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金元惠理海航资本 1 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投资说明书
若资产管理计划预期存续期限到期时,由于本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未全部变现 的,资产管理计划存续期限将自动延期至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全部变现之日止。
(七)最低资产要求
初始销售期间内,本计划发行总规模最低为人民币 10,000 万元,最高不超 过人民币 30,000 万元。
(八)初始销售面值
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初始销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份。 二、
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资产管理计划拟通过严格风险管理,力争获得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稳健增 值。
(二)投资方式
1、资产管理人将委托财产用于受让海航资本合法持有的中合担保股权对应 的股权受益权(以下简称“股权受益权”,并由海航资本于资产管理计划存续期) 限内分次溢价回购股权受益权,从而获取投资收益。
股权受益权转让与回购具体事宜,由本资产管理计划备查文件——《转让与 回购合同》进行规定,投资者应当详阅。
2、保障措施 (1)股权质押
资产管理计划成立满 6 个月之日前,海航资本应与资产管理人签署股权质押 合同,将资产管理计划项下目标股权质押给资产管理人,并使资产管理人在资产 管理计划成立满 6 个月之日前取得工商登记主管部门出具的股权质押登记证明 文件。
(2)连带责任保证
海航集团出具连带责任保证函,在资产管理计划存续期间提供连带责任保 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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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保证担保的具体内容,由本资产管理计划备查文件——《连带责任保证 函》规定,投资者应当详阅。
(三)本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中的闲置资金可投资于开放式货币市场基金等高 流动性低风险的金融产品。
(四)财务顾问服务
本资产管理计划聘请【】作为财务顾问,财务顾问为本资产管理计划提供财 务顾问服务。
财务顾问服务交易的具体内容,由本资产管理计划备查文件——《财务顾问 业务合作协议》具体规定,投资者应当详阅。
(五)投资限制
为维护资产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委托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投资于二级市场股票、企业债、金融衍生品等高风险金融产品; 2、承销证券;
3、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4、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向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出资;
7、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资产管理合同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 止的其他活动。
(六)投资政策的变更
经资产管理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可对投资政策进行变更,变更投资政策应 以资产管理合同补充协议的形式作出。 三、
资产管理计划的参与和退出
本资产管理计划封闭运作,在存续期内不开放参与和退出,也不接受违约退 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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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具备可行条件且经资产管理人公告或通知后,资产委托人可以通过交易所 交易平台向符合条件的特定客户转让其持有的资产管理计划份额。 四、
资产管理计划的分配规则
(一)本资产管理计划的收益构成包括: 1、投资所得回购溢价收益等; 2、买卖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所得差价; 3、银行存款利息; 4、其他合法收入。 (二)参考收益率
根据资产委托人认购、参与的资产管理计划份额份数的不同,其持有的资 产管理计划份额的年参考收益率对应如下:
资产委托人交付的委托资产金额少于人民币 300 万元,该资产委托人持有 的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年参考收益率为【9】%;
资产委托人交付的委托资产金额达到或超过人民币 300 万元但少于人民币 800 万元的,该资产委托人持有的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年参考收益率为【9.5】 %;
资产委托人交付的委托资产金额达到或超过人民币 800 万元的,该资产委 托人持有的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年参考收益率为【10】%。
上述参考收益率为正常情况下资产委托人在其持有的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对 应的存续期限内能够实现收益的年化算术平均数参考值,并不意味着资产管理人 保证资产委托人实际取得相应数额的收益,也不意味着保证本金不受损失。该参 考值可能受交易对手所处行业及市场变化、税收政策变动和交易对手违约等若干 风险及不明确因素影响,实际分配的时间、数额可能会出现差异,甚至资产委托 人的收益以及本金可能会受到损失。
(三)本计划的收益分配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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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资产管理计划运作期间的分配规则
本资产管理计划存续期限内,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在管理过程中取得收入时, 资产管理人以扣除除浮动管理费外其他应由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承担的税费和负 债后的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为限向资产委托人分配收益。
在按期收回股权受益权回购价款的前提下,资产管理人在资产管理计划成立 后每满 6 个月之日后的【十】个工作日内,向资产委托人分配收益。每位资产委 托人届时预期可获得分配的收益的参考值应按照“其持有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份 数×1 元×其适用的参考收益率×6÷12”计算。
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不足以分配的,则应按照各资产委托人持有的资产管理计 划份额预期可获得分配的款项总额的比例向各资产委托人进行分配。
符合以上收益分配条件时,由资产管理人拟订本资产管理计划的收益分配方 案,资产托管人只对总收益分配方案按照管理人提供的公式进行复核,由资产管 理人通知资产委托人。在收益分配方案确定后,资产管理人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 就支付的现金收益向资产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资产托管人按照资产管理人的指 令及时进行收益的资金划付。
2. 本资产管理计划终止时的分配规则
本资产管理计划终止时(包括提前终止和延期终止),资产管理人以扣除除 浮动管理费外其他应由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承担的税费和负债后的资产管理计划 资产净值为限向资产委托人分配收益直至各资产委托人收回全部本金并实现其 按照年参考收益率计算的应收未收参考收益。
在按期收回全部股权受益权回购价款的前提下,资产管理人在本资产管理计 划终止之日起的十个工作日内,向资产委托人分配本金及收益。每位资产委托人 届时预期可获得分配的款项的参考值应按照“其持有的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份数 ×份额的面值×(1+其适用的年参考收益率÷12×资产管理计划实际存续月度 数)- 该资产委托人已收到的收益分配金额(如有)”计算。
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不足以分配的,则应按照各资产委托人持有的资产管理计 划份额预期可获得分配的款项总额的比例向各资产委托人进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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