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有限公司
工程分包管理协议
工程名称:
工程地址:发包方:总包方:分包方:
合同编号:
签约日期:
总包方(全称): (以下简称甲方) 分包方(全称): (以下简称乙方)
分包工程,为了确保工程质量和工期,明确双方责任,双方本着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浙江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按照甲方与业主、乙方与业主签订的承包合同原则和甲方分包管理的规定,结合本工程具体情况,双方协商达成以下条款,共同遵照执行。 第1条. 工程名称及合同范围
业主方委托甲方承担 工程,由业主方直接发包的
1.1. 工程名称:
1.2. 工程地点: 1.4. 合同工期:
1.4.2. 竣工日期:
1.3. 工程内容及承包范围:(须按具体分部或分项工程填写)
1.4.1. 开工日期:
1.5. 工程质量标准: 1.7. 合同价款: 万元包干
第2条. 合同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适用的标准和法律 2.1. 合同语言: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书写、解释和说明。
2.2. 适用法律法规: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有关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均对本合同有约束力。 2.3适用标准、规范
2.3.1本合同须执行甲方与本工程业主、乙方与本工程业主签订的承包合同所明确的标准、规范。
第3条. 甲乙双方驻工地代表
1.6. 承包方式:
2.3.2须适用的其它标准、规范: /
3.1. 甲方工地代表: 第4条. 价款结算
4.1. 本合同约定,双方按下列第 4.1.1 种方式结算工程价款:
4.1.1. 由业主与乙方直接结算。备案如产生费用及资金投入、如需由甲方交纳的各种税金等,由业主方在分包人当月工程款中扣除后直接支付给甲方,甲方向乙方出具完税证明。如乙方自行交纳税金,则乙方向甲方出具完税证明,如出现税务纠纷,所产生的法律、经济责任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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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乙方工地代表:
业主方及乙方承担。
4.1.2. 乙方实际工作范围和内容由业主方签字确认。
4.1.3. 乙方完成的工程量按照业方提供的施工图纸和签证计算。
4.1.4. 施工图和设计修改联系单以外的工作内容和工程量发生,事先必须单独办理签证,详细写明原因、工作内容和工作量。
4.1.5. 结算工程量以业主确认的量为准,最终作为乙方结算的增减工程量。
4.1.6. 图纸、设计修改联系单、现场变更签证三者工程量不能混签在同一张签证单内。 4.1.7. 签证单中的单价确定,最终以业主确认的价格为结算依据
4.1.8. 签证须在签证事项发生后14日内办理完。签证事项发生后7日内,乙方编制签证单送交甲方,由甲方提交给业主审批回复。甲方内部各部门间的传送工作由甲方自行负责,并在所有审核审定签字程序完成后送交技术部门资料室,由资料员统一编号后发放给乙方及甲方有关部门。对有异议的签证应注明理由和修改建议后立即返回乙方。
4.1.9. 乙方如对甲方有关部门不同意签署的签证持有异议时,有权以书面形式申请业主方主管部门进行复查。
4.1.10. 签证单必须使用专用的表格书写,书写时要保持字迹清楚、表达准确,不得有任何涂改。用于办理结算的签证单,必须是编号连续的原件,复印件无效。
办理分包工程进度款支付时,乙方在达到支付条件后填写付款申请表送甲方,甲方安排相关部门人员在5日内完成审核会签,甲方内部各部门间的传送由甲方负责、会签完后,甲方项目经理当日内签署意见后交监理、业主方审核。
乙方如对付款申请持有异议时,可以书面形式申请业主方主管部门进行复查。 4.2. 结算书:
4.2.1. 送审的结算书要求书写清晰,装订整齐,附件齐全。包括分包合同、分包工程委托单、图纸、签证单、工程量计算表、工程量确认表、影响造价的施工方案、分包工程竣工结算验收单等。
4.2.2. 结算书封面上必须标明建设单位名称、工程名称、工程内容、结算值、分包合同编号等。并由编制人加盖资格专用章,同时加盖乙方单位公章。
4.2.3. 结算时,甲方扣回提供给乙方使用的设施、机具费用以及水电费、税金、甲方代缴的有关费用和其他应扣费用。
4.2.4. 乙方使用甲方各类设施(如机具、场地、房屋等)必须先向甲方有关部门办理使用手续,按使用数量和甲方确定的单价结算,结算资料提供甲方经营部门和财务部门各一份。 4.2.5. 施工用水电费计量方式及价格:施工用水、电装表计量,电缆由乙方自行负责,按业主单价(加损耗)计扣,如无法装表计量,则由甲方项目经理与乙方项目经理现场协商一次性包干。
第5条. 施工图纸及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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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竣工资料:本合同范围内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一个月内,乙方向甲方提供竣工资料一式 4 .套,竣工图一式 4 套。
5.2. 乙方施工应按照业主方下发且已经业主方书面确认的施工图纸、文件以及指定的规范、标准等的最新版本进行施工,但此种确认并不解除乙方在本合同中的任何义务。
5.3. 乙方承诺如果设计图纸中出现由他应当发现而未能发现的错误,使他提供的合同工作造成损失、返工或无法达到合同工程之预期目的,乙方自费进行修补、返工或更换直至达到合同要求;除非乙方在工程实施前合理的时间内向业主发出书面通知,且取得业主对费用、工期追加的书面认可。
5.4. 本工程结束后,所有的图纸、资料,乙方均应交给甲方备案。 第6条. 延期开工
6.1. 乙方不能按照合同规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应在施工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五天之前,向业主方代表书面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并提出新的开工日期。业主代表同意延期要求,工程可以按新的开工日期延期开工,工期相应顺延;业主方代表不同意延期要求或乙方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的要求,工期不予顺延,乙方并赔偿甲方因此产生的损失。 第7条. 暂停施工
7.1. 业主方代表在认为确有必要时,书面要求乙方暂停施工。乙方按业主方要求停止施工,妥善保护已完工的工程,实施业主方代表处理意见后向乙方提出书面复工要求,业主方代表批准后继续施工。如造成停工的责任在乙方,乙方承担因此产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第8条. 工期延误
8.1. 如果发生以下情况造成工期延误,经甲方代表确认后,工期相应顺延: 8.1.1. 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 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8.1.2. 不可抗力;
8.1.3. 由于建设方或业主的原因要求停工; 8.1.4. 业主方书面同意工期顺延的其它情况。
遇以上事件发生, 而又有证据证明必然影响工程之竣工时间者, 乙方在情况发生后14日内向发包人提出延期并附随详细资料,经业主方代表书面签证后, 工期按实际影响相应顺延,乙方逾期提出,业主方不予考虑,则甲方也不予考虑。
但以上事件是因乙方因导致或乙方迟履行期间发生,工期一律不予以延长。 8.1.5.
第9条. 双方责任 9.1. 甲方责任
9.1.1. 负责做好施工前的技术交底和施工中的质量监督验收工作。 9.1.2. 负责组织图纸会审,开竣工报告及施工技术文件的审批。
9.1.3. 委派工地代表,代表甲方处理现场有关事宜,协调施工现场的工程衔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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