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F-2000-0209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
(民用建设工程设计合同)
工 程名 称:新余市渝水区良山镇白沙至良矿路口 立面亮化工程 工 程地点: 发
包
新余市渝水区良山镇
人: 新余市渝水区良山城镇建设投资中心
设 计 人: 辽宁金海建筑设计研究院
年11 月10日
签 订日 期: 20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监制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包人: 新余市渝水区良山城镇建设投资中心
设计人: 辽宁金海建筑设计研究院 ____________
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 新余市渝水区良山镇白沙至良矿路口
立面亮化工程 工程设计,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本合同依据下列文件签订: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 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
1.2国家及地方有关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法规和规章。
1.3建设工程批准文件。
第二条 本合同设计项目的内容:名称、规模、阶段、投资及设
计费等见下表。
设计费单价 (元/公顷 估算设计费 (万改造路 改造面 初步 施工 ) 元) 方 案 面长度 积(公 设计 图 (公里 顷) 改造规模 设计阶段及内容 2序 号 分项目名称 新余市渝水区良 山镇白沙至良矿 4.2 60 750 4.5 V X X 路口立面亮化工 程 备
注: 1?本合同签订后的设计费收取,按上表单价计算,以最终报规证后确定的建筑规模为准结算。
第三条 发包人应向设计人提交的有关资料及文件:
第四条 设计人应向发包人交付的设计资料及文件:
4
第五条本合同设计收费估算为45—万元人民币。设计费支付进度 详见下表。
占总设计费 (% 55 45 付费次序 付费时间 (万元) (由交付设计文件所决定) 2.5 2 付费额 第一次 第二次 后一周内 后一周内
第六条双方责任
6.1发包人责任:
6.1.1发包人按本合同第三条规定的内容,在规定的时间内向设 计人提交资料及文件,并对其完整性、正确性及时限负责,发包人不 得要求设计人违反国家有关标准进行设计。
发包人提交上述资料及文件超过规定期限 15天以内,设计人按 合同第四条规定交付设计文件时间顺延; 超过规定期限15天以上时, 设计人员有权重新确定提交设计文件的时间。
6.1.2发包人变更委托设计项目、规模、条件或因提交的资料错 误,或所提交资料作较大修改,以致造成设计人设计需返工时,双方
除需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或另订合同)、重新明确有关条款外, 发包人应按设计人所耗工作量向设计人增付相应设计费。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