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
《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
发改价格 [2007]670号
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建设厅(委)
为规范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双方合法权益,促进
我国工程监理行业的健康发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组织国务院有
关部门和有关行业组织, 制定了《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
,自
2007年 5 月 1 日开始施行。原国家物价局、建设部下发的《关于发布工程建设
监理费有关规定的通知》
([1992]价费字 479号)自本规定生效之日起废止。
附: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建设部
二〇〇七年三月三十日
:
精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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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行为,
包人和监理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
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须招标的建设工程,应通
过招标方式确定监理人。监理服务招标应优先考虑监理单位的
资信程度、监理方案的优劣等技术因素。
第三条 发包人和建立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价格法律法规
的规定,接受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根据建设项目性质
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或市场调节价。依法必须实行
监理的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的监理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其它建
设工程施工阶段的监理收费和其它阶段的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
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五条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监理收费,
其
维护发
基准价根据《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标准》计算,浮动
幅度为上下
20%。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当根据建设工程的实际情
况在规定的浮动幅度内协商确定收费额。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建
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由发包人和监理人协商确定收费
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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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品
第六条 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
应当体现优质优价
的原则。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下,由于监理人提供的监理与相关服务节省投资,缩短工期,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发包人
可根据合同约定奖励监理人。
第七条 监理人应当按照《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
规定》,告知发包人有关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服务质量、收费
依据,以及收费标准。
第八条 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的内容、
质量要求和相应
的收费金额以及支付方式,由发包人和监理人在监理与相关服务合同中约定。
第九条 监理人提供的监理与相关服务,
应当符合国家有关
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满足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和质量等要求。监理人不得违反标准规范规定或合同约定,通过降低服务
质量、减少服务内容等手段进行恶性竞争,
扰乱正常市场秩序。
第十条 由于非监理人原因造成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工作量增加或减少的,发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与监理人协商
另行支付或扣减相应的监理与相关服务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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