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部分 总则
第一条:为了落实党的“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安全生产方针,认真贯彻执行《矿山安全法》和《安全生产法》及《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安全生产事故的特别规定》等国家的法律法规,保证职工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维护国家及职工的利益,促进我公司安全生产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凡在生产过程中违犯《煤矿安全规程》、《矿山安全法》和《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危害职工生命安全,并给公司的经济、政治造成了一定影响的,可按《矿山安全法》、《安全生产法》的规定,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可按本细则执行。
第三条:凡在生产过程中,有违犯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均适用本细则。
第四条:凡利用职权违章指挥,冒险作业造成事故的,公司安检、劳资、工会可申诉上级法律部门处理。
第五条:处罚的事项和类别是参照“矿山安全条例”及“矿山安全监察条例”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的,在执行中需根据颁布的新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对本条例进行不断的修改、补充和完善。
第二部分 通风管理
第六条:违犯通风管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对有关人员或单位处20—50元的罚款并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1、矿井有效风量低于《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且无正当原因的)。
2、人均风量低于《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 3、漏风率超过规程规定的。 4、局部扇风机不按规定安装的。
5、风筒不按规程规定管理,存在破损、漏风、脱节、落后、倒接、乱接、悬挂不平直的。
6、采掘工作面有效风量低于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和作业技术规程规定的。
7、采、掘工作面使用下行风、串联风的。 8、通风断面低于规程规定的。 9、风机、风门无专人看管的。
10、不经专题会议研究改变风流方向、风量的。 11、堆积杂物堵塞通风断面1/3以上的。
12、过盲巷、穿老塘无通风措施或有措施不落实的。 13、当班修理浮煤不清、堵塞风路的。
14、测风站、采掘工作面无测风板牌或不按时填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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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局扇无悬挂管理制度的。
16、主扇运行记录填写不及时、不准确、不认真、不齐全的。 17、“一通三防”会议记录不齐全的。
第七条:违犯通风管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对有关人员或单位处20—50元的罚款并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1、风走短路的。 2、损坏通风设施的。
3、随意掐开、摘掉、堵塞、损坏风筒的。 4、局扇打循环风的。
5、无风、微风区域强行作业的。 6、停电停风不撤出人员的。 7、局扇、风门看管人员脱岗串岗的。 8、随意停关风机的。 9、敞开风门不关的。
10、随意拆除安全设施进入盲巷的。 11、废弃的巷道没有及时密闭的。
12、临时停工的工作面未执行停工不停风规定的。
13、未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每旬对全矿井进行全面测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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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 瓦斯管理
第八条:违犯瓦斯管理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人员或单位给予20—50元罚款,并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按有关法律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1、伪造瓦斯报表的。
2、不按规定携带、悬挂便携式瓦斯报警仪的。 3、井下使用无“MA”安全标志的仪器、仪表的。
4、应装甲烷断电仪而无装或探头悬挂位置不符合要求、探头数目不够的。
5、安全日报、瓦斯日报没按规程规定签阅下发的。 6、采掘工作面无悬挂瓦斯检查牌或不认真填写的。
第九条:违犯瓦斯管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人员或单位给予20—50元罚款并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按有关法律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1、瓦斯超限继续作业或不服从瓦检员、安监员指挥的。 2、不按规程规定排放瓦斯的。
3、掘进工作面贯通,相距20米时无下达贯通安全措施的。 4、盲巷盲洞无安全设施(警标、支木垛或打密闭)的。 5、无风高空无安全措施作业的。
6、放炮作业“一炮三检”制不落实的。 7、私意拆除栅栏、木垛,毁坏密闭的。 8、瓦检、安检人员空班漏检的。
9、井下检修电器设备前,不进行瓦斯检查的。 10、冒顶区域(巷道不通风)、无风区域不撤人停电的。
第四部分 防灭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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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凡在防灭火方面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对有关人员或单位给予20—50元罚款并通报批评,造成重大危害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1、井口附近20米范围内有明火的。
2、井口20米范围内或在木料厂、仓库、主扇房吸烟的。 3、携带烟火入井的。
4、井下机电硐室、皮带机头、地面要害场所(木料厂、变电所、仓库、绞车房、主扇房等)无配备灭火设施或灭火设施不齐全的。
5、木料厂消防管路不通、水池无水或水量不足的。 6、公共场所的消防拴,消防管被损坏或隐埋挤压的。 7、灭火器不及时检修、失效的。
8、井下机电硐室及皮带机头前后20米范围内无使用不燃性材料支护的,井下主变机电硐室无安装防火门的。
9、无特殊措施将录相机、照相机、闪光灯带入井下拍照录相的。
10、无措施随便在井口、井下割焊的。 11、使用不阻燃的风筒、电缆、皮带的。 12、爆破作业时放明炮、糊炮的。
13、工地、生活区围墙外靠墙堆放有易燃秸杆的。 14、木料厂围墙外20米内有烟火的。
第五部分 防尘
第十一条:凡在防尘方面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对有关单位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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