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疫病防控体系与运行机制研究
2.2实行国家兽医官制度。
国家一般要设立首席兽医官(CVO),统一管理全国兽医行政管理事务。实行官方兽医制度是国际通行惯例。要明确中央与地方事权划分,科学界定中央和地方兽医机构的职责。
鉴于中央垂直管理和地方分散管理利弊的评价标准不一,FAO建议各国根据国情实施兽医机构的适度垂直管理,并要高度重视基层兽医机构和队伍的完善,因为他们与饲养、生产经营者直接接触,对做好兽医工作至关重要。要设立相应的专门兽医机构负责动物标识登记、动物及动物产品追踪、动物移动控制、进出口控制、疫病监测及控制、动物疫情报告、兽药控制、监督出证等工作。国家兽医主管部门(或CVO)还负责管理国家兽医诊断实验室和兽医生物制品实验室。它们是政府兽医工作体制的有机组成部分。
2.3保证充分而良好的兽医工作人力资源。
兽医管理机构里的专业技术官员、行政官员和技术人员(如食品检验、兽医实验室人员等)是国家官方兽医队伍的核心。
私人兽医和一些辅助人员,如免疫员(防疫员)等也是国家兽医工作的重要人力资源。
非官方机构的兽医人员可以通过官方机构授权(如签定合同)承担部分政府委托的工作,如检验检疫、免疫接种、疫病监测等。所有兽医人员都要接受良好的教育培训,获得相应的资格认定。
2.4建立稳定科学的财政预算和成本效益评估机制。
综合评估养殖业在国家经济中的比重、动物疫病经济损失、人畜共患动物疫病对人类健康的危害等多方面因素,科学制定兽医工作长期和短期财政预算。对于大多数发展中国家,FAO特别建议各国政府要对兽医工作充足财政预算,以保证开展疫病监制、兽医实验室建设、无疫区建设等工作。同时,政府要对其他方面的财政收支、使用情况加以管理,如企业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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款、检验检疫收费、兽药疫苗的经营收入等。对财政投入的各种项目,兽医管理部门要建立成本效益评估机制,及时监督评估项目进展及完成情况。
3.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的基本原则和要求
国家动物疫病防控工作应主要由国内动物疫病控制、突发疫情应急处理和进出口风险管理控制三部分组成。OIE在全球建立了重大动物预警系统、动物疫病监测及无病认证机制。WTO/SPS协议规定了动物疫病风险评估和进口检疫限制措施的原则。FAO启动了跨国动物疫病紧急反应系统(EMPRES),协调各国动物疫病防控工作。这些原则构成了现代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的基本模式,被各国广泛采用。
3.1建立动物疫情监测和报告制度。
FAO要求各国制定完善的动物疫病监测计划和动物疫情报告制度。其目的在于:摸清全国疫病状况,为无病认证提供证据基础;作为疫病防治项目及控制效果的评价基础;及时发现动物疫病特别是新病的感染情况,提高对动物疫病的早期预警能力。
3.2建立动物疫病控制和认证机制。
OIE倡导各国通过实施动物疫病控制消灭计划和无病区认证机制,逐步消灭一些重大动物疫病。其基本原则有:
制定动物疫病控制或消灭长远规划。控制或消灭规划根据实际情况科学制定,可以是几年、十几年甚至几十年。
科学实施动物疫病控制。基本过程包括现有疫情监测摸底、强制性清群、无病后续监测和无病认证等四个阶段,每一阶段都要有严格的不同技术措施,如何时疫苗免疫,何时停止使用等。
坚持实行区域认证。对及时确定达到无疫区条件的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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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市场准入原则。严格限制动物及动物产品在不同区域间的移动。
3.3建立突发疫情应急反应处理机制。
FAO《紧急动物疫病良好控制规范》规定,一旦发生动物疫情,必须及时有效地予以控制和消灭,否则将造成更大的经济损失,甚至是无法挽回的经济、政治影响。其基本原则是:
有坚强有力的领导。农业部长直接领导,首席兽医官负责具体指挥。 有切实可行的预案。必要时定期演习,一旦有疫情发生,能够迅速启动预案,及时扑灭疫情。
有充足的资源储备。特别是充足的应急储备(如疫苗)和强有力的财政资源。充足的扑杀赔偿费用是突发疫情扑灭的关键因素。
有最为坚决果断和严厉的措施。包括隔离、封锁、扑杀、销毁、消毒及限制移动等强制措施,目的在于防止疫情扩散。
3.4建立进出口风险管理控制机制。
对动物和动物产品进出口管理,发达国家普遍采取风险评估制度。尤其对动物及动物产品进口,措施更为严厉。从进口前的评估、入境时的检疫以及进境后追踪监管等三方面最大限度地防止外来动物疫病的传入和蔓延,降低疫病传入风险。按照OIE《国际动物卫生法典》的规定,动物疫病风险评估工作主要涉及生物学因素、国家因素和商品因素三个方面。在国家层次上,他们要评价该类动物疫病在出口国的流行率、发病率,以及该国家控制和监控这些疫病的能力;在企业层次上,他们要对第三国生产企业进行严格的考察工作,以评价该企业是否存在污染动物产品的风险;在商品即动物和动物产品因素上,他们要检验该商品是否感染相关疫病因子。如果上述三个层次中任何一个层次存在风险,即拒绝从该国家进口动物及动物产品。
美国、澳大利亚、欧盟都非常重视风险分析工作,都设有专门工作组具体从事风险评估工作。其普遍采取的措施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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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严格的风险评估制度。从出口国兽医管理体制、动物疫病状况及商品风险因素三个层次对进口的动物或产品进行风险评估,如认为在某个环节存在传入疫病的风险,就会拒绝或限制进口,防患于未然。
实施严格的边境检疫制度。动物检疫隔离站必须具有相应的生物安全度,确保隔离期间有病不扩散。
建立进境后的登记追踪制度。对进境动物和动物产品进行后续防疫检疫追踪监管,实施动物疫情的追溯制度。
4.WTO的SPS协议在动物卫生方面的主要要求
世界贸易组织(WTO)的宗旨主要是通过达成互惠互利协议,大幅度削减并逐步取消关税和其它非关税贸易壁垒,并消除国际贸易中的歧视待遇,但同时也允许为保护人类健康和控制动物疫病而制定必要的动物卫生保护措施,主要就是实施动植物卫生措施协议(SPS)所允许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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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SPS协议允许为保护人类健康和控制动物病虫害而制定必要的技术措施
SPS协议重申不应阻止各成员采纳或实施为保护人类、动物的生命或健康所必须的措施。但各成员应确保任何动物卫生措施的实施不超过为保护人类、动物的生命或健康所必须的程度,并以科学原理为依据,如无充分的科学依据则不应实施。动物卫生措施的实施不应对国际贸易构成变相的限制。各成员应承认病虫害非疫区(即无疫区)的概念。
4.2 SPS协议鼓励运用风险评估技术进行风险评估
WTO-SPS协议规定,鼓励运用有关国际组织的风险评估技术进行风险评估,确保各成员制定的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符合科学性原则。SPS协议鼓励(有关)政府更广泛地应用风险评估,但在进行风险评估时应考虑到有关国际组织制定的风险评估技术,在动物卫生方面主要是OIE制定的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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