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
第十条 现场设计配合人员应在开工前报建设单位核备,现场设计配合负责人应在项目开工前到达并常驻现场,专职负责现场设计配合工作。现场设计配合负责人临时离开现场应事先征得建设单位同意,并指定临时负责人。
第十一条 现场设计配合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现场设计配合负责人一般不得调换,确因工作需要或其他特殊原因更换的,应提前征得建设单位同意,并按照先派后撤原则进行更换,确保设计配合工作的连续性;其他人员更换也应经建设单位同意,且更换后人员工作能力及水平不得低于更换前人员。建设单位在认为必要时,可要求勘察设计单位增派或调换设计配合人员。
第十二条 勘察设计单位应按照方便施工现场设计配合工作的原则为现场设计配合人员安排生活、办公场所,配置办公设备、交通、通讯工具等;现场设计配合人员不得使用施工单位的办公场所、办公设备等资源。
第三章 施工现场设计配合主要任务
第十三条 勘察设计单位应按照建设项目标准化管理要求,建立和完善施工现场设计配合管理制度,明确施工现场设计配合的工作内容、工作要求和工作流程,落实现场设计配合人员工作职责。
第十四条 勘察设计单位应按照设计图纸供应协议约定的时间和批次交付施工图,按照施工图审核意见修改完善并及时提供设计文件,满足施工现场需要。
第十五条 建设项目开工前,勘察设计单位应按建设单位要求做好施工图技术交底工作,说明设计意图,提出建设、监理和施工注意事项,解答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提出的相关问题。对重难点、高风险和采用新技术的工程项目应专门组织技术交底。
第十六条 勘察设计单位应参加建设单位指导性施工组织设
计的编制和调整,参与重大施工技术方案研究,协助解决有关问题,提出优化建议,并根据确定的施工组织方案优化施工图,测算投资变化。
第十七条 勘察设计单位应积极协助建设单位落实外部协议签订,做好征地拆迁、管线迁改、交叉跨越等外部协调工作,根据现场变化及时完善勘察设计工作。
第十八条 涉及营业线施工的项目,勘察设计单位应对设计文件涉及的运输设备组织现场核对,确认设计满足运输安全要求;参与建设单位组织的营业线重大施工方案审查、营业线施工现场监控把关和验收等工作。营业线Ⅱ级以上封锁施工,现场设计配合人员必须到现场参与解决相关问题。
第十九条 项目实施中需进行变更设计时,勘察设计单位应在建设单位组织下提供设计方案,按照变更设计规定程序及时完成
变更设计。同时应完善变更设计登记制度,对变更设计进行分类登记。
第二十条 勘察设计单位应做好工程测量控制网CP0、CPⅠ、
CPⅡ及相应高程控制网建设期间的维护管理工作,在建设单位组织下进行复测,为测设CPⅢ及变形观测网建立提供基础资料,根据建设单位委托做好技术指导。
第二十一条 勘察设计单位应按规定参与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确认项目达到设计要求和条件,满足使用功能要求。
第二十二条 勘察设计单位应建立突发事件应急机制,出现质量安全事故或其他突发事件时,应及时到达现场并全力参与抢险,提出工程处理意见,完成相关勘察和变更设计工作,按规定参与事故调查分析。
第二十三条 勘察设计单位应及时完成其他施工现场设计配合工作,满足现场施工的需要。
第四章 施工现场设计配合工作要求
第二十四条 勘察设计单位要组织现场设计配合人员根据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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