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领导、各位同事:
按照会议的安排,下面由我和大家一起来学习《行政强制法》的有关内容。由于个人的水平有限,不到的地方请大家批评指正。
时间关系,我准备从以下三个方面,来向大家简要介绍一下《行政强制法》。
首先是第一个方面:行政强制法出台的背景和意义
《行政强制法》从开始酝酿到表决通过,花了12年的时间,是在2011年6月30日,由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1次会议通过的,并于今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部法律,是继《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之后又一部规范行政行为的重大立法。
学好、用好《行政强制法》,对于提升工商行政管理水平、增强工商行政管理的权威性具有重要意义。
第二个方面,《行政强制法》的主要内容。
《行政强制法》主要讲的是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两大块的内容。法律文本共有7章71条,包括总则、行政强制的种类和设定、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程序、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程序、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法律责任、附则等。
今天我们着重要讲的是第三个方面:学习贯彻《行政强制法》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是关于行政强制措施。
对于我们工商部门来讲,主要涉及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在实施过程中要清楚以下五个方面。 第一,要清楚哪些行为属于《行政强制法》调整的范畴。《行政强制法》第九条对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作出了明确规定,工商机关涉及的主要是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以及扣押财物。现场检查、查验证照,查阅、复制、查询账户等不属于行政强制措施,不受《行政强制法》调整。 第二,要清楚行政强制措施的设定是否合法。《行政强制法》第十条、第十一条对行政强制措施的设定作出了具体规定,工商
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时,不仅要有明确依据,还要符合《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对可能不合法的依据在适用时要进行认真审查,以免行政强制措施违反《行政强制法》的规定。
第三,要清楚行政强制措施的程序。《行政强制法》第十八条对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具体程序作出了明确规定。
根据这一规定,我们执法人员在实际操作中要重点注意两点:一是必须通知当事人到场,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二是必须制作现场笔录,以固定实施强制措施的现场状况和实施强制措施的过程。
第四,要清楚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期限规定。根据《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查封、扣押期限不得超过30日,情况复杂的最多可以延长30日。其中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表述,说明这个期限是一个一般规定,法律法规规定期限与此不同的,以法律法规规定为准。。比如《禁止传销条例》第18条规定,查封扣押期限不得超过30日,案情复杂可以延长15日。再比如《无照经营取缔办法》第11条规定,查封扣押期限不得超过15日,案情复杂的,经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日等
同时,如果属于《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情形的,行政机关应及时作出解除查封、扣押的决定。
第五,要清楚行政强制措施期限的计算方法。根据《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检验、检测等期间不计入查封、扣押的期间,但检验、检测等期间必须明确,并书面告知当事人。在实践中,检验、检测等期间需要由检验、检测等机构确定,这就要求办案机构加强与检验、检测等机构的联系和沟通。
二是关于行政强制执行。
在启动强制执行程序时应当明确以下事项:
第一,应当明确履行催告的义务。《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明确要求,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根据《行政强制法》第
四十五条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行政机关实施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超过30日,经催告当事人仍不履行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强制执行。由于工商机关在该种情形下没有强制执行权,根据《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前提条件,因此工商机关必须依法及时书面催告,不能以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已经履行了告知义务为由,就省略催告程序。
第二,应当明确执行的方式。《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第三款规定,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但是,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经催告仍不履行的,在实施行政管理过程中已经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行政机关,可以将查封、扣押的财物依法拍卖抵缴罚款。这意味着行政机关在这种情况下,可以主动将查封、扣押的财物依法拍卖抵缴罚款,不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工商机关亦可据此执行。
第三,应当明确执行的时间。《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但是,情况紧急的除外。依据该规定,一般情况下,行政机关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本规定旨在维护社会安定和祥和,工商机关在实施强制执行时亦应加以注意。此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时,应当在执行有效期内及时提出,不要错过有效执行期,让处罚决定成为一纸空文。
第四,应当明确提交的材料。《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时,应当提供强制执行申请书、行政决定书及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当事人的意见及行政机关催告情况、申请强制执行标的情况、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需要注意的是,《行政强制法》实施后,强制执行申请书增加了行政机关负责人签名的内容。
以上是我个人对《行政强制法》内容的理解,不到之处,请大家谅解!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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