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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消防验收规范及表格

来源:用户分享 时间:2025/5/26 13:12:45 本文由loading 分享 下载这篇文档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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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

验收方法:现场检查,全数检查,检查防护区设置情况。

a) 现场核查防护区几何尺寸、开口面积并与现场实际尺寸面积对照,检查排气或泄压装置设置情况; b) 核查防护区内声光报警装置、疏散指示灯和应急照明和保证人员在30s内疏散完毕的通道和出口; c)核查防护区入口处声光报警装置、灭火剂喷放指示灯、专用呼吸器具;

d)灭火设计浓度或实际使用浓度大于无毒性反应浓度的防护区和采用热气溶胶预制灭火系统的防护区,防护区外应设手动与自动转换装置,防护区内外应设手动、自动控制状态的显示装置。

7.11.9 灭火剂储存容器的固定方式,油漆和标志,以及灭火剂储存容器的安装质量应符合设计文件及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

验收方法:资料核查,现场检查,查验施工质量记录,现场检查固定、标志情况。

7.11.10 储存容器内的灭火剂充装量和储存压力应符合设计文件及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

验收方法:资料核查,现场检查。核查施工记录,称重检查按储存容器全数不少于20 %抽查,且不少于1个;储存压力检查按储存容器全数检查;低压二氧化碳储存容器全数检查。

7.11.11 集流管的材料、规格、连接方式、布置及其泄压装置的泄压方向应符合设计文件及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

验收方法:资料核查,现场检查。核查施工记录,现场检查连接方式、泄压装置。

7.11.12 选择阀及信号反馈装置的数量、型号、规格、位置、标志及其安装质量应符合设计文件及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

验收方法:资料核查,现场检查,全数检查。核查施工记录,现场检查设置情况。

7.11.13 阀驱动装置的数量、型号、规格,气动驱动装置中驱动气瓶的介质名称和充装压力,以及气动驱动装置管道的规格、布置和连接方式应符合设计文件及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标志清晰,安装位置正确。

验收方法:资料核查,现场检查,全数检查。核查施工记录,现场检查阀驱动装置。

7.11.14 驱动气瓶和选择阀的机械应急手动操作处,均应有标明对应防护区或保护对象名称的永久标志。驱动气瓶的机械应急操作装置均应设安全销并加设铅封,现场手动启动按钮应有防护罩。 验收方法:现场检查,全数检查。

7.11.15 灭火剂输送管道的布置与连接方式、支架和吊架的位置及间距、穿过建筑构件及其变形缝的处理、各管段和附件的型号规格以及防腐处理和涂刷油漆颜色,应符合设计文件及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

验收方法:现场检查。每个防护区检查3处。

7.11.16 设有消防控制室的场所,各防护区灭火控制系统的有关信息应传送给消防控制室。 验收方法:现场检查。

8 防烟、排烟和通风、空气调节

8.1 一般规定

8.1.1 防烟、排烟和通风、空气调节系统的设置应符合设计文件及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

8.1.2 防烟、排烟和通风、空气调节系统的消防验收应在分项验收合格基础上进行,施工、调试记录和设施检测报告等技术资料应齐全。

8.2 自然排烟

主控项目

8.2.1 自然排烟设施的设置场所(部位) 及其自然排烟窗的有效排烟面积应符合设计文件及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

验收方法:资料核查,现场检查。抽查自然排烟设施的设置场所(部位)是否符合要求。检查的楼层(防火分区),按其总数不少于20%抽查,且抽查数量不得少于5层(个),当总数少于5层(个)时全数检查;抽查楼层(防火分区)的楼梯间前室、消防电梯前室、合用前室、走道全数检查,其他场所(部位)抽查

数不得少于3处。楼梯间、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全数检查。

排烟窗的有效排烟面积按下列方式确定,其允许负偏差不应大于规定值的5%:

a)对于悬窗、平开窗、顶开窗等,当开窗角大于等于700时,其有效排烟面积可按其窗面积计算;当开窗角小于700时,其有效排烟面积应按窗的开启投影面积计算; b)侧拉窗的有效排烟面积按可开启的最大窗口面积计算; c)百叶窗的有效排烟面积按窗的有效开口面积计算;

d) 其它可开启外窗型式的有效面积计算按有关规范、标准等的规定计算。

一般项目

8.2.2 自然排烟窗应设置在顶棚上或外墙上方,当设置在外墙上时,其下缘距室内地面的高度不宜低于储烟仓的下沿高度或室内净高的1/2,并应有方便开启的装置。

验收方法:现场检查。抽查自然排烟窗的设置位置是否符合设计文件及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同时还应检查其手动、自动装置的开启是否正常。检查的楼层(防火分区),按其总数不少于20%抽查,且抽查数量不得少于5层(个),当总数少于5层(个)时全数检查;抽查楼层(防火分区)的楼梯间前室、消防电梯前室、合用前室、走道全数检查,其他场所(部位)抽查点不得少于3处。楼梯间、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全数检查。

低于储烟仓的下沿高度或室内净高1/2的开窗面积不宜计入自然开窗的有效排烟面积,楼梯间、前室、合用前室可不受此条限制,其他规范、标准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8.2.3 自然排烟场所(部位)的防烟分区内的最远点距自然排烟口的水平距离不应超过30m。

验收方法:现场检查。抽查防烟分区内的最远点距自然排烟口的水平距离能否满足要求。检查的楼层(防火分区),按其总数不少于20%抽查,且抽查数量不得少于5层(个),当总数少于5层(个)时全数检查;抽查楼层(防火分区)的走道全数检查,其他场所(部位)抽查点不得少于3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全数检查。距离允许正偏差不大于规定值的5%。

8.2.4 自然排烟系统所属补风设施、自动挡烟垂壁等的设置应符合设计文件及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

验收方法:资料核查,现场检查。按安装的补风设施、自动挡烟垂壁总数不少于30%抽查,且不少于3处,总数少于3处的全数检查。

8.3 机械防烟、排烟系统设置

主控项目

8.3.1 机械防烟、排烟系统的设置场所(部位)应符合设计文件及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应设置的场所(部位)无漏设。

验收方法:资料核查,现场检查。抽查机械防烟、排烟系统的设置场所(部位)是否符合要求,检查的楼层(防火分区),按其总数不少于20%抽查,且抽查数量不得少于5层(个),当总数少于5层(个)时全数检查;抽查楼层(防火分区)的楼梯间前室、消防电梯前室、合用前室、走道全数检查,其他场所(部位)抽查点不少于3处。楼梯间、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全数检查。

正压送风口、排烟口、排烟防火阀应安装牢固,启闭灵活,动作可靠;风口的执行机构动作灵敏,手控脱扣缆绳安装合理无死弯、死角,开启、复位动作灵活可靠。

8.3.2 正压送风机、排烟风机的设置应符合设计文件及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

验收方法:资料核查,现场检查。按安装风机总数不少于30%抽查,且不少于3台,总数少于3台的全数检查。

防烟、排烟风机性能应符合设计文件及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要求,风机安装于室内时应设置专用风机房或进行防火分隔。风机安装稳固,叶轮旋转方向正确,风机启动、运转平稳,无异常振动与声响。 8.3.3 机械防烟、排烟系统采用的送风机、排烟风机、管道材质、排烟防火阀(口)、正压送风口等设备产品的质量和各项性能应符合设计文件及有关技术标准的要求。 验收方法:资料核查,检查产品质量证明文件及相关资料。

一般项目

8.3.4 防烟楼梯间和合用前室的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宜独立设置,当必须共用一个系统时,应符合设计文件及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

验收方法:资料核查,现场检查。核查施工记录,对照设计文件现场检查,共用一个系统时,应核查通向合用前室的支风管是否设置压差自动调节装置。

8.3.5 排烟系统应独立设置。当确有困难需与通风、空气调节系统合用时,应符合设计文件及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

验收方法:资料核查,现场检查。核查施工记录,对照设计文件现场检查。核查合用系统的风口、风道、风机等是否满足排烟系统的要求。

8.3.6 排烟口的设置部位应符合设计文件及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

验收方法:现场检查。抽查排烟口的设置部位,检查的楼层(防火分区),按其总数不少于20%抽查,且抽查数量不得少于5层(个),当总数少于5层(个)时全数检查;抽查楼层(防火分区)的走道全数检查,其他场所(部位)抽查点不少于3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全数检查。

排烟口应设置在顶棚上或靠近顶棚的墙面上(排烟口应设于该排烟空间的储烟仓内),且与附近安全出口沿走道方向相邻边缘之间的最小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50m;排烟口的平面布置应有利于排烟,排烟口至该防烟分区最远点的水平距离不应超过30m;距离允许正偏差不应大于规定值的5%。

8.3.7 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和排烟补风系统的室外进风口的设置应符合设计文件及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不应受火、烟威胁。 验收方法:现场检查,全数检查。

对照设计文件现场核查室外进风口的设置,室外进风口宜布置在室外排烟口的下方,两者高差不宜小于3m;当两者水平布置时,水平距离不宜小于10m,且宜布置在建筑物的不同朝向;当受条件限制室外进风口布置在室外排烟口的上方时,两者应布置在建筑物的不同朝向,保证进风口不受火、烟威胁。

8.4 防烟、排烟系统功能

主控项目

8.4.1 自动自然排烟系统的功能应符合下列要求:

a)自动排烟窗、自动挡烟垂壁应具备手动开启、远程启闭、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控制等功能; b)机械补风风机应具备手动启停、远程启停、与自动排烟窗及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控制等功能。 验收方法:资料核查,现场检查。按安装的自动排烟窗、补风机、自动挡烟垂壁总数各不少于30%分别抽查,且均不少于3个(台),总数少于3个(台)的均全数检查。 8.4.2 防烟、排烟风机手动功能应符合下列要求。

a)在风机控制柜处手动启停风机,风机应能正常启停,运转正常,无异常声响; b)在消防控制中心远程启停风机,风机应能正常启停,运转正常,并正确反馈信号。

验收方法:现场操作检查。按正压送风机、排烟风机安装总数各不少于30%抽查,且各不少于3台, 总数少于3台的全数检查。

8.4.3 常闭正压送风口、排烟口与防烟、排烟风机的联动功能应符合下列要求:

a)现场手动开启常闭正压送风口、排烟口(排烟阀),联动启动正压送风机、排烟风机,风机应正常启动运转,并向火灾报警控制器反馈信号;

b)消防控制中心远程控制常闭正压送风口、排烟口(排烟阀) 开启,联动正压送风机、排烟风机,风机正常启动运转,并向火灾报警控制器反馈信号。

验收方法:资料核查,现场检查。对正压送风系统和机械排烟系统分别作联动试验。按防火分区总数不少于20%进行抽查,且不得少于5个, 总数少于5个时全数检查;所抽查防火分区的常闭正压送风口、排烟口与其相关防烟、排烟风机的联动功能应全数检查。

8.4.4 机械防烟、排烟、通风空调系统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联动功能应符合下列要求:

a)起火楼层(或防火分区)内任一火灾探测器或手动火灾报警按钮报警,本层及相邻层的前室、合用前室的常闭正压送风口开启,相应前室、合用前室、楼梯间的正压送风机启动运转;该火灾探测器(或手动火灾报警按钮)所在防烟分区内的活动挡烟垂壁下降,常闭排烟口(排烟阀)开启,相应的排烟风机启动运转;停止该建筑全部(或造成影响的部分)的通风、空调系统运行;同时消防控制中心反馈动作信号; b)当通风与排烟合用风机时,防烟分区内火灾探测器(或手动火灾报警按钮)报警,相应的风机应能自动切换到排烟运行状态;当通风、空调系统与排烟合用管道时,防烟分区内火灾探测器(或手动火灾报警按钮)报警,应能开启该防烟分区(排烟区域)的排烟口(排烟阀)和排烟风机,并应自动关闭相应排烟系统中与该防烟分区无关的常开排烟口以及该防火分区内与排烟无关的通风、空调系统; c) 设有消防补风系统的,应在启动排烟风机的同时自动启动相应的补风机。

验收方法:资料核查,现场检查。核查设施检测报告,结合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作1-2次联动试验。

8.4.5 机械防烟系统余压值、机械排烟系统排烟量的实测值应符合设计文件及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

验收方法:资料核查,现场检查。核对风机铭牌中的性能参数,查验测试记录(所有机械防烟、排烟系统均应有测试记录),分别按防烟、排烟系统总数不少于10%抽查,且各不得少于1个。余压值应符合规范要求,排烟量的实测值允许负偏差不得大于规定值的5%。

一般项目

8.4.6 机械防烟系统的送风口风速、排烟系统的排烟口风速及补风系统送风量等的实测值应符合设计文件及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

验收方法:资料核查,现场检查。分别按防烟、排烟系统总数的10%抽查,且各不得少于1个。风速与风量的实测值允许偏差应不大于规定值的5%。

8.5 通风、空气调节

主控项目

8.5.1 甲、乙类厂房或仓库、有容易起火或爆炸危险物质的场所(房间)的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系统的设置应符合设计文件及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

验收方法:资料核查,现场检查。核查施工记录,对照设计文件现场检查。

8.5.2 通风与空气调节系统风管上的防火阀的设置应符合设计文件及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

验收方法:资料核查,现场检查。检查的楼层(防火分区),按其总数不少于20%抽查,且抽查数量不得少于5层(个),当总数少于5层(个)时全数检查;抽查楼层(防火分区)的风管穿越防火分区处全数检查,其他场所(部位)抽查点不少于3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全数检查。检查通风与空气调节系统防火阀设置是否符合要求。

8.5.3 燃油、燃气锅炉房通风系统的设置应符合设计文件及及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 验收方法:资料核查,现场检查。核查施工记录,对照设计文件现场全数检查。

一般项目

8.5.4 通风与空气调节系统的风管材料、保温材料、消声材料等应符合设计文件及消防技术规范、标准的要求。

验收方法:资料核查,现场检查,检查产品质量证明文件及相关资料,对照质量证明文件,现场核对材料使用情况。

9 电气

9.1 一般规定

9.1.1 消防电源及其配电、消防应急照明灯具、消防疏散指示标志、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等的设置应符合设计文件及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

9.1.2 电气消防验收应在分项验收合格基础上进行,施工、调试记录和检测报告等相关技术资料应齐全。 9.1.3 在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消防验收过程中,当有不合格项时,应限期修复或更换,并进行复验;复验时,对有抽验比例要求的,应加倍检验。

9.2 消防电源及其配电

主控项目

9.2.1 消防用电负荷的供电电源应符合设计文件及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 验收方法:资料核查,核查电源资料及施工、调试记录。 9.2.2 消防用电设备应采用专用的供电回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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