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医疗费补助办法适用于我州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参保职工在医疗服务等待期满后,即可以申请享受门
诊医疗费补助待遇。
诊治病种范围
门诊慢性病诊治病种包括糖尿病、脑血管意外后遗症、系统性红斑狼疮、冠脉支架术后、慢性病毒性肝炎。
门诊特殊疾病诊治病种包括恶性肿瘤放化疗、尿毒症透析、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精神分裂症、肺结核、血友病、白内障手术、体外冲击波治疗、
动静脉人工内瘘成形术、痔疮手术。
医疗待遇与费用结算
门诊慢性病按照“分病种、月限额”的原则,实行每月限额补助,不设定起付线,支付标准按照参保人员就诊医院住院统筹基金支付比例标准支付。
患有两种或两种以上门诊慢性病的,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确定月支付限额,在此基础上每人每月支付限额增加50元。
门诊慢性病患者住院期间不能同时享受门诊医疗费补助待遇,核算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时,门诊医疗费用与住院医疗费用合并计算。
门诊慢性病患者不享受转外门诊治疗待遇。长期异地居住且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请门诊慢性病医疗费补助待遇。
门诊特殊疾病按照住院标准执行,一个参保年度内只计算一次起付标准,起付标准按照患者就诊医院级别标准执行。长期异地居住且符合条件的参保
人员,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请门诊特殊疾病医疗费补助待遇。转外治疗门诊特殊疾病的,按照转外住院待遇标准执行。
参保人员按规定核算的门诊医疗费补助费用,达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享受大额补充医疗保险待遇。
享受门诊医疗费补助待遇的参保职工持社会保障卡在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费用,属于统筹基金支付的,由医保经办机构
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属于个人负担部分,由本人和定点医疗机构结算。
申请程序
参保职工申请门诊医疗费补助待遇须携带社会保障卡、辅助检查报告单、近期(二年内)有住院的需住院病历复印件等相关资料,到由州医疗保险经
办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含县级)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初审,填写《延边州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治疗就医申请表》,报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审
核合格后发放门诊治疗审批单。首次审批的待遇享受期限至当年12月31日。第二年需要继续治疗的,需按程序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申请门诊医疗费补助待遇的参保职工可以根据病情及治疗需要,一个年度内选定一家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患两种疾病及以上的,可增加一家定点医疗
机构。申请后如需变更,在第二年审批时重新选定。
附表:
附表一《延边州城镇职工门诊慢性病医疗补助月支付限额标准》
附表二《延边州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病种准入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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