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建筑节能材料质量不合格,造成建筑物结构安全隐患或危害人身健康的; (三)因建筑节能材料质量问题造成工程质量事故、降低使用功能或人身伤害的;
(四)向建设工程供应假冒材料,提供虚假质量证明文件的; (五)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十四、克拉玛依市建设局对已备案登记的建筑节能材料供应企业建立诚信信用档案,并进行动态监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建设工程检查中,发现建筑节能材料供应企业存在第十三条违法违规行为之一的,在建设领域内将对其违法行为予以通报,并报送克拉玛依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克拉玛依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备案。对违法行为严重的建筑节能材料生产、销售企业,克拉玛依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其清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不得在克拉玛依市建筑工程中使用。
十五、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备案工作不收取任何形式的办证(换证)费用、证件工本费、手续费。
十六、国家、本省和本市发布的相关现行管理规定和标准,高于本细则要求的,从其规定。
十七、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克拉玛依市建筑节能材料产品备案申报书
克拉玛依市建设局办公室 2013年7月24日印发 附件2
克拉玛依市建筑节能材料产品备案 申 报 表
材料产品名称
____________________
申 报 单 位(章)
____________________
申 报 时 间 ____________________ 受 理 时 克拉玛依市建设局制____________________
间
说 明
申请备案单位到克拉玛依市建设局提交的备案资料包括:
1、《克拉玛依市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备案申报表》(一式四份);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出示副本原件核查)或其他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出示副本原件核查),代理销售企业应提供完整的代理销售授权委托书; 3、商标权、专利权等与经营活动相关的注册证书复印件(出示原件核查); 4、执行标准、规范、图集及执行标准登记证书复印件(出示原件核查); 5、取得相应资质的权威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型式)检验报告;
6、质量保证体系认证证书(出示原件核查)或质量承诺、售后服务、三包等质量管理制度资料;
7、产品使用说明书、施工作业指导书;
8、属于生产许可证管理范围的民用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申请备案时应提供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出示原件核查);
9、自治区内的新材料、新产品应提供《自治区建设行业科技新成果推荐证书》复印件(出示原件核查);属于新型墙体材料的,应提供自治区住建厅颁发的《自治区新型墙体材料认定证书》复印件(出示原件核查)。执行企业标准的外地进克拉玛依市产品应提供当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产品评估(鉴定)资料及自治区颁发的《建设科技新成果推荐证书》复印件(出示原件核查)。 建筑节能产品(材料)申报单位在申请备案时,提交的资料必须真实、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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