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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实务复习提要

来源:用户分享 时间:2025/5/22 4:13:38 本文由loading 分享 下载这篇文档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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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的目的。

3、我出口货物一批.支付条件为付款交单,见票后90天付款。货物出运之后,汇票及其货运单据由托收行寄交进口地代收行,并经买方办理汇票承兑。付款期限未满,货物运抵目的港,为了及时提货转售,买方凭信托收据(T/R)向代收行借单。但事后,买方因资金周转困难而告破产。代收行连通知托收行,声称因买方失去偿付能力而无法收款。 问: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答:我方应通过托收行要求代收行付款。 因为该笔托收业务的性质为付款交单,我方并未授权代收行凭信托收据借给买方单据,而是代收行自行决定并允许买方借单提货。因而买方若未能如期付款,就应由代收行承担付款责任。 4、我公司从国外进口胶合板—批,分三批装运.每批货物项下均由我方银行开出不可撤销信用证一份。第—批货物发运之后,我方开证行审核卖方提交的单据无误,遂对外履行付款。但该批货物运抵目的港,经我方验看, 发现货物品质低劣,并掺有部分次品,从而要求我方开证行对随后的第二批货物与第三批货物拒绝付款。 问:我方开证行能否同意?为什么?

答:开证银行不会同意我方的请求而对第二批或第三批货物拒付。

理由为:开证银行若拒付信用证项下货款,实质上等于撤销信用证,而不可撤销信用证未经受益人及其他当事人的同意是不得撤销的,只要受益人提交的单据与信用证要求相符。开证银行就得履行付款责任。货物品质不符,只能由买方依据买卖合同直接向卖方要求赔偿。

5、我公司按CIF条件出口货物一批,由买方通过当地银行开来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规定八月份装船。七月底,我公司通过在当地的其他客户了解到买方资金困难濒临破产倒闲。 问:在这种情况下,我公司还能继续发货吗?货款收回有无保障? 答:由于信用证是银行以自已的信用向受益人作出付款保证,只要受益人提交合乎信用证要求的单据,开证银行首先就得付款。即使开证人破产倒闲或者丧失偿付能力,开证银行的这种付款责任也不得免除。据此,我公司可以凭信用证继续发货,备齐单据后,要求开证银行履行付款责任,收回货款。但在实务中要注意两点:

(1)开证银行的资信。开证银行若非资信良好,我方就不宜马上发货,应该注意了解买方的情况和市场价格的变动。

(2)单据的制作。我方应按信用证要求,认真缮制单据,注意做到单证的严格一致,以防开证行对单据加以挑剔,以单据不符为借口而拒付货款。 6、我公司收到国外某银行开来的不可撤销信用证一份,经由在我地方的—家银行通知并加保兑。我方按信用证要求出运货物之后,接到保兑银行的通知,声称开证银行已破产倒闭,保兑银行也不打算承担信用证的付款责任。但可代我方向买方收取货款。 问;我公司应如何处理此事?为什么?

答;我公司可按信用证规定.备齐单据向保兑银行交单要求付款。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规定,信用证—经保兑、则构成保兑银行在开证银行以外的—项确定承诺,保兑行与开证行同为第—性付款人,并由保兑银行首先向受益人履行付款责任,该项承诺未经受益人同意不得撤销。 但是,由于开证银行已破产倒闭,保兑行又想推卸付款责任,我方在向保兑行交单要求付款时,应注意做到单据与信用证要求严格一致,以防保兑银行对单据加以挑剔,以单据不符的借口拒绝履行付款责任。

7.我公司与某客商洽谈成交出口业务—笔,双方同意采取部分信用证、部分托收方式付款,对方提出货款的50%由买方开立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凭受益人开具的即期汇票随附全套货运单据付款,剩下50%的货款则凭卖方开具的见票后60天付款的远期汇票直接向买方收取。

问:作为卖方,你是否同意对方提出的付款条件?为什么?假设部份信用证、部份托收条件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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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我方虽可接受部分信用证、部分托收条件。但是货运单据不应随附信用证项下的汇票,而应随附托收项下的汇票。如果全套货运单据随附信用证项下的汇票,买方在支付仅占货款50%的证款之后,即可取得货运单据,凭以提领货物。而其余50%的货款只能通过托收收取,又是见票后60天才付款,这部分货款的收回就没有保障。 五. 争议的预防与处理部分 1、我公司以CFR条件对德国出口一批小五金工具。合同规定货到目的港后30天内检验,买方有权凭检验结果提出索赔。我公司按期发货,德国客户也按期凭单支付了货款。可半年后,我公司收到德国客户的索赔文件,上称上述小五金工具有70%已锈损,并附有德国某内地一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证书。对德国客户的索赔要求,我公司应如何处理?

2、某进口人与外商订立一份化工产品进口合同,订约后由于该产品的国际市场行情上扬,外商亏本。于是他以不可抗力为由要求撤约。问:进口人应如何对待此问题? 六. 合同部分 1、我公司向美国某客户发盘拟售某种商品200公吨,每公吨2500美元CIF纽约,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付款,三个月后交货,要求对方五天内答复。美方与第三天来电称,同意接受我方发盘条件,但要求立即装运。对此,我公司未予以答复。过后,美国客户通银行开来信用证,列明“立即装运”。由于当时国际市场该种商品价格猛涨,我方即刻退回信用证,拒绝交货。

问:我可否这样处理?有何依据?

答:我方得以退还信用证,并拒绝交货。其理由为:

美国客户虽在复电中表接受,但要求立即发运,即改变了交货的时间。交货时间的改变,则构成了对发盘内容的实质性变更,该接受通知在性质上属于还盘。对于美方的还盘,我方未作答复,可视为未予接受,因而,双方的合同关系尚未确立。由于合同尚未成立,我方当然得以拒绝交货,并退回信用证。

2、我公司与外商洽谈进口货物一批,双方经过往返函电磋商就主要交易条件达成协议,我方给对方的最后一次电传中,表示接受双方达成的交易条件,但要求以双方最后签订确认书为准。过后,对方寄来拟好的合同书要求我方确认,由于对合同中某些条款的措辞需作进一步斟酌,我方未及时给予对方答复。 当时,恰逢该商品的国际市场价格下跌,外商连续来电催促我方开立信用证,我方则以合同尚未成立为由拒绝开证。

问:该合同是否成立,我方这样处理的理由何在? 答:合同尚未成立,我方得以拒绝开证其理由为:

(1)我方虽在电话中表示接受,但明确要求以双方签订确认书为准。据此,双方合同关系尚未确立。

(2)外商寄来的合同书,我方尚未签署,也未给予答复,进一步说明双方合同关系尚未确立。 (3)由于双方合同关系尚未确立,我方得以拒绝对方的开证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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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我某公司向美国某客户发盘拟售货物一批,发盘规定11月15日前复到有效。美客户于11月12日以电报表示接受,但我方却与11月16日才收到对方表示接受的电报。由于对方接受逾期,我方业务员未予理睬,将货售予另一客户。但美客户坚持他的接受通知有效,合同已经成立,要求我方按时发货。问:我应如何处理?有何依据?

答:合同成立,我方应履行交货义务。其理由为: 美方于11月12是用电报作出接受,在传递正常的情况下,该接受通知本应能于11月15日前送达我方。但在本案例中,接受之所以逾期显然并非由于受盘人的过失疏忽,对此我方又未及时提出异议,通知对方原发盘失效,因而,美方的接受仍为有效接受,双方合同关系成立我方应当履行交货义务。

4、我公司向国外询盘某商品,不久接到外商3月20日的发盘,有效期至3月26日。我方于3月22日电复:“如能把单价降低5美元,可以接受。”对方没有反应。后因用货部门要货心切,又鉴于该商品行市看涨,我方随即于3月25日又去电表示同意对方3月20日发盘所提的各项条件。

问:此项交易是否达成?理由何在?

答:交易未达成。理由为:我方3月22日还盘,按法律规定一项发盘一经还盘即告终止,原发盘人对还盘又未作答复。而3月25日电是对已失效的发盘表示接受,据此不能达成交易。 5、我出口公司于5月10日向外商发盘某商品每公吨CFR Shanghai USD $ 200,有效期至5月17日复到。5月12日收到该外商发来电传称:\接受CFR Shanghai USD $180\,我未予答复。5月14日,该商品价格剧涨。外商于5月15日又向我公司电传表示\接受你方5月10日发盘信用证已开出\。问:此项交易是否达成?我公司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6、我某出口公司于3月1日向外商A发盘某商品,限3月8日复到。由于传递过程中的延误,外商A表示接受的电传于3月9日上午送到我方。我方认为答复逾期,未予理睬。这时,该商品国际市场价格已上涨,我公司以较高价将该商品出售给另一个商。22日,外商A来电称:\信用证已开出,请立即装运\。我公司复电\逾期接受合同不成立。\而外商A坚持认为合同已成立。问:根据《公约》的解释,此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

7. 我某外贸公司3月1日向美商发去电传,发盘供应某农产品1000公吨并列明\牢固麻袋包装\。美商收到我方电传后立即复电表示\接受,装新麻袋装运\,我方收到上述复电后即着手备货,准备于双方约定的4月份装船,两周后,某农产品国际价格猛跌,美商于6月20日来电称:\由于你方对新麻袋包装的要求未予确认,双方之间无合同\,而我方坚持合同已有效成立,双方发生争执,试评析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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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进出口合同的履行 1、按CIF出口冷冻食品一批,合同规定投保平安险加战争、罢工险,货到目的港适逢罢工,货物无法卸载,又因货轮无法补充燃油而停止制冷。等到罢工结束,该批冷冻食品已变质,问这种因罢工而引起的损失,保险公司是否负责赔偿?

2、我某出口公司与外商就某商品按CIF、即期信用证付款条件达成一项数量较大的出口合同,合同规定11月装运,但未规定具体开证日期,后因该商品市场价格趋降,外商便拖延开证。我方为防止延误装运期,从10月中旬起即多次电催开证,终于使该商在11月16日开来了信用证。但由于开证太晚,使我方安排装运发生困难,遂要求对方对信用证的装运期和议付有效期进行修改,分别推迟一个月,但外商拒不同意,并以我方未能按期装运为由单方面宣布解除合同,我方也就此作罢,试分析我方如此处理是否得当? 答: 我方如此外理并不恰当。应吸取的教训有: (1)在合同中未规定信用证开到日期不妥。

(2)根据UCP500号规定,即使合同未规定开证期限,买方也应于装运月份前开到信用证。买方未及时开到信用证,我方应保留索赔权利。

(3)对于外商以我方未能按时装运为由单方面宣布解除合同,我方不能就此作罢,应要求买方改证延长装运期限,并提出索赔要求。 计算部分 1、我某公司向外商报价每公吨CIF 香港 1000美元,而外商来电要求改报CFR 香港含5%佣金价。在保证我方外汇净收入不变的情况下,我方应报价多少?(注:设保险费率合计为0.85%,投保加成率为10%)

2、某公司对外报价每箱330美元FOB天津新港,后外国商人要求报CIF伦敦,假设运费每箱40美元,保险费率为0.6%,试计算我方应报的CIF伦敦价。

3、我对外报价为FOB价100美元,外商要求改报FOB C 3%价,我方应报价多少?

4、我公司出口到某国家商品1000箱,每箱体积40厘米X30厘米X20厘米,毛重为30公斤。经查,该商品计费标准为W/M,等级为10级,每吨运费率为200港币。另查得到该国要加收港口附加费20%,问:我应付轮船公司运费多少?

5、我公司出口商品200件,每件毛重95公斤,体积100厘米X40厘米X25厘米,查轮船公司运费表,该商品计费标准为W/M,等级为8级,每吨运费为80美元,另收港口附加费10%,直航附加费15%。问:该批货物共计运费多少?我原报FOB上海价每件400美元,客户要求改报CFR价,我应报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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