1-3月的房租作为期确认房租租金收入。 物业公司2007年度的租金收入? 《新企业所得税法》中的的第四“符合条件”实际上就是符合广告费和业务宣传十四条:企业每一年度发生的符合费的概念,是真实意义上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除国过去,我们对广告费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中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曾经做个界定。在目前还没有文件界定的情况下,外,不超过当年销售收入15%的部纳税人可以先按会计核算和经营常规掌握。会计核分,准予扣除。请问:“符合条件”算中,各项费用都是需要严格区分的。 具体是指什么条件? 由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所有依据原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法规制定的政策性(国税发[2000]84号)是根据《中华规定原则上都自动失效,过去行之有效的政策规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定,包括税前扣除办法中的某些政策规定,将在新及其实施细则制定的,其主体法已税法和条例框架内继续补充完善。 经失效,该文件还生效吗? 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电子设备 折旧年限为3年,而原所得税法规定电子设备折旧年限为5年,我们是不基于实体法从旧原则,为减轻纳税调整的工作量,是能够在2008年1月将电子设备的2008年1月1日前已购置的资产的税务处理不再折旧年限由原来的5年缩短到现在调整。 的3年? 我公司在2008年之前购置的固定按照税法实施条例第57条规定,固定资产的定义资产使用期限超过1年的物品单价强调的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很多小于2000元,能否继续执行目的而持有的、使用超过12个以上的非货币性资“老所得税法” 对固定资产单价产,不再强调单价2000元以上。但基于实体法从的确认标准(2000元)?另外2008旧原则,2008年1月1日前购置且按单价标准已年之前购置的固定资产,能否执行确认为固定资产的也不作调整,仍然按固定资产进新的折旧年限? 行税务处理。同样,2008年之前购置的固定资产,不能执行新法规定的折旧年限。 分次以不同价格买进的股票,卖目前税法对此没有特殊规定。企业可按会计核算原出一部份时,税法上如何确定结转则,按销售时的平均成本确定。 成本的金额?企业如果决定将高成本的卖出,结转高成本的部份,税法上是否允许这样操作? 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是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一种征收方式。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核定征收方式的企业,符合小型微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利企业条件,但接近接到省国税通号),凡符合《办法》第3条规定的纳税人适用核知,预申报时不可以按小型微利企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实行核定征收企业的纳税业的20%税率纳税,请问是否符合人,在月度或季度分期预缴时,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规定? 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51号)有关规定执行。! B3 C v5根据国税函[2008]251号规定,实行核定征收企业的纳税人,按照当年实际的利润预缴所得税的,其从业人数、资产总额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预缴时按照小型微利企业进行预缴,即按照国税函[2008]251号第一条的有关规定执行。 《条例》第六十九条 企业所得税 法第十三条第(三)项所称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是指同时符合下 列条件的支出:(一)修理支出达到取得固定资产时的计税基础50% 以上;(二)修理后固定资产的使对,只要符合(一)修理支出达到取得固定资产时用年限延长2年以上,/ m: M2 D0 I5 v: {5 z m* L这条的意思是不是:的计税基础50%以上;(二)修理后固定资产的使企业发生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用年限延长2年以上条件之一的,才需要分期摊(改变结构),不超过固定资产时销,其他的修理支出可以直接扣除。 的计税基础50%以上,所发生的费用可一次性扣除?如:固定资产1000万元,发生装修费用499万元,(可以一次计入费用吗?) 新所得税法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 标准所说的”从业人数不超过100资产总额是年初与年末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从业人数是全年平均人数,这里的100人和3000万元是年平均加权平均。 数还是年末数? 房地产企业建造的房产在销售 原外资税法规定作为内部资产交易,不视同销售;之前可能先作为自用房产,如办公内资税法规定要视同销售。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或出租。原税法规定应视同销售行施条例》第25条的规定精神,这一类经济事项不为,新税法中对这一类经济事项是作视同销售处理。 否作为视同销售行为? 关于房地产企业企业所得税预缴的 新企业所得税法从2008年1月1日实施,房地问题,今年国税函〔2008〕299号规产开发企业所得税对未完工开发产品的预售收入定预售收入按规定利润率计算出预的预缴问题在国税函[2008]299号规定作了明确。计利润计入利润总额预缴,这一点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据实预缴方式预缴企业所得与国税发〔2006〕31号文规定预售税,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完工产品的预售收入要按照收入按预计毛利率计算毛利额再减国税函[2008]299号规定的预计利润率标准计算期间费用税金计算利润总额预缴有出预缴利润并入利润总额预缴。 所不同,请问是不是原31号文与今! r( X ^+ J. u6 _http://www.jingde.cn旌德年299号文相抵触之处依照299号县|旌德论坛|旌德同乡论坛|旌德新闻|安徽旌德|文执行? 安徽同乡|徽州|宣城市国税函[2008]299号规定采取据实预缴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是在利润总额基础上计算确定的,利润总额中已经扣除了企业的期间费用和税金,因此,国税函[2008]299号与国税发[2006]31号规定是一致的。 我于去年注册一家公司,公司性质 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现在当地国税部门与地税部 门都给我核定了企业所得税。国税核定理由是:我公司为新办企业; 地税核定理由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新办企 业认定标准执行口径等问题的补充自然人投资新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企业一般都归通知》(国税发[2006]103号)企业国税部门征管,除非权益性投资中非货币性资产出权益性投资者全部是自然人的,由资超过注册资本25%以上的,才归地税部门征管。 企业所在地的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 这个问题我咨询过很多地 方的税务人员,他们都表示对此存问题存在疑惑,希望总局能进一步出台政策进行明确。 根据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五十按照新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企业固定资产的预计九条规定: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净残值,由企业根据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来具体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确定。新税法从2008年1月1号起开始实施,企资产的预计净残值。那么2008年1业2008年1月1日以后购置的,固定资产的预计月1日之后采购的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按照实施条例的规定,由企业充分考虑资产净残值是否可为0,而2008年1月的性质、使用寿命终了的状态、预计报废处置的情1日之前的采购的固定资产的预计况等因素具体确定,并不是随意确定固定资产的预净残值是否可调整为0? 计净残值,将预计净残值确定为零。+ r _- u, {6 I7 B, }% p9 j8 m旌德论坛欢迎您基于实体法从旧的原则,为减轻纳税调整的工作量,2008年1月1日前已购置的固定资产预计净残值的确定按老税法执行,在税务处理上不再调整。 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只要不超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5‰的,就是企业实际发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生额的60%。企业财务会计账面金额如果与实际发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超过当生额一致,两者就一样。 年销售收入的千分之五。是否可以理解为以财务会计账面金额的60%扣除,但不超过限额。 新所得税法中已明确以前年度的 亏损在不超过5年内可以弥补,但在3月底发出的新的《中华人民共 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中没有“弥补以前年 按目前的预缴表,亏损只能在年度申报时弥补。对你提度亏损”栏,是否企业季度盈利不总局综合各方面的反映的情况和税法精神,可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咨询当地出的问题正在认真研究。 税务局人员,回复说季度先缴,年度再退,但年度的纳税申报表还未出来请问我们该怎么办? 我公司为从事租赁业务的企业, 在促销期如签合同我司将送出一定的礼品,根据税法理解要视同销售 收入,但我方为服务业,不存在产品总局正在研究之中。等待销售的可能,请问能不能直接列为对业务宣传费如何界定,业务宣传费,如果视同销售,相关礼相关政策的明确,再予以答复。 品可否列成本,不受广告与宣传费15%的限制? 2007年企业所得税进行汇算是按按33%。 25%还是按33%? 原来的企业所得税法对开办费的 规定是这样的: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开办费,应当从开始生产 经 营月份的次月起,在不短于5年的期 限内分期扣除。 1 g\b! p* _$ Y m. _旌德论坛我想请问,如果我的开办费是在生产经营几个月后才入账 的,如果对开办费进行摊销,应该从 哪个月开始?\比如说:筹建期为1月1日至3月31新法不再将开办费列举为长期摊费用,与会计准则日,开办费100 000元,从4月1日及会计制度的处理一致,即企业可以从生产经营当起开始生产经营.会计于6月将开办期一次性扣除。 费4000元入账.在9月会计又将3000元开办费入账。11月剩余的开 办费会计入账.请问在这种情况下,我的开办费要从哪个月开始摊销?是在生产经营的次月即5月开始摊销,还是在入账后的次月? 关联企业之间使用资金,从企业所按照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第六章关于转让定价的有得税的角度看,出借资金的一方是关规定,关联企业之间融资应遵循独立交易原则。否必须按同期贷款利率记利息收按照税法第46条及实施条例第119条的规定,企入?相关政策?(因为依据条例规定,业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企业权益性投资的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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