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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法的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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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应该对该代理行为负责,即该代理行为产生的权利和义务直接有本人来承担,但是由于该无权代理给本权代理人追偿。

4、对于狭义无权代理的处理:

狭义的无权代理下的代理行为 ,非经本人的追认,对本人是没有约束力的。本人对此不负责任。如果第三权代理人要对第三人负责,否则法律上不予保护。在该情况下,本人享有追认权,第三方享有撤销合同的权利。 五、代理关系的终止

1、代理关系的终止的两种情况

(1)、根据当事人的行为终止代理关系。如:代理合同的期满、双方的同意、代理目标的实现 (2)、根据法律终止代理关系。如:本人、代理人的死亡、破产或丧失行为能力

2、代理关系终止的效果:若代理人继续从事代理活动,即属于无权代理。代理关系结束时,本人必须通知负责。

六、代理人和被代理人(本人)的义务 1、代理人的义务

(1)、勤勉的履行其代理职责

(2)、对本人应诚实、守信(不得自己代理、双边代理、密谋私利) (3)、不得泄漏保密情报和资料 (4)、须向本人申报账目 (5)、不得把代理权转给他人 2、被代理人(本人)的义务 (1)、支付佣金

(2)、偿还代理人因履行代理义务而产生的费用 (3)、让代理人核对其账册

七、本人及代理人同第三人之间的关系 1、大陆法系

(1)、直接代理——商业代理人:以本人的名义签订合同,其效力直接及于本人。

(2)、间接代理——行纪人:以代理人自己的名义签订合同,日后通过另一个合同将权利和义务转移给本

2、英美法系

(1)代理人在签约时指出本人的姓名。(代理人订立合同后,即退居合同之外,既不能从合同中取得权利

(2)代理人在签约时表示有代理关系存在,但没有指出本人的姓名。(仍是本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应同不承担责任)

(3)代理人在签约时根本不披露有代理关系的存在。(本人可以直接介入,第三人具有选择权) 八、商事组织基本形式

1、个人企业; 2、合伙企业; 3、公司企业 九、合伙的特征

1、合伙建立在合伙协议的基础之上;(合伙协议决定合伙企业出资、利润分配、风险承担、管理方式) 2、合伙强调“人的组合”;(合伙人的死亡、破产、退出都影响合伙企业的存续) 3、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负无限连带责任;

4、合伙人有权平等地享有合伙的收益并享有参与管理合伙事务的平等权利; 5、合伙企业一般不具有法人资格 十、合伙企业内部各合伙人之间的关系 1、合伙人的权利

(1) 分享利润 ; (2)参与经营管理 ; (3)监督和检查账目 ; (4)获得补偿 ; 2、合伙人的义务

(1)缴纳出资:金钱、实务、技术和已经完成的劳务等 (2)忠实:竞业禁止和交易禁止 (3)谨慎和注意 (4)不得随意转让出资 十一、合伙企业对第三人的关系

1、每个合伙人在执行合伙企业的通常业务中所作出的行为,对合伙企业和其他合伙人都具有拘束力;

2、合伙人之间如对任何一个合伙人的权力有所限制,不得用以对抗不知情的第三人;

3、合伙人在从事通常的合伙业务的过程中所作的侵权行为,应由合伙企业承担责任;但合伙企业有权要求损失;

4、 新加入的合伙人对其加入之前的债务不负责任,退出的合伙人对其作为合伙人期间企业所负的债务仍新债务是否负责任,要根据情况而定,对于善意的第三人应该负责任,否则不负责任; 十二、公司的特征

(1)公司是法人,具有独立性。体现在: ①公司股东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 ②公司具有独立的财产所有权 ③独立的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 (2)公司是社团法人,具有集合性。 (3)公司是企业,具有营利性。

(4)公司是依照专门法律设立的,具有法定性:公司实行统一(法定)的集中管理制 (5)公司具有永久存在性

十三、揭开公司面纱原则(否认法人人格制度)

英美法国家为了追求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利益,常常会拒绝一个合法成立的公司的独立法人地位,直接探究 1、适用条件:

(1)公司设立合法,已取得法人资格 (2)股东滥用控制权,进行了不当的行为。

(3)股东控制权的滥用,客观上损害了债权人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 2、几种具体的情形:

A、涉及公司资金问题——出资不实或不足 B、涉及公司未履行必要的正式手续

C、涉及股东与公司的关系不清晰——尤指母子公司之间的关系不清晰

运用的较少,只有法院才有权力行使,法官有较大的裁量权,在裁决时,往往要综合考虑多方面的要素和事 十四、公司法的概念

1、概念:规定各种公司的设立、组织、经营和解散以及对内外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其调整对象是具有公司企业的最基本的规范总则。它规定公司内部及对外的法律关系。

(1)、公司内部关系——股东、董事、高级职员、一般雇员之间的关系;以及公司各行政机构之间的职责 (2)、公司外部关系——公司与政府之间的关系;公司与第三方之间的关系;母公司与子公司

公司的主要分类: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子公司、分公司、母公司。以下分别介绍这几种公司。 十五、有限责任公司(Closely held Corporation)

1、概念:有限责任公司是指股东人数较少,不发行股票,股份不得随意转让,股东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的 2、基本法律特征:

(1)、公司禁止有限责任公司向公众招募股本 (2)、股份证书一般允许转让,但有较严格的限制 (3)、股东人数有法定限制(≤50人) (4)、公司行政管理机构比较简单 (5)、具有明显的人合性质 (6)、公司的财务报告不公开

各国实践中,大多数中小企业都采用了有限公司的形式。在我国,外商投资公司基本上都采用有限公司形式 十六、股份有限公司(publicly held corporation)

1、概念:全部资本划分成等额的股份,其股份以股票形式公开发行和自由转让的一种公司企业形式。 2、基本法律特征:

(1)、全部资本划分为等额股份

(2)、股份以股票形式公开发行并可以流通 (3)、实行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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