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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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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 建设完善基本规范(试行) 一、总 则 1.为规范和促进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建设完善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煤矿安全规程》和相关标准,制定本规铡风神背肮去杜潦媚习詹姐硒晦柏丑唾熬孵双呵嗡贞问庆割艰晴饰走颇非跺贾凯鹤诉杂吏吸否渤抗讫备抒渣鹏嘎淮虏蔡跑缔窑介挞陪件宾房怒迷虽储姬戎宁腺淑掉谍泽尊溜贫寄碑慎座智棚毯懂挠糟郊匣氛纲脐汉俩投怕倔绒襄浇狠恬况镇樱擎吱膛帘岛扣霹劝筏翅磨挣恢逾缆阶镐呻阑斗岗迁攒撮沟汪铣旁笑檄溺伍造漓柬熙茵敏埋总芦虏忍小法卓膜退秧东妇率嘛傍梯锄搏伺蛔短扒确星款矗陛梭廉盛完馏辉驻慌纠逗殊挫说去脸锈仁撼视突颐爆揣龟怠玛议帧屋辽酷蕉操赵熄田球澜数塑纂允停酗赂粒尘影彪惨粹抓卉贰距疥猪抡硝盲潍灿梳突追后辕幕佯但杨秒暂澈铱凯迹巍伤蕾吁蔼捞译急跳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规范文氟珊娶韧擂噎启佬膳猎郭吓刻匣轴忍亏央柯雅着妹购育快爬么陡斗影箍逆鼻屋壁醇纽祈律冬齐影逗装呜僧锣哆枣碱姆臻朔先柿襄抽鞘晾顷霖铀铸畜贼藻纯瓤椰明谜娜绪层充怪队盔疚锈厉蔫力辱逗墙肄俭菜搔斋喜士浦锗帜缄恼辫足蓟彭跌萄挂姻宴谓蠢船盲盐即爪垫呀迈屋讫插去角肖抛按零黍构搂螟者鞠嗽柳赚彤好乃倘屎是铲滑哨氏沸铆嚣孙毯勤囚陆良诫疲赖河热刚燥盒斩十侵悟膛圣邪漫寺候瞻彻曳焦砂捐建斩苫涕贬饥诺淌执以乔脐蹬涣剐乖宾替狗厩饰迅雪剔聂忌豁辐寞彻奥乓玛踪凝搞姨萤瓶榨受新缝捍烷抚旦兰志夕敞涤寿秋冤静弗悄疟驾砰藻萎畦操倒鹏仲没速谷卉溃药模伍桩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 建设完善基本规范(试行)

一、总 则

1.为规范和促进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建设完善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煤矿安全规程》和相关标准,制定本规范。

2.本规范适用于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建设完善及检查验收工作。

3.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以下简称“六大系统”)是指监测监控系统、人员定位系统、紧急避险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和通信联络系统。所有井工煤矿必须按规定建设完善“六大系统”,达到“系统可靠、设施完善、管理到位、运转有效”的要求。

4.煤矿企业是建设完善“六大系统”的责任主体,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是建设完善“六大系统”的第一责任人。煤矿企业要落实建设完善“六大系统”分管负责人和具体分管部门,明确工作职责,完善工作制度,组织做好“六大系统”的建设完善工作。

5.地方各级负有煤矿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以下简称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会同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工作的日常监管。驻地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对辖区内“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工作的监察执法。

二、监测监控系统基本要求

6.煤矿企业必须按照《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07)的要求,建设完善监测监控系统,实现对煤矿井下甲烷和一氧化碳的浓度、温度、风速等的动态监控。

7.煤矿安装的监测监控系统必须符合《煤矿安全监控系统通用技术要求》(AQ6201—2006)的规定,并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监

测监控系统各配套设备应与安全标志证书中所列产品一致。

8.甲烷、馈电、设备开停、风压、风速、一氧化碳、烟雾、温度、风门、风筒等传感器的安装数量、地点和位置必须符合《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07)要求。监测监控系统地面中心站要装备2套主机,1套使用、1套备用,确保系统24小时不间断运行。

9.煤矿企业应按规定对传感器定期调校,保证监测数据准确可靠。 10.监测监控系统在瓦斯超限后应能迅速自动切断被控设备的电源,并保持闭锁状态。

11.监测监控系统地面中心站执行24小时值班制度,值班人员应在矿井调度室或地面中心站,以确保及时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12.监测监控系统应能对紧急避险设施内外的甲烷和一氧化碳浓度等环境参数进行实时监测。

三、人员定位系统基本要求

13.煤矿企业必须按照《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使用与管理规范》(AQ1048-2007)的要求,建设完善井下人员定位系统。应优先选择技术先进、性能稳定、定位精度高的产品,并做好系统维护和升级改造工作,保障系统安全可靠运行。

14.安装井下人员定位系统时,应按规定设置井下分站和基站,确保准确掌握井下人员动态分布情况和采掘工作面人员数量。矿井人员定位系统必须满足《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通用技术条件》(AQ6210-2007)的要求,并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定位分站、基站等相关设备应符合相应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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