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操作规程(银行企业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以下简称《指引》)、《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制定本操作规程。 一、企业主体管理
项目名称 管理内容 管理原则 1.属地管理原则,即企业受注册所在地外汇局监管,应当到注册所在地外汇局办理相关业务(下同)。 2.相关材料是否完整、真实。 注意事项 1.名录登记的办理程序、办理时限等应当符合行政许可相关规定。 2.金融机构不得为不在名录企业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业务。 3.已办理外汇登记手续的保税监管区域企业(以下简称区内企业)需要从事对外贸易的,应凭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登记证明和《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办理确认书》(以下简称《确认书》),到所在地外汇局完成名录登记手续。 4.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名录登记比照具有对外贸易经营权企业办理。 5.外汇局对新列入名录企业实施辅导期管理。辅导期起始日期为名录登记当日,截止日期为1.企业依法取得对外贸易经营权后,需持《细则》第三、四条规定的材料,到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以下简称名录)登记手续。 2.外汇局审核相关材料无误后,通过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以下简称监测系统)为企业登记名录,并设置辅导期标识。完成名录登记后,外汇局为企业办理监测系统网上业务开户。 名录登记 3.外汇局通过监测系统向金融机构发布全国企业名录信息。 企业列入名录后发生首笔贸易外汇收支业务之日起第90天。 6.外汇局长期留存《确认书》, 留存《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申请书》原件以及其他材料复印件5年备查。 1.名录内企业的企业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公司类型、经营范围或联系方式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30天内,持相应变更文件或证明的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名录变更手续。 名录变更 2.外汇局审核相关材料无误后,通过监测系统变更企业的名录登记信息。 3.企业因注册地址变更导致所属外汇局发生变化的,外汇局还应当通过监测系统进行企业所属外汇局代码变更操作,并迁移该企业业务数据。 4.发生外汇局机构撤并或增加时,外汇局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企业所属外汇局代码的变更操作。 1.外汇局可根据企业申请、现场核查等情况或定期通过下列方式,将符合《细则》第七、八条规定情况的企业从名录中注销: (1)通过工商、商务管理部门网站或其他方式获取被工商管理部门注销或吊销名录注销 营业执照的企业以及被商务管理部门取消对外贸易经营权的企业信息; (2)通过监测系统查询连续两年未发生贸易外汇收支业务的企业信息。 2.外汇局通过监测系统注销企业名录,并撤销该企业网上业务开户。 1.属地管理原则。 2.相关材料是否完整、真实。 1.监测系统中企业所属外汇局代码变更操作权限在外汇局各分局。中心支局、支局辖内企业需变更所属外汇局代码的,由所在地外汇局逐级上报至分局,再由分局通过监测系统进行变更操作。 2.因机构撤并或增加等原因导致需大批量变更企业所属外汇局代码的,分局可上报国家外汇管理局(简称总局),由总局统一后台处理。 3.外汇局留存相关材料复印件5年备查。 1.注销名录后,经申请再次被列入名录的企业,视为新列入名录企业纳入辅导期管理。 2.企业主动申请注销名录的,外汇局留存相关材料复印件5年备查;外汇局强制注销企业名录的,留存外汇局确定企业存在规定情况的相关材料5年备查。 属地管理原则 二、错误数据处理
项目名称 管理内容 1.进出口货物报关单错误数据指因核心要素为空或代码类数据项在监测系统基础代码表中不存在,无法正确入库而被自动存入错误数据表的报关单数据。 2.企业可通过下列方式修正报关单错误数据: (1)提交下列材料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到外汇局办理手工修正; ①进口货物报关单或出口货物报关单; ②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2)到海关办理相应数据的修改或删除手续,通过部门间数据交换自动完成监测系统数据修正。 3.对于已正确入库的报关单数据,企业如需修改或删除,应当到海关办理相应数据的修改或删除手续后,再通过部门间数据交换自动完成监测系统数据修正。 1.贸易收付汇错误数据指外汇局在日常管理或现场核查过程中发现的监测系统中与企业贸易收付汇实际业务情况不符的收付汇数据。 2.外汇局通过监测系统,将错误数据及错误原因告知相关金融机构。金融机构应当通知企业进行数据修改或删除,再将修正后的信息及时报送外汇局。 管理原则 1.属地管理原则。 2.外汇局按下列原则对报关单错误数据进行手工修正: (1)报关单核心要素不全的,修改补全相关数据; (2)监测系统基础代码表缺失的,可由分局以书面形式向总局申请,由总局审核并在监测系统中增加相应代码后,再修改相关数据。 注意事项 1.核心要素包括企业代码、进出口日期、贸易方式、成交币种和成交总价;代码类数据项包括贸易方式和币种。 2.报关单错误数据类型包括: (1)企业代码为空;(2)进口日期为空;(3)出口日期为空;(4)贸易方式为空;(5)币种为空;(6)成交总价为空或零;(7)超代码范围。 3.外汇局应定期清理监测系统中的报关单错误数据。对于企业代码为空的,外汇局可根据管理需要,按照企业名称等进行判断并处理。 4.可修改的报关单数据要素包括企业代码、进出口日期、贸易方式、商品明细记录的成交币种和成交总价。 5.外汇局留存相关材料复印件5年备查。 进出口货物报关单错误数据修正 贸易收付汇错误数据修正 1.属地管理原则。 贸易收付汇数据错误原因主要包括企业代码、收付汇2.外汇局按下列原则对收付汇错误日期、币种、金额、交易编码、收付汇性质等信息与数据进行处理: 实际业务情况不符。 (1)属于贸易外汇监测范围的,通过金融机构从源头修改并重新报送; (2)不属于贸易外汇监测范围的,在监测系统中直接删除。 三、出口收入待核查账户管理
项目名称 管理内容 1.金融机构为企业开立出口收入待核查账户(以下简称待核查账户)时,应通过外汇账户信息交互平台,查询该企业是否已在开户地外汇局进行基本信息登记;基本信息已登记的,金融机构可直接为其开立待核查账户。 2.金融机构为企业开户后,应于次日按照外汇账户管理信息系统报送数据的要求将相关数据及时报送外汇局。 1.金融机构在为企业办理外汇资金入账前,应查询企业名录状态,确定收汇资金性质,无法确定的要及时与企业联系,要求企业说明,并将企业贸易外汇收入划入待核查账户。 2.企业一笔收汇既有货物贸易也有服务贸易的,其中货物贸易部分应当进入待核查账户,服务贸易部分金融机构在审核相应合同、发票后可根据企业要求直接结汇或进入经常项目外汇账户。企业暂无法区分资金性质和相应金额或无法提供服务贸易相应单证的,整笔资金应一并进入待核查账户。 3.代理出口业务应当由代理方收汇。代理方收汇后可凭委托代理协议将外汇划转给委托方,也可结汇将人民币划转给委托方;委托方收取代理方外汇划出款项时,无需进入其待核查账户。 4.转让信用证项下贸易收汇,金融机构应当根据转让信用证相关约定判断款项归属,并按照“谁出口谁收汇”的原则进行解付,其中属于第二受益人的出口收汇应直接划入第二受益人的待核查账户。 5.货物贸易项下人民币收入不进入待核查账户,可直接划入企业的人民币账户。 6.出口贸易融资业务项下资金,在金融机构放款及企业实际收回出口货款时,均无需进入企业待核查账户,可直接划入企业经常项目外汇账户。 管理原则 注意事项 1.金融机构应按待核查账户纳入外汇账户管理信息系统,代规定为企业开立码为1101。 待核查账户。 2.待核查账户按活期存款计息。 1.待核查账户的收支应当符合《细则》第十三条规定的范围。 2.待核查账户之间资金不得相互划转。 3.待核查账户中的外汇资金必须先划入企业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后方可用于对外支付货款、还贷等支出。 4.待核查账户资金直接结汇的,相应人民币可按1.由于企业错误说明或金融机构工作失误导致资金误入待核查账户的,应区分下列情况处理: (1)属于待核查账户收入范围的资金误入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金融机构应根据企业说明,为其办理该笔收汇划入待核查账户手续; (2)服务贸易项下收汇误入待核查账户的,金融机构可根据企业说明及相关合同、发票等有关单证,直接为其办理从待核查账户结汇或划出手续; (3)出口贸易融资款误入待核查账户的,金融机构可直接为企业办理从待核查账户结汇或划出手续; (4)资本项目项下收汇误入待核查账户的,金融机构应当凭外汇局出具的《货物贸易外汇业务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为企业办理从待核查账户划出手续。 待核查账户开立管理 待核查账户收支管理 7.金融机构为企业办理待核查账户资金结汇或划出手续时,应查询企业名录状态与分类状态,并按规定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贸易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 实际支付需要使用。 2.待核查账户中的外汇不能用于质押人民币贷款、外汇融资或理财业务。 3.公检法等执法部门可以依法凭强制执行证明文件等直接从待核查账户划款。 四、企业报告管理
项目名称 管理内容 管理原则 1.属地管理原则。 2.企业未按规定进行报告的,外汇局可按下列原则处理: (1)对于按规定应当报告而未报告的,若因企业自身原因造成,可按规定移交外汇检查部门或将其列为B类企业; (2)对于因逾期到现场报告的,外汇局审核相关材料无误后将报告数据录入监测系统。对于按规定应当报告的业务,若因企业自身原因造成逾期,可按规定移交外汇检查部门或将其列为B类企业; (3)对于企业报告信息错误且严重影响其外汇收支与进出口匹配情况的,可移交外汇检查部门注意事项 1.对于已报告贸易信贷业务信息,在货物进出口或收付款业务实际发生之日起30天内,企业可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端进行数据修改或删除操作;在货物进出口或收付款业务实际发生之日起30天后(不含),企业可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端对截止上月末贸易信贷未到期部分信息进行数据调整操作,或携情况说明及外汇局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到外汇局现场进行报告数据的修改或删除。 2.对于已报告的贸易信贷业务信息,若对应报关单数据或收付款数据被修改或删除,企业应当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端或携情况说明及外汇局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到外汇局现场对相应报告数据进行修改或删除。企业未及时修改或删除报告数据的,外汇局可直接对相关数据进行相应处理。 3.区内企业的保税和非保税业务均应当按照1.A类企业30天以上(不含)的预收货款或预付货款、B类和C类企业在监管期内发生的预收货款或预付货款,企业应当在收款或付款之日起30天内,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端向外汇局报告相应的预计出口或进口日期、预计出口或进口对应的预收或预付金额、关联关系类型等信息。 2.A类企业90天以上(不含)的延期收款或延期付款、B类或C类企业在监管期内发生的30天以上(不含)的延期收款或延期付款,企业应当在出口或进口之日起30贸易信贷天内,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端向外汇局报告相应的预计收业务报告 款或付款日期、延期收款或延期付款对应的报关金额、关联关系类型等信息。 3.对于按上述1、2规定应当报告的贸易信贷业务,企业未在货物进出口或收付款业务实际发生之日起30天内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端向外汇局报告的,应提交下列材料到外汇局现场报告: (1)情况说明(说明未能及时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端网上报告的原因、需报告的事项和具体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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