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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522-金元惠理-中合担保股权受益权-资产管理合同(18个月)(第一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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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金元惠理海航资本 1 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投资说明书

制作尽职调查报告;

(17)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资产管理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六) 资产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资产托管人的权利

(1)依照资产管理合同的规定,及时、足额获得资产托管费;

(2)根据资产管理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监督资产管理人对资产管理计划 财产的投资运作,发现资产管理人的投资或清算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国 证监会的规定或者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要求其改正或拒绝执行;对于资产管理 人违反资产管理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及其他当 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

(3)根据资产管理合同的规定,依法保管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4)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资产管理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资产托管人的义务

(1)根据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安全保管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2)设立专门的资产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资产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委托财产托管事宜;

(3)对所托管的不同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完整与 独立;

(4)除依据法律法规、资产管理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资产托管 人及任何第三人谋取非法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5)按规定开设本资产管理计划的资金账户; (6)复核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净值和总收益分配方案;

(7)复核资产管理人编制的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投资报告,并出具书面意 见;

(8)编制本资产管理计划年度托管报告,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9)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的规定,根据资产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及时办理清 算、交割事宜;

(10)按照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保存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业 务活动有关的合同、协议、凭证等文件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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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金元惠理海航资本 1 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投资说明书

(11)公平对待所托管的不同财产,不得从事任何有损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及 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12)保守商业秘密,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本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但法律法规、资产管理合同及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13)根据法律法规及资产管理合同的规定监督资产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资 产托管人发现资产管理人的划款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 违反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资产管理人并及时报告中国 证监会;资产托管人发现资产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划款指令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资 产管理人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14)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资产管理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

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登记

(一)资产管理计划注册登记业务

本资产管理计划的注册登记业务指本资产管理计划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 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账户管理、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交易确认、收益分 配、建立并保管资产管理计划客户资料表等。 (二)资产管理计划注册登记业务办理机构

本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注册登记业务由上海金元惠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负 责办理。

(三)资产管理计划注册登记机构的权责

1、建立和保管资产委托人账户资料、交易资料、资产管理计划客户资料表 等;

2、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计划的注册登记业务;

3、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资产管理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本计划的注册登记业 务;

4、保持资产管理计划客户资料表及相关的业务记录 15 年以上; 5、对资产委托人的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资产委托 人或资产管理计划带来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司法强制检查及按照 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披露的情形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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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按照资产管理合同,为资产委托人办理非交易过户等业务,提供资产管 理计划收益分配等其他必要的服务;

7、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制定和调整注册登记业务的相关规则,对 注册登记业务的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8、法律法规规定及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四)非交易过户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资产管理人及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继承、司法强制执行和经注册登记机 构认可的其他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中:

“继承”是指资产委托人死亡,其持有的计划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资产委托人持有的计划 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的情形。

2、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必须提供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相关资料。符合条件 的非交易过户申请自申请受理日起 2 个月内办理;申请人按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 标准缴纳过户费用。 四、

投资经理的指定与变更

(一)投资经理的指定

1、投资经理的指定

本资产管理计划投资经理由资产管理人负责指定,且本投资经理与资产管理 人所管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不相互兼任。

2、本计划投资经理

本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经理为:王宇。 投资经理简历如下:

王宇先生,上海金元惠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项目经理,硕士学历。曾任深圳 君银证券投资咨询顾问有限公司策略研究员、高级投资顾问。2013 年 3 月加入 上海金元惠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6 年证券等金融行业从业经历,具有证券执业 资格。

(二) 投资经理变更的条件和程序

资产管理人可根据业务需要变更投资经理,并在变更后及时告知资产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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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资产管理人及时在资产管理人公司网站公告调整事项即视为履行了告知义 务。 五、

资产管理计划的财产

(一)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保管与处分

1、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独立于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并由资 产托管人保管。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不得将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归入其固有财 产。

2、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因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 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依据资产管理合同约定取得的管 理费和托管费及其他费用除外。

3、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可以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收取管理费、托 管费以及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其他费用。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以其固有财产 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 利。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4、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产生的债权不得与不属于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本身的债 务相抵销。非因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不 得主张其债权人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强制执行。上述债权人对资产管理计划财 产主张权利时,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应明确告知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独立性。 (二)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资产托管人按照规定开立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资金账户及其他投资所需账 户。

1.资产管理计划募集期间的账户开立及管理

(1)资产管理计划初始销售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资产管理计划初始销 售专户”。该账户由注册登记机构开立并管理。

(2)本资产管理计划初始销售期满或停止初始销售时,初始销售后的资产 管理计划金额、资产管理计划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后, 资产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 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同时将属于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资产托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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