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消防验收规范
1 总则
1.0.1 本规范规定了建筑工程消防验收适用范围、验收内容、验收方法、抽查比例和判定规则。 1.0.2 本规范适用于浙江省行政区域内工业与民用建筑的新建、扩建和改建(含室内装修、用途变更)等工程的消防验收。
本规范不适用于炸药厂房(仓库)、花炮厂房(仓库)等工程的消防验收; 其它建设工程可参照本规范执行。
1.0.3 建筑工程消防验收应当依据本规范及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消防设计文件实施,建筑工程建设、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单位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分别对建筑工程消防验收质量负责。 1.0.4 建筑工程消防验收采取资料核查、现场检查、功能测试等方式进行,现场抽查的楼层、部位及设施等应具有代表性和典型性。
1.0.5 建筑工程消防验收应在工程竣工,符合《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等国家工程建设标准规定,并经相关分项、分部验收合格后进行。
1.0.6 法律法规、规章对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检测单位有资质规定的,相关单位应当具备相应专业资质等级。
1.0.7 建筑工程消防验收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的要求。
2 术语
2.0.1 主控项目 dominant item
对建筑工程消防安全起决定性作用的验收项目。 2.0.2 一般项目 general item 除主控项目以外的验收项目。
2.0.3 储烟仓 smoke reservoir
在排烟空间的建筑顶部由挡烟垂壁、梁、隔墙等形成的用于积聚烟气的空间。 2.0.4 清晰高度 clear height 烟层底部至室内地平面的高度。
2.0.5 见证取样检验 evidential testing
建筑内部装修工程在装修材料进入施工现场后,在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监督下,由施工单位有关人员现场取样,并送至具备相应资质的检验机构所进行的检验。
3 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
3.1一般规定
3.1.1 建筑根据其使用性质、火灾危险性、疏散和扑救难度等进行分类,并应符合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
3.1.2 建筑的耐火等级、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应符合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
3.2 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
主控项目
3.2.1 建筑使用性质应明确;建筑规模、高度应与设计文件一致;建筑分类(工业建筑含火灾危险性分类)应符合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适用规范准确。
局部改建、内部装修以及用途变更的项目,改建、内部装修以及用途变更部分应符合设计文件与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要求,该建筑整体的使用性质、分类(工业建筑含火灾危险性分类)及消防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
验收方法:资料核查,现场检查。建筑高度的正偏差不应超过规定值50mm。
3.2.2 建筑的耐火等级应明确,耐火等级及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应符合设计文件及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且不得低于建筑的最低耐火等级要求。 验收方法:资料核查,现场检查。
a)资料核查。须经防火处理的钢构件应查验施工记录及相关检测报告; b)现场检查。
3.2.3 建筑幕墙的设置应符合设计文件及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 验收方法:资料核查,现场检查:
a)资料核查。查验隐蔽工程施工记录、产品(防火玻璃、内填充材料、防火封堵材料等)质量证明文件及燃烧性能检测报告、设计文件;
b) 现场检查、测量。按建筑设置幕墙的楼层(防火分区)总数不少于20%抽查,且不得少于5层(个),不足5层(个)的全数检查,抽查楼层(防火分区)的检查点不少于2处,现场检查封堵情况,测量窗槛墙、裙墙的高度及窗间墙的宽度,负偏差不大于规定值的5%。
4 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
4.1 一般规定
4.1.1 建筑的总平面布置应符合城乡规划及消防安全布局的要求,防火间距、消防车道和消防水源等应符合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
4.1.2 高层民用建筑不宜布置在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厂(库)房,甲、乙、丙类液体和可燃气体储罐以及可燃材料堆场附近。
4.2 防火间距
主控项目
4.2.1 建、构筑物的位置应符合城乡规划及消防安全布局的要求。 验收方法:资料核查,现场检查。
4.2.2 建筑与周围相邻建、构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应符合设计文件及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
验收方法:现场检查。
a) 沿建筑周围检查,选择相邻建筑物外墙相对较近处测量间距,当外墙有突出可燃构件时,从突出部分外缘测量,最近的水平距离为两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其允许负偏差不大于规定值的5%且不大于500mm; b)构筑物的测量点根据相应规范要求确定。
一般项目
4.2.3 相邻建筑必要的防火间距内不应被临时搭建的工棚、库房等建、构筑物或可燃物品占用。 验收方法:现场检查,沿建筑周围检查。
4.3 消防车道
主控项目
4.3.1 消防车道的设置应符合设计文件及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并按设计文件施工完毕,满足消防车通行及回车要求。
验收方法:资料核查,现场检查,对照总平面图,现场全程查看消防车道设置以及路面情况。 4.3.2 消防车道的净高、净宽、转弯半径和回车场的设置应符合设计文件及现行国家工程
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车道净宽、净高的允许负偏差不超过规定值120mm,车道承受荷载应能满足消防车工作要求。
验收方法:资料核查,现场检查:
a)选择车道路面相对较窄部位以及车道4米净空高度内两侧突出物最近距离处进行测量,以最小宽度确定
为消防车道宽度;
b)选择消防车道正上方距车道相对较低的突出物进行测量,测量点不少于5个,突出物与车道的垂直高度为消防车道净高;
c)不规则回车场以消防车可以利用场地的内接正方形为回车场地或根据实际设置情况进行消防车通行试验;
d)核查消防车道设计承受荷载及施工记录; e)查验消防车通行试验报告。
一般项目
4.3.3 消防车道上应无影响车辆通行的障碍物。 验收方法:现场检查。
4.4 消防车登高扑救面
主控项目
4.4.1 消防车登高扑救面的设置应符合设计文件及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 验收方法:资料核查,现场检查,对照总平面图,沿建筑的登高扑救面全程检查。
4.4.2 消防车登高扑救场地的长度、宽度、承载能力、坡度等应符合设计文件及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
验收方法:资料核查,现场检查:
a)沿扑救面全程测量,消防车登高扑救场地的长度、宽度负偏差不应大于规定值的5%且不大于500mm,其坡度不宜大于3%;
b)核查消防车登高场地设计承受荷载及施工记录; c)查验消防车登高车通行及操作试验报告。
一般项目
4.4.3 消防登高扑救场地上方应无影响消防车停靠和操作的障碍物。 验收方法:现场检查。
4.5 平面及空间布置
主控项目
4.5.1 建筑总层数、高度、面积应符合设计文件要求,无擅自加层、增高、扩大建设面积等。 验收方法:资料核查,现场全数检查。
注:当建筑周围地面高度不一致,且需要从较高地面开始计算建筑高度或楼层时,疏散楼梯应在该地面层采取分隔措施,并设置直通该地面的安全出口,该地面应按消防技术规范要求设置消防车道、消防登高扑救场地和消防水源。
4.5.2 人员密集场所、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托儿所、幼儿园、儿童游乐厅、老年人建筑、地下商店、车库等设置、平面布置应符合设计文件及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
工业建筑中员工宿舍、办公室和甲、乙类火灾危险性场所等的设置、平面布置应符合设计文件及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
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的工业建筑的设置、平面布置及防爆设计应符合设计文件及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
验收方法:资料核查,现场检查。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的工业建筑应查看泄压口设置位置、核对泄压口面积、泄压形式。
4.5.3 含可燃油的电力设备用房,燃油、燃气设备用房,消防设备用房等的设置和平面布置应符合设计文件及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 验收方法:资料核查,现场全数检查。
4.5.4 建筑内使用可燃气体、液体作燃料时,其燃料的储存、供给和使用应符合设计文件及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
验收方法:资料核查,现场检查。
5 防火、防烟分区和建筑构造
5.1 一般规定
5.1.1 防火、防烟分区和建筑构造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规范的规定。
5.1.2 建筑工程应采用防火墙等划分防火分区,当设置防火墙确有困难时可采用符合防火性能要求的防火卷帘、防火分隔水幕等措施进行分隔。
5.2 防火、防烟分区
主控项目
5.2.1 防火分区的设置应符合设计文件及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 验收方法:资料核查,现场检查。 a)对照设计文件、核查施工记录;
b)现场检查,按该建筑防火分区总数不少于20%抽查,且不得少于5个,总数不足5个的全数检查,防火分区建筑面积允许正偏差不应大于规定值的5%;
c)对于功能复杂的建筑工程,检查应涵盖不同使用功能的楼层,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应全数检查。 注:1.防火分区内设有甲级防火门的水泵房、消防风机房以及桑拿浴室的洗浴部分、厕所、盥洗间、室内游泳池、消防水池可不计入防火分区面积; 2.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前室及其合用前室、设置有防火门的封闭楼梯间可不计入防火分区面积; 3.敞开连廊可不计入防火分区面积。 5.2.2 防烟分区不应跨越防火分区。
验收方法: 现场检查。按该建筑防烟分区总数不少于20%抽查,且不得少于5个,总数不足5个的全数检查。
一般项目
5.2.3 防烟分区建筑面积应符合设计文件及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
验收方法:现场检查。按该建筑防烟分区总数不少于20%抽查,且不得少于5个,总数不足5个的全数检查,防烟分区建筑面积允许正偏差不宜大于规定值的5%。
5.2.4 挡烟设施应符合设计文件及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
验收方法:资料核查,现场检查。按该建筑防烟分区总数不少于20%抽查,且不得少于5个,总数不足5个的全数检查,挡烟设施高度允许负偏差不宜大于规定值的5%。
5.3 防火墙、隔墙和楼板及变形缝、伸缩缝
主控项目
5.3.1 防火墙的设置应符合设计文件及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 验收方法: 现场检查:
a)按该建筑防火分区总数不少于20%抽查防火墙设置,且不少于5个,总数不足5个的全数检查,防火墙两侧的门、窗、洞口之间最近边缘水平距离负偏差不应大于规定值的 1%;
b)沿防火墙现场检查2处以上管道敷设情况,防火墙上严禁可燃气体和甲、乙、丙类液体管道穿过。 5.3.2 防火墙、隔墙、柱、梁、楼板、疏散楼梯、屋顶承重构件等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应符合设计文件及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 验收方法: 资料核查,现场检查: a)查验相关资料;
b)每类构件按楼层(防火分区)总数不少于20%抽查,且不得少于5层(个),总数少于5层(个)的全数检查,抽查楼层(防火分区)检查点不少于2处;
c) 防火墙、隔墙墙体与梁、楼板结合紧密,无孔洞、缝隙,墙上的施工孔洞应采用不燃材料填塞密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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