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部规定、建设项目特点和单位内部管理制度,制订施工现场设计配合工作细则,明确现场设计配合人员的工作内容、岗位职责和工作权限。
勘察设计单位应在初步设计批复后30日内将工作细则送建设单位征求意见,修改完善后报建设单位备案。
第二十五条 现场设计配合人员作为勘察设计单位的现场代表,要配合做好施工图交付和现场重大事项处理工作,将建设单位对勘察设计工作的要求、现场对设计文件的需求等于24小时内反馈到勘察设计单位,将勘察设计单位的设计安排、供图计划在收到24小时内报告建设单位。
第二十六条 现场设计配合人员应做好重要工点现场技术交底工作,对重大、复杂或采用新技术、新标准、新结构、新工艺的工程,应联系有关专业设计负责人在开工前到施工现场进行专题技术交底,解释设计意图,说明工程实施的具体方案、方法以及技术措施。
第二十七条 现场设计配合人员应对施工图使用中的问题进行解释;对勘察设计过程中因外界条件不能准确确定的工程地质特征及其他需要现场确定事宜,应通过现场核对确定,需变更设计的应及时向建设单位提出变更设计建议。需要勘察设计单位组织解释和确定的,要立即向单位汇报请求解决。
第二十八条 现场设计配合人员应及时参与配合征地拆迁和外部协调工作,对特殊拆迁项目应提出具体拆迁方案并参加商谈。
第二十九条 现场设计配合人员应建立与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定期沟通机制,定期深入施工现场,主动了解施工、试验、检测及科研情况,检查施工工艺是否满足设计要求,及时发现、解决施工过程中存在的设计问题,指导施工单位完善施工方案和安全、环境、水土保持措施,确保设计配合工作有序推进。
第三十条 涉及营业线施工的项目,现场设计配合人员应参与涉及运输设备的现场核对,参与建设单位组织的营业线重大施工方案审查、营业线施工现场监控把关和验收等工作。
第三十一条 地质、隧道等专业现场设计配合人员应对隧道超前地质预报工作进行指导,参与TSP等物探预报,定期收集包括TSP、超前钻孔、红外探水、地质素描等超前预报资料,并根据各种预报成果对前方围岩变化趋势做出综合性预报。
第三十二条 Ⅰ类变更设计一般应在会审纪要下发后20日内完成变更设计,在接到审批意见7日内完成修改设计并提交施工图。Ⅱ类变更设计一般应在现场完成,在会审纪要下发后10日内完成设计,在接到审查意见5日内完成修改设计并提交施工图。
因突发事件、危及工程安全需要立即处理的变更设计,现场设计配合人员应立即赶赴现场,参与制定应急措施,按照会审纪要及时完成变更设计。
第三十三条 现场设计配合人员应完善设计配合过程管理,对设计文件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按验收标准规定参与检验批、分项、分部、单位工程的验收工作,按规定参加工程检查。落实突发事件应急机制,配合做好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
第五章 施工现场设计配合管理
第三十四条 建设单位要提高做好施工现场设计配合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将勘察设计单位施工现场设计配合作为建设项目标准化管理的重要内容,加强对施工现场设计配合工作的管理,在勘察设计合同中细化设计配合条款,明确对施工现场设计配合工作的考核内容,并与勘察设计费挂钩。
第三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对现场设计配合人员组成方案和专业结构是否适应建设项目需要提出建议,对勘察设计单位施工现场设计配合工作细则、人员组成等进行审查,对不能满足建设需要的应要求勘察设计单位进行调整。
第三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加强对施工现场设计配合工作的监督、检查,对施工现场设计配合中存在的问题责成勘察设计单位整改,并将配合工作纳入设计单位施工图考核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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