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疫病防控体系与运行机制研究
险评估的原则。
各成员可依据相应环境对人类、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构成的风险所进行的风险评估制定其动物卫生措施。如果有合理的科学证据,或者如果认为有关国际条文规定的保护水平不够,成员可以选择采用鼻国际条文更高一级的保护标准。在这种情况下,该成员国有义务进行风险评估,并作相应的风险管理手段[11]。
4.3各成员的动物卫生措施应以国际标准为依据
在食品方面,国际标准、准则或建议是指国际营养标准委员会制定的有关食品添加剂、兽药和除虫剂残留及污染物等方面的分析和抽样方法的标准、准则或建议,以及卫生惯例的守则和准则。
在动物健康和寄生虫病方面,国际标准、准则或建议是指OIE主持制定的标准、准则或建议,即主要是《国际动物卫生法典》的有关规定为依据。SPS协议承认OIE为负责制修订影响动物和动物产品国际贸易的国际动物健康标准准则或建议的国际组织。
4.4各成员应遵守非歧视待遇和管理透明原则
各成员应确保其动物卫生措施不在情形相同或情形相似的成员之间,包括在成员自己境内和其它成员领土之间构成任意或不合理的歧视。各成员应确保将所有已获通过的动物卫生法规及时公布;在WTO承认的OIE的《国际动物卫生法典》中规定了各成员有义务及时向OIE及各成员通报本国或地区的动物疫情,保证管理措施透明。
4.5各成员应全面参加有关国际组织及其组织活动
各成员应尽其所能全面参与有关国际组织及其附属机构,特别是国际营养标准委员会、OIE,以便促进在这些组织中对有关动物卫生措施各个方面的标准、准则或建议的制订和定期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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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WTO的SPS协议中涉及动物卫生措施主要包括的内容
动物卫生措施,包括有关法律、法令、规定、要求和程序; 加工和生产方法;
检测、检验、出证和批准程序;
卫生处理,包括与动物运输有关或在运输中为维持动物生存所需物质有关的要求在内的卫生处理;
有关食品添加剂、兽药、除虫剂残留物、污染物的标准、分析和抽样方法;
最终产品的标准、与食品安全直接相关的包装和标签要求; 有关统计方法、抽样程序; 风险评估方面的规定等。
5.发达国家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的主要做法
由于国家政权体制、历史文化渊源、地理环境及畜牧业发展水平的差异,各国的兽医管理体系也不尽相同,但一些畜牧业发达和动物疫病控制较好的国家都对兽医工作高度重视,不断从理顺体制、加强法制、增加投入等多方面加强整个兽医工作,并取得了良好防控效果。其主要做法如下:
5.1设置统一高效的兽医管理体制 5.1.1科学设置兽医管理机构。
在OIE现有的164个成员国(地区)中,绝大部分国家由农业部门管理全国的兽医工作,实行统一归口管理。
统一科学地设置机构,合理分配职能。由国家在统一设置管理部门的基础上,科学设置内设机构,其工作职能是从促进畜牧业经济发展、保障动物卫生和食品安全的角度来进行合理配置,做到职能分工明确,权责一致,尽可能地符合动物疫病和食品安全管理的内在规律性,避免职能交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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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管理空白。
以美国为例,全国动植物卫生工作全部由农业部动植物卫生监督局(APHIS)管理。动植物卫生局内设动物疫病监测和认证处、紧急疫病控制处和出入境监督处三个处,分别承担动物疫病监测和认证、突发疫病应急反应、外来病防范工作;设有国家动物疫病诊断中心、国家流行病学中心和国家生物制品控制中心,承担疫情通报、疫病诊断和生物制品控制工作,具体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另外,APHIS还设有动物保护司,分管疾病诊疗、野生动物保护以及动物福利等工作[14]。
建立一体化的管理机制,实行统一归口管理。为实现对动物及动物产品饲养、生产、加工、流通、消费等全程监管。近年来,许多国家政府先后将过去分散在多个部门的兽医工作职能交由农业部门管理。这种既符合兽医管理客观科学规律,又遵循行政管理基本原则的机构设置,有力地保证了行政效能最大化的实现。
丹麦,1997年之前食品管理工作一直分散在农业、渔业、卫生和工贸四个部,为强化安全管理,1997年之后,丹麦政府先将渔业部与农业部合并,后将分散在卫生部和工贸部的食品安全管理职能划归农业部;2000年,又在农业部组建了丹麦兽医与食品总局,统一负责执行兽医监管与食品安全事务,实现了从农场到餐桌全过程管理的调整与改革。
加拿大,1996年将过去分属农业、卫生、海洋、工业等部门管理的动物卫生、食品安全职能交由农业部统一管理,并成立直属联邦农业部的加拿大食品检验署(CFIA)具体负责管理[15],完成了食品安全的行业归口,减少了部门之间不必要的扯皮。
5.1.2实行官方兽医垂直管理制度。
这是很多兽医发达国家加强动物卫生工作的有效措施和成功经验。据OIE对143个成员国兽医机构的调查,83%的国家实行的是官方兽医垂直管理制度[16]。
从世界各国的总体情况看,官方兽医制度大致分为三种类型:一类为中央垂直管理模式,欧洲和非洲的多数国家特别是欧盟成员国属于此种类型,其官方兽医制度和OIE规定的完全一致,属于典型的垂直管理的官方兽医制度。第二类采取的是联邦垂直管理和各州共管的兽医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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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eterinary Officer)制度,美州国家如美国和加拿大等属于第二种类型。第三类采用的则是州以下垂直管理的政府兽医(Government Veterinarian)制度,如澳大利亚和新西兰等澳洲国家属于此种类型。这3种类型分别以德国、美国和澳大利亚为例进行简要介绍[6]。
德国——典型的垂直管理的官方兽医制度(见附录 图表2) 作为欧盟成员国之一,德国实行的是典型的垂直管理的官方兽医制度,即德国最高兽医行政官为首席兽医官(Chief Veterinary Officer),该首席兽医官统一管理全国兽医工作,州和县(市)的兽医官都由国家首席兽医官统管,并以县(市)级兽医官为主行使职权,每个县(市)都设一个地方首席兽医官和另外三名兽医官,分别负责食品卫生监督、动物保护(健康)和动物流行病控制三个方面的工作。兽医官只与当地发生业务联系,而不受地方当局领导,以保证其公正性。此外,国家在联邦议会设有联邦兽医专业、联邦动物流行病专业、联邦卫生专业和联邦国防医学专业等四个专业委员会,负责动物卫生方面的立法。德国全国26个县市共有兽医官约1640名。
美国——联邦垂直管理与各州共管的兽医官(VMO)制度(见附录 图表3)
美国为典型的联邦制国家,其地域辽阔、动物产品发展也不平衡,在动物卫生管理方面既要维护国家的权益,又要维护各州行使职权的相对独立性故其管理模式较欧盟成员国有所不同,反映在兽医管理体制上也是如此。美国实行的是联邦垂直管理与各州协商的兽医管理制度。美国动植物卫生监督局(APHIS)为联邦最高兽医行政管理部门,APHIS局长为最高兽医行政长官,由农业部副部长兼任,APHIS下设兽医司(VS),分管全国动物卫生监测(NPAH)、全国进出口检疫(NCIE)和紧急疫病扑灭(EPS)三个方面工作。另外,APHIS还设有动物保护司,分管疾病诊疗、野生动物保护以及动物福利等工作。VS下设东、西、北、中四区,其下又设44个APHIS(联邦)地方兽医局(几乎每州一个),具体负责分管全国50个州的当地动物调运的审批、免疫接种的监督、动物登记和突发疫情的扑灭等动物卫生工作。APHIS总部的兽医官和地方兽医官都属于联邦兽医官(Veterinary Medicine Officer, VMO)。地方兽医局又有若干联邦兽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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