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金元惠理海航资本 1 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投资说明书
第四节
一、
资产管理计划的备案
资产管理合同主要内容
(一)资产管理计划备案的法定条件
1. 资产委托人交付的委托资产金额合计不低于 3000 万元人民币,不超过 50 亿元人民币;
2. 资产委托人的人数不少于 2 人(含),不超过 200 人(单笔委托资产金 额在 30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投资者数量不受该限制)。
(二)资产管理计划的备案
本资产管理计划初始销售期限届满,具备上述备案条件的,资产管理人应 当在初始销售期限届满之日起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进行验资,自收到验资 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及客户资料表,办理相关备案 手续。客户资料表应包括委托人名称、委托人身份证明文件号码、联系电话、参 与资产管理计划的金额等信息。
(三)资产管理合同的生效
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本资产管理计划备案手续办理完毕,资产 管理合同生效。
(四)资产管理计划销售失败的处理
1、初始销售期限届满(包括延长后的初始销售期限届满),不符合资产管理 计划备案法定条件的或本计划发行总规模低于人民币 10,000 万元,则本计划初 始销售失败。
2、计划初始销售失败的,资产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销售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初始销售期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委托人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 期活期存款利息(代扣利息税)。 二、
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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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资产委托人
资产委托人的详细情况在资产管理合同签署页列示。 (二) 资产管理人
本资产管理计划的资产管理人为上海金元惠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三) 资产托管人
本资产管理计划的资产托管人为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四) 资产委托人的权利与义务
本资产管理计划设定为均等份额,每份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 益。
1、资产委托人的权利
(1)分享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3)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参与和退出资产管理计划;
(4)监督资产管理人及资产托管人履行投资管理和托管义务的情况; (5)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获得资产管理计划的运作信息资 料;
(6)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资产管理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资产委托人的义务 (1)遵守资产管理合同;
(2)交纳购买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款项及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资产管理计划份额范围内,承担资产管理计划亏损或者终止 的有限责任;
(4)及时、全面、准确地向资产管理人告知其投资目的、投资偏好、投资 限制和风险承受能力等基本情况;
(5)向资产管理人提供法律法规规定的信息资料及身份证明文件,配合资 产管理人履行反洗钱义务;
(6)不得违反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干涉资产管理人的投资行为; (7)不得从事有损资产管理计划及其投资人、资产管理人管理的其他资产 及资产托管人托管的其他资产合法权益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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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承担资产管理费、托管费以及因资产管理计 划财产运作产生的其他费用;
(9)保守商业秘密,不得泄露本资产管理计划的财产投资计划、投资意向 等;
(10)保证投资本资产管理计划的资金的来源合法,主动了解所投资品种的 风险收益特征;
(11)接受资产管理人进行的尽职调查,应资产管理人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文 件、资料,并在上述文件和资料发生变更时,及时提交变更后的相关文件与资料;
(12)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资产管理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五) 资产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资产管理人的权利
(1)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的规定,独立管理和运用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2)依照资产管理合同的规定,及时、足额获得资产管理人的管理费; (3)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投资所产生的权利; (4)根据资产管理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监督资产托管人,对于资产托管 人违反资产管理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及其他当 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及时采取措施制止,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5)自行销售本资产管理计划,制定和调整有关资产管理计划销售的业务 规则;
(6)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制订、修改有关计划收益分配等方面 的业务规则;
(7)自行担任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注册登记机构; (8)委托其母公司对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进行投资管理;
(9)以受托人的名义,代表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行使投资过程中产生的权属 登记等权利;
(10)有权对资产委托人进行尽职调查,要求资产委托人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资料,并在上述文件和资料发生变更时,及时提交变更后的相关文件与资料;
(11)委托其他机构对投资涉及的资产进行尽职调查、资产评估等; (12)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资产管理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资产管理人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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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办理本资产管理计划的备案手续;
(2)自资产管理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3)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能力的人员进行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 营方式管理和运作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4)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与其管理的基金财产(如有)、其他委托财产和 资产管理人的固有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 行投资;
(5)除法律法规、资产管理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资产管理人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6)办理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登记事宜;
(7)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接受资产委托人和资产托管人的监督; (8)以资产管理人的名义,代表资产委托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9)按照《试点办法》和资产管理合同的规定,编制并向资产委托人报送 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投资报告,对报告期内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投资运作等情况 做出说明;
(10)按照《试点办法》和资产管理合同的规定,编制特定资产管理业务季 度及年度报告,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11)计算并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向资产委托人报告资产管理计划份额 净值,确定资产管理计划的参与价格;
(12)进行本资产管理计划会计核算;
(13)保守商业秘密,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本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但法律法规、资产管理合同及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14)保存本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业务活动的全部会计资料,并妥善保存 有关的合同、协议、交易记录及其他相关资料;
(15)公平对待所管理的不同财产,不得从事任何有损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及 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16)对相关交易主体和资产进行全面的尽职调查,形成书面工作底稿,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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