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编号:
8.2.4 8.2.5
材料试验费用(钢筋、砼、水泥等);
型钢租赁费用,租赁费按4个月计算,超出4个月的费用单独列项报价,综合单价为人民币(大写) 元/T(¥ 元/T)。
8.2.5.1 型钢租赁起租时间约定:起租时间为型钢第一批进场与最后一批进场时间的中间值。 8.2.6 8.2.7 8.2.8 8.2.9
型钢拔除以及场地加固费用;
围护体系若出现垂直度或尺寸偏差影响后续结构施工的相关的凿除和处理费用; 机械多次进出场费、安装及拆卸、移机费、检测费及机械设备基础等费用。 提供桩基检测、基坑监测所有工作条件所产生的费用。
8.2.10 因天气、地形、地质和项目周边环境等自然条件的变化采取的临时措施及其它所发生的费用。 8.2.11 为按期完成而进行的夜间、雨天施工及抢工期所发生的增加费用。
8.2.12 赶工措施费、雨(冬)季施工措施费、节假日施工加班费、场外(仓库、材料堆场、住宿)
租赁费、产品保护措施费、清场前产品保洁费、噪声超标费、排污费、扰民措施费及补贴费、立体交叉作业的相关配合与安全防护措施费、文明施工的相关费用等。
8.2.13 场地内外的一切垃圾清理、运输、消纳费用,外运运距超过工程预算运距发生的费用及外运
过程中须向政府部门缴纳的一切费用。
8.2.14 协调政府相关部门及邻里关系等相关工作所需的费用。 8.2.15 乙方在使用劳务过程中按国家及地方规定必须缴纳的一切费用。 8.2.16 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发生的临电、临水费用。
8.2.17 乙方施工所需的便道的修筑及施工道路铺设、维护与卫生等一切费用。
8.2.18 本工程临电容量为800KVA,在满足现场桩基施工的前提下提供用电,如现场电量不足,乙方
须自行考虑解决方案并承担费用,本工程含税固定总价已包含自行发电施工的费用。
8.3 8.3.1
合同价款的调整
施工期间的材料费、人工费、机械费的市场涨跌变化及政策性调整的变化风险,施工过程所有可能发生风险事件所造成的损失、赔偿、罚款、误工等费用一律不予调整、增补。
8.3.2
设计变更与现场签证引起的造价调整:
8.3.2.1 乙方投标预算书已有的项目,套用合同中标单价。
8.3.2.2 乙方投标书没有的项目,由乙方申报,甲方审核,双方另行确认。 8.3.2.3 工程量确认: 1)
围护桩(含止水)工程量:桩长按桩基设计桩顶标高(承台底标高)至桩底长度(不计桩尖长度) 计量,桩截面以设计截面尺寸为准,以立方米计算桩基工程量,充盈系数不另考虑。
2) 3)
其他零星工程量按08清单计价规则计算。
工程量的确认程序:乙方报送→监理及甲方项目部丈量、计算→甲方成本部计算、审核→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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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号:
方工程部总监审核→加盖甲方公司指定印章。
9、 工程款支付: 9.1 工程款支付详见下表: 编号 9.1.1 9.1.2 9.1.3 形象进度 完成工程量的100% 水平支撑拆完 地下室回填土完成并验收完成 付款金额(万元) 付款比例(%) 付至合同价的85% 付至结算价的95% 付清尾款 9.2 每逢 6 月份、12 月份工程进度款延至次月15日支付。 9.3 9.4
水电费按月结算,从支付乙方的工程款中扣除。
甲方如有为乙方担保的款项,在担保到期时,若乙方未能按时支付相关款项,在支付乙方的工程进度款中按形象进度扣除,并在竣工验收前全部结算扣完。
9.5
甲方如有为乙方代扣代缴款项及各项罚款,则甲方有权从第二次工程进度款中给予扣回,不足部分在后续的工程进度款中给予扣回。
9.6 9.7
每次申请拨付工程款前应提交监理、甲方确认的已完成工作量的文件。
付款前乙方必须提供项目所在地税务部门认可的建安税票,甲方收到有效票据后7天内予以支付。否则,甲方可拒绝付款。
9.8
履约保证金:¥30万元(其中:工期保证金¥10万元;质量保证金¥10万元;安全文明施工保证金¥5万元;劳资保证金¥5万元),退还条件:
9.8.1
工期履约保证金:¥10万元。若不按期完成,该延误期保证金延至竣工验收扣除工期违约金后退还。
9.8.2
质量履约保证金:¥10万元。工程完成,并竣工验收质量达合同约定标准后退还¥5万元,地下室土方回填完成后,质量达合同约定标准退还¥5万元。否则,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9.8.3
安全文明履约保证金:¥5万元。施工中未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及未被政府相关部门停工的,工程预验收后3天内给予退还。否则,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9.8.4
劳资履约保证金:¥5万元,施工中无发生劳资纠纷,在工程预验收后3天内给予退还。否则,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9.8.5
施工进度不按约定的控制点完成,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如乙方在下个控制点完成再给予退还,但最后一个进度节点仍没有按时完成,前面节点已支付的履约保证金仍如数扣回。
9.8.6
本工程不得转包,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分包,若经甲方发现,履约保证金由甲方直接没收,不予退还,并可立即终止合同,乙方未领取的工程款不再向甲方领取,作为甲方另行组织分包单位的补贴费用,另甲方保留对由此所产生的一切经济损失的索赔权利。
10、 10.1
工程结算:
本工程实行固定总价包干,原则上不办理结算,只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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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1 有效设计变更、现场签证。 10.1.2 本合同约定可调整的价差。 10.1.3 甲方通知减少或取消的项目。
10.1.4 本合同内、外工程量增加或减少,单价及工程量计算方式均按8.3条款约定执行。 11、 11.1 11.2
验收与移交
基坑围护全部完工后5天内,乙方提报经监理、勘察、设计及甲方认可的完整性内业资料。 甲方依据基坑监测及桩基检测资料、乙方内业资料及现场条件组织基坑围护验收。基坑围护验收按国家相关规定与程序进行检查与认定。
11.3 11.4
乙方在下道工序单位协助下,完成自检且呈报竣工图经监理、甲方确认。
基坑围护验收通过后,乙方于验收通过后第二天将现场和内业资料移交给下道工序施工单位并办理书面移交手续。
11.5 12、 12.1
基坑围护验收未通过,乙方应按验收意见进行处理直至验收通过。 甲方的职责:
合同签订后3天内,向乙方提供施工图纸 2份,并向乙方进行现场交底。在进场时协调乙方与土建总包单位办理场地及有关技术数据的移交手续。
12.2
甲方负责提供进入施工场地内一个用水、用电接口,接口后的用水用电设施架设由乙方负责承担。
12.3 12.4 12.5 12.6 12.7 12.8 13、 13.1
按本合同约定支付承包价款。
甲方有参加督促乙方履行合同的权力,有权要求乙方清退不合格管理人员及施工人员的权力。 负责组织图纸会审工作。
做好现场交叉作业的各项协调工作。
协助乙方协调土石方施工单位按乙方的要求进行土方开挖。 提供与基坑围护施工有关的本项目地质勘察报告资料。 乙方的职责:
为乙方委派的本工程代表,所签署的关于本工程对建设单位的相关文件与承诺,乙方均已认可,必须予以全面履行。
13.2
合同签订3天内,乙方的人员必须全部到位。乙方委派的人员,甲方考核后认为不妥,乙方必须无条件更换。
13.3
乙方必须于周五上午、每月(季)的25日前书面向甲方、监理报送本周、月、季生产完成情况及下周、下月、下季的施工进度计划表,施工组织措施与技术措施书面报告,且要求签字盖章。
13.4
乙方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法规和监理(或甲方)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在施工期间,应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隐患通知整改率大于98%,危险性大的安全隐患必须立即整改。
13.5
乙方必须按项目所在地城建档案馆有关规定向总包单位提供完整的竣工资料,套数按相关规定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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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号:
13.6 基坑围护体系有出现质量安全问题及预兆时,乙方必须无条件积极采取组织技术措施,保证不影响到地下室的施工及危及公共安全;基坑围护若发生质量、安全事故,乙方必须承担一切经济、法律责任,赔偿相关的各项经济损失。
13.7 13.8 13.9
放样应进行严格报验且乙方应承担因放样错误而发生的一切损失与责任。
基坑围护工程完成后,乙方必须(按政府相关部门要求)提供完整、齐全的内业资料。 乙方必须协调土石方施工单位开挖工作,制定严密的计划,做好现场技术及土方开挖注意事项的交底工作,没有土方开挖延误工期的要求。
13.10 基坑围护体系在施工过程中或施工后(土方回填前)若出险情,如围护发生坍塌、大面积漏水等,乙方为第一责任人,必须无条件采取一切技术与组织措施排除险情,若乙方不到位,甲方可指派他人进行处理,一切费用由乙方负责。
13.11 围护桩施工时,对周边管线采取相应保护措施,并进行跟踪检测;如造成周边管线及建筑的破坏,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13.12 总包单位挖土、水平支撑施工期间,全程进行跟踪和监督,并提供技术指导,对不合理的挖土、水平支撑方式及时进行制止并上报监理单位和甲方。因乙方监督不到位而导致的围护破坏由乙方承担责任。
13.13 本工程施工为无证施工,乙方必须完成协调政府相关部门及邻里关系等相关工作,并不因此产生任何费用增加,同时如因无证施工导致的工程停工及经济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13.14 13.15
围护桩正式施工前需提交施工方案,经甲方确认后方可施工。
待总包单位进场后,乙方负责对总包单位进行围护桩工程情况交底,并形成书面交底资料。交底时必须有监理单位和甲方参加。如因乙方未对总包单位交底而造成总包土方开挖过程中对围护桩造成破坏,乙方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13.16 安全生产与文明施工要求:
1) 本工程要求安全事故为零。
2) 为了在施工期间确保施工区域周围环境的整洁和交通的正常进行,乙方必须按主管部门有关规
定及结合本工程施工,制定安全生产具体措施,并承担全部费用。
13.17
其他约定
13.17.1 乙方必须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及甲方进度要求配置足够的机械设备及相关人员进场施工。 14、 14.1 14.1.1 14.1.2 14.1.3 14.1.4 14.2 14.2.1
合同违约
工期延误处理如下:
工期延误5天以内,乙方支付违约金给甲方5000元/天。 工期延误6~10天,乙方支付违约金给甲方10000元/天。 工期延误11~15天,乙方支付违约金给甲方15000元/天。 工期延误16天以上,乙方支付违约金给甲方30000元/天。 本合同中关于甲方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
按合同约定达到付款条件,甲方无正当理由逾期付款超过合同约定付款时间15天以上,从第16天起,甲方按逾期付款金额的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向乙方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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