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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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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10.试点纳税人中的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称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11.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12.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13.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税。

14.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15.公路经营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收取试点前开工的高速公路的车辆通行费,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减按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此外,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九)“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核算增值税纳税人转让金融商品发生的增值税额。

(十)“代扣代交增值税”明细科目,核算纳税人购进在境内未设经营机构的境外单位或个人在境内的应税行为代扣代缴的增值税。

(十一)小规模纳税人只需在“应交税费”科目下设置“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不需要设置上述专栏及除“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代扣代交增值税”外的明细科目。 二、账务处理

(一)取得资产或接受劳务等业务的账务处理。 1.采购等业务进项税额允许抵扣的账务处理。

(1)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按应计入相关成本费用或资产的金额,借记“在途物资”或“原材料”、“库存商品”、“生产成本”、“无形资产”、“固定资产”、“管理费用”等科目,按当月已认证的可抵扣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当月未认证的可抵扣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科目,按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银行存款”等科目。

发生退货的,如原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做认证,应根据税务机关开具的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做相反的会计分录;如原增值税专用发票未做认证,应将发票退回并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税法规定】

财税〔2016〕36号文规定,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包括:

(1)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下同)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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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3)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

(4)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自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此外,根据财税〔2016〕47号规定:2016年5月1日至7月31日,一般纳税人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暂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不含财政票据,下同)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高速公路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高速公路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3%)×3% 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5%)×5%

【会计处理】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应价税分离入账

借:库存商品 1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7 贷:银行存款 117 2.采购等业务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账务处理。

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等,其进项税额按照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应借记相关成本费用或资产科目,借记“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经税务机关认证后,应借记相关成本费用或资产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

【税法规定】财税〔2016〕36号规定:

第二十六条 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和完税凭证。

纳税人凭完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当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资料不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延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开展增值税发票使用管理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税总函〔2016〕455号),决定对2016年5月1日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以来,纳税人发票使用情况(重点是生活服务业和商业零售业纳税人),以及国税机关代开发票、发放发票、缴销发票情况开展专项检查。下列14种发票属于不合规发票:

(1)未填开付款方全称的发票

主要包括未填写、填写错误或者填写简称等情形,其中填写简称的情形尤为突出。付款方全称应当与企业营业执照上的名称一致,不能用简称代替,如果企业名称确实太长,超过了税控机可以显示的字数,可以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备案规范的简称。 (2)变更品名的发票

购买的是职工福利卡,发票品名填写办公用品,是不是太正常啦。可是,这也是违法的。这种发票审核起来比较困难,单纯从发票票面无法鉴别,必须要结合实际情况处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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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虚开发票

虚开发票也是很常见的一种发票违法行为,范围比较广,比如:未发生业务却开具发票;发生业务但是开具与实际业务不符的发票;由第三方代开发票。 (4)假发票

目前辨别发票真伪的办法一般可以结合票面防伪标识辨别,无法辨别的可以到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查询,或者拨打开票当地的12366热线查询,或者到当地办税服务厅查询。

(5)过渡期后开具的地税发票

全面营改增试点实施后,地税机关自2016年5月1日起不再向试点纳税人发放发票。试点纳税人已领取地税机关印制的发票以及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可继续使用至2016年6月30日,特殊情况经省国税局确定,可适当延长使用期限,最迟不超过2016年8月31日。需要提醒注意的是,这里说的不能开具,并不是指截至2016年6月30日不能报销入账。 (6)跨地区开具发票

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除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特殊情形外,发票限于领购单位和个人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开具。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可以规定跨市、县开具发票的办法。

除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特殊情形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禁止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 (7)大头小尾发票

大头小尾发票,俗称“飞票”,是指开票方将发票联按照正常金额开,而存根联按照较小的数额开,这种发票在取得时是无法辨别,但是开票方是清楚的,主要提醒开票企业不能开具大头小尾发票。

(8)发票专用章不合规发票

自2011年2月1日起,所有的发票必须加盖发票专用章,不得再加盖财务专用章,而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票专用章式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号)对发票专用章的样式进行了统一,不得再加盖其他样式的发票专用章。这个是比较直观的,企业在审核发票时,应当关注是否加盖了发票专用章,以及章的样式是否合规。

如果遇到盖章不清楚、加盖印章或者盖章错误的,应该直接退回发票要求对方重新开具并加盖正确的发票专用章。

(9)票面信息不全或者不清晰发票

发票上所有的项目都应当在开具时一次性如实填写,如果有填写不全或者填写不清楚的情形,企业有权拒收并要求对方重新开具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压线错误,甚至票面信息超出纸质发票边缘,都是不可以的。 (10)涂改票面信息发票

发票付款方名称中一个字填写错误,开票人提出可以在此处修正并加盖发票专用章,这种方式是不可取的。如果发票项目在填写过程中出现填开错误的情形,应当作废并重新开具发票,不得手工涂改发票信息,存在此情形的,受票方有权拒收并要求对方重新开具发票。 (11)机打发票采用手工开具的

开票方以开票机故障为由,直接手工开具发票,这种方式是不可取的,如果确实存在开票机故障的情形,可以等修好后开具或者申请税务机关代开发票。 (12)应当备注而未备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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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销售不动产和出租不动产,应当在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未进行相应备注的,属于不合规发票,不能抵扣进项税额并且不能税前扣除。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开具发票时应将起运地、到达地、车种号以及运输货物信息等内容填写在发票备注栏中,如内容较多可另附清单。

(13)自行打印专票销货清单的

全面营改增以后,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地位越来越重要,企业存在大批量采购货物、服务的行为也会经常发生,有的企业在开票时可能会开具“货物一批”,然后附一份自行打印的销货清单,这样的专票也是不合规的,纳税人一定要要求开票方开具税控系统开具的销货清单。

(14)重复打印的电子发票

为降低纳税人经营成本,节约社会资源,方便消费者保存使用发票,总局已经开始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推广,电子发票使用简便,纳税人自行打印即可,但是在使用便利的同时,也面临着重复报销的问题,建议纳税人自行建立电子发票台账,防止重复报销。 第二十七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五)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六)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七)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会计处理】不得抵扣,价税合一入账

借:原材料 100

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 11(认证前) 贷:银行存款 111

借:原材料 11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11 (认证后) 注:通过两笔分录,是基于税收管理的需要。

3.购进不动产或不动产在建工程按规定进项税额分年抵扣的账务处理。

一般纳税人自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或者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自取得之日起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应当按取得成本,借记“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等科目,按当期可抵扣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以后期间可抵扣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按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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