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研究
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研究
刘 晴
【摘要】 修改后刑诉法增设了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有利于打破之前“一捕了之”的实践困局,防止超期羁押和不正当关押,尊重和保障人权。羁押必要性审查既具有诉讼监督的性质也具有准司法审查的特点。基于诉讼模式及诉讼价值侧重点的不同,两大法系主要法治国家在羁押必要性的审查方式、适用程序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完善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有必要借鉴两大法系国家的成功做法与经验,明确羁押必要性审查的主体、启动模式、审查内容与方式、效力等事项。 【关键词】 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建构
刑事诉讼中的羁押又称审前羁押、未决羁押,是指在法院作出生效裁判之前依法剥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身自由的一项强制措施,包括侦查阶段的羁押、审查起诉阶段的羁押和审判阶段的羁押。在刑事诉讼强制措施中,羁押是对个人基本权利影响最严重、深远的一种措施。正因如此,严格规制羁押的适用以使其限定在最必要的范围内是多数国家和地区的共同做法。修改后刑诉法第九十三条增加了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的规定,这是对我国现行逮捕制度的一个重大改革,对于打破之前“一捕了之”的实践困局,防止超期羁押和不正当关押具有重要意义。但是,该条的规定比较原则,还需要在实践中予以细化和完善。在本文中,笔者对羁押必要性的理论和实务问题进行初步研
究,以求有助于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的正确理解和正常运行。 一、羁押必要性审查的法律定位
羁押必要性审查是指根据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证据的收集固定情况、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悔罪态度等,审查其是否具有再次犯罪或者妨碍诉讼的危险性,如果对其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是否足以防止发生这种危险性。[2]修改后刑诉法第九十四条中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如果发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既然公检法三机关都有权及时撤销或者变更强制措施,那么,修改后刑诉法为何还在第九十三条增加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检察机关仍应当对羁押必要性进行审查呢?要回答这一问题,需要进一步明确羁押必要性审查的法律性质。 (一)羁押必要性审查具有诉讼监督性质
从修改后刑诉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看,羁押必要性审查实际上包括两个层面:一是依诉讼职权展开的羁押必要性审查。这是刑事诉讼活动执法主体所进行的自行审查,公检法各机关皆可自行开展。基于诉讼职权在各诉讼环节开展的羁押必要性审查是各执法主体自行审查的活动,体现为处分上的决定权,即可以依职权直接决定变更或撤销。“诉讼职权意义上的羁押必要性审查在刑事诉讼法修改前后均存在,是诉讼职权本身固有的职责,只是还没有提高到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层面论述。”[3]二是依监督职权展开的羁押必要性审查。其审查所针对的应当是刑事诉讼活动推进过程中的监督对象,既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