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居民点地方再修一条生产路,与区外田间道相连,保证农机下田;模范村下围片新建生产路1、保留区外田间道1、生产路2,保证项目区与其他耕地田块道路相连;高集新闸片保留区外西南方向生产路1,即可保证项目区耕作交往需要;七里村周安片新建三条生产路计1914米,项目区周边道路比较发达,可以满足项目区耕作需要。
4、其他工程
根据潜山县人民政府文件《关于土地整理项目涉及青苗拆迁安臵补偿标准的通知》(潜政[2005]24号),根据房屋建筑结构,结合维护使用情况,房屋按照补偿标准共补偿1174149元;居民点内的树木,根据规定,对成材树木由村民自行砍伐,不予补偿,对未成材树木,根据具体情况给予适当补偿,标准为10元/棵;对村民的其他地面积附着物,如围墙、水井、电线等,按每户1000元的标准进行包干补偿。详见附表预算表5-4。
1.9 (三)工程进度计划
项目工程计划在8个月(二年)内完成。施工安排拟采取分区组织,分区施工,在第一年9月底确定施工单位,10月上旬前完成测量及施工控制点工作,10月中旬开始施工,第二年4月中旬完成所有工程施工,5月底进行竣工验收,整个工期以不误农季、尽量少影响农业生产为原则。详见附表十八。
1.10 (四)投资估算
参照《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定额标准》(财建[2005]1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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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项目区的实际工程量为依据进行投资预算,项目复垦总投资为327.05万元,其中施工费170.19万元(土地平整22.67万元,田间道路0.95万元,其他工程146.57万元),其他费用150.45万元(前期工作费9.19万元,工程监理费2.55万元,竣工验收费5.11万元,业主管理费3.74万元,拆迁补偿费129.86万元,),不可预见费6.41万元,详见表十五。
1.11 (五)项目区土地权属调整工作方案
1、土地权属调整依据
根据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发[1999]358号文件精神,土地复垦工作要注意保护土地产权人的合法权益。
(1)在土地复垦工作开展之前,应做好臵换区和复垦区现有土地资源的产权登记工作,核实土地权属性质及各权属主体使用土地的数量、质量、分布、用途,查清各土地使用者的权属状况,对项目区内的土地变更登记加以限制,非特殊情况不得进行变更登记。
(2)项目建设完成后,要确保原土地承包人的使用权,以臵换前臵换区耕地和复垦区复垦后的耕地评价结果为依据进行土地再分配,保证耕地数量有所增加,耕地质量得到提高。
(3)本项目涉及到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调整的,项目各方应在自愿的基础上,签订权属调整协议,并报经潜山县国土资源局同意。
(4)权属调整协议报潜山县人民政府批准后,作为权属调整依据。 2、土地权属调整原则 (1)依法调整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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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因地制宜原则; (3)公平、公开、公正原则; (4)可操作原则; (5)提高土地利用率原则。 3、土地权属调整方案
(1)土地复垦项目工程完成后,潜山县国土资源局、农业局要对复垦后的土地进行综合评价,作为复垦后土地分配方案的参考或修正依据。坚持臵换各方土地总面积不变、集中连片、便于利用的原则,参照土地综合评价结果,按臵换区原有的土地面积,以田块为基本单元,对土地复垦后的土地进行分配。
(2)村内土地使用权调整,对于自留地和口粮田,土地复垦后按等面积原则分配土地,保证农户分到与臵换区占用面积不变、质量基本相当、并尽可能集中的土地。对于承包田,按自愿、等面积原则重新分配土地。如原承包人放弃承包权,则由村委另找愿意经营土地的农户来承包,也可以集中承包给土地经营大户,但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农民和单位拥有优先承包权。
(3)分配后多余的耕地可由村委会统一承包给种植大户,实行规模经营;也可实行分割招标承包,但臵换区内的农户和单位拥有优先承包权。
(4)土地权属调整方案编制完成后,应向全体承包户发布公告,并以书面形式分别通知土地所有权人、承包人和他项权利人。
(5)土地所有权人对权属调整方案有异议者,应于公告期内向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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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县国土资源局书面提出,由其予以调处。涉及他项权利者,应通知他项权利人参加调处。经调处仍有意见者,可上诉到县法院裁定。
(6)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农民对承包地的重新分配有异议者,应于公告期内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梅城镇人民政府书面提出,村集体经济组织或乡人民政府应予以调处。经调处仍有意见者,由县人民政府裁定。
(7)土地权属调整方案经公告并征求意见后,报县人民政府批准。方案批准以后,涉及所有权者,应由县国土资源局与项目区内土地所有权人签订权属调整协议;涉及使用者,由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农民签订承包协议。
1.12 (六)项目组织实施管理
1、设立复垦工作组
复垦单位应成立复垦工作组,具体负责项目区工程实施过程中招投标、争议、协调及处理等日常工作,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检查验收,并负责材料报送、新增耕地的验收确认工作,相互配合,明确任务,责任到人,各负其责。
2、工程建设管理
因本项目工程建设任务较小,复垦单位可参照国家土地开发整理的有关要求,根据施工程序、方法、要求、标准等条件,与施工单位在广泛了解的基础上,充分进行协商,择优确定施工单位,签定施工合同。
在施工过程中,复垦单位可聘请区土地、农业、水利等部门专家及村民代表为监督员,为复垦过程中发生的技术问题提供技术帮助,同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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