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疫病防控体系与运行机制研究
龄结构不合理的问题非常突出,导致基层兽医体系无法发挥最基础的动物卫生监控作用。
2001年,农业部畜牧兽医局组织兽医体制调研时发现,云南省全省1545个乡镇兽医站中,有190个有站无房,392个为危房,并普遍缺乏必要仪器设备;山东省基层防疫机构建设总体较好,但在聊城等贫穷落后地区运行较差,如被调查的临清县共16个乡镇,其中有3个乡无站无人,4个乡镇有站没人,防检疫工作无法开展。在经费收入方面,通过农业部畜牧兽医局对8个省市16个乡镇站的调查统计,财政拨款仅占8.7%,防疫检疫收入占48%,诊疗、兽药销售等经营性收入占37.8%,其他收入占5.5%,大部分乡镇站基本上在没有财政支持的情况下自行维持运转,并担负着国家动物防疫任务。
目前,全国各地兽医机构体制改革已经基本完成,但基本体制仍没有从根本上改变,原有基层兽医队伍和人员再次面临冲击,而新的防控机制尚未形成,如何保持基层兽医队伍的稳定是当前兽医体制改革所面临的重要问题。
2.4官方兽医不能充分发挥个人的能动作用。
我国现行的兽医管理制度,其动物卫生执法主体为县级以上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官方兽医本人的执法行为被视作其所在机构的意思表达,官方兽医出具的所有法律文书必须加盖执法机构的印章方可产生法律效力。法律不能直接赋予官方兽医本人独自履行执法的权力。官方兽医不能直接代表国家行使执法职权,既影响了官方兽医的主观能动性,削弱了官方兽医的有效监控作用,也不符合国际通行做法,导致责任不能完全落实,动物疫病防控效果较差。
2.5监控内容和技术依托的不尽科学。
由于多方面原因,我国整个动物疫病防控和动物卫生监督工作不能保证由职能部门从动物饲养、生产、加工、流通一直到餐桌的全过程监控,
48
山东农业大学硕士专业学位论文
而只能把监控内容着重于对终产品或个体的检疫检验实施监控上,无法保证动物产品安全质量的全程有效监控;而且我国实施动物卫生监控的技术依托主要来自于兽医机构本身的检验结论,而不是全部来自于国家认可的实验室和研究机构权威检验、鉴定结论,兽医机构自己既是裁判员,又是运动员,导致不能保证实施有效监控或监控效果的客观公正性。
3.兽医法规体系不完善
3.1兽医法规体系配套性不强。
为做好动物疫病防控工作,提高畜禽产品卫生质量,国家已经制定颁布了《动物防疫法》、《畜牧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等多部动物防疫方面的法律法规,而且不断进行了修改和完善,体现了我国兽医法规的不断进步,但和发达国家庞大的兽医法规体系相比,我国的兽医法规体系仍然比较简单,比较原则,很难涉及到每个具体细小环节。而且法律颁布后,很多配套规定由于牵扯到各个部门利益和实际困难而迟迟不能出台,导致配套法规不完善,故其具体操作性较差。如,新修订的《动物防疫法》从2008年1月1日正式实施,但截止到5月底,配套法规还一个也没有出台,给实际工作的具体操作造成很大困难。
3.2企业等被管理人对兽医法规的主动参与性较差。
目前,我国兽医法律特别是动物卫生配套法规在制定过程中往往忽视服务对象的参与,多由政府根据管理需要而提出和起草制定。起草人多为政府官员和各级行业内管理人员或执法人员,而不是动物疫病防控和卫生监管方面的科学家,这就导致法律起草本身就考虑管理需要多,考虑企业等被管理人的利益少,有可能使法律本身就有失科学性、公正性。由于被管理人只能被动接受法律的约束,加之受利益驱动,导致其自觉参与管理活动的主动性较差,甚至会实行各种干扰,使法律执行力降低。而在美国和澳大利亚,相当一部分法规是由企业联合会要求制定的,其目的是为了
49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