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火作业安全培训
动火作业管理规定
1.动火作业管理
1.1公司防火领导小组应根据火灾危险程度及生产,维修工作的需要,在厂区内划定固定动火区和禁火区;禁火区是散发易燃易爆气体的设施及其周围30米的区域。
1.2固定动火区符合下列条件:
1.2.1距易燃易爆厂房,设备,管道等不应小于30米。
1.2.2室内固定动火区应与危险源隔开,门窗要向外开、通道要畅通。 1.2.3生产正常放空或发生事故时,可燃气体不能扩散到固定的动火区。 1.2.4固定动火区要有明显标志,不准堆放易燃杂物,并配备一定量的灭火器材。
1.2.5固定动火区的划定,应由车间申请,经公司防火领导小组批准。 1.3厂内除确定的固定动火区外,其他均为禁火区,需在禁火区动火时必须申请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
1.4厂区内动火、根据危险程度划分为三级:特级动火、一级动火、二级动火具体见附页NO1
1.5动火作业票时间限制:特级动火作业票最长办理有效期限为一天,一级动火作业票最长办理有效期限为3天,二级动火作业票最长办理有效期限为5天。动火作业票可根据动火作业条件进行延长作业时间办理,最长延时期限1天。延时作业票必须由安全部批准。
1.6、动火证按下述规定办理:
1.6.1“动火许可证”由申请动火单位(包括工程施工单位)指定专人办理。 1.6.2申请动火单位根据“动火许可证”的要求,认真编制填写和落实动火作业安全措施,动火单位要对防火措施进行确认,完善、落实相关的安全措施。
1.6.3动火许可证审批程序:首先申请动火单位有关人员签字,然后动火单位有关人员签字,最后安全负责人签字后方可动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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