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重大
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化学危险品管理
【发布部门】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2.04.23 【实施日期】2012.04.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安全监管局,长白山管委会安全监管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国家安监总局40号令,以下简称《暂行规定》),进一步加强全省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如下要求。 一、充分认识加强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的重大意义
为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的有关要求,针对当前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管理存在的突出问题,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有效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坚决遏制重特大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发生,国家总局出台了《暂行规定》,对重大危险源的辨识、评估、安全管理、监督检查等方面提出了具体的要求,进一步明 1 / 2
确了危险化学品单位加强重大危险源的管理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暂行规定》的出台推
动了抓“重点监管危险工艺”提升本质安全水平,抓“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控制危险化学品事故总量,抓“重大危险源”遏制较大以上危险化学品事故的“两重点一重大”监管体系的形成。做好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评估、登记建档及备案工作,有利于建立和完善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管体系,有利于督促企业进行重大危险源辨识与登记,有利于实现危险预防和应急救援的有效组织。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以《暂行规定》的发布为契机,在全面加强监管的基础上,进一步突出重点、强化监管,督促企业切实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持续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素质,全面加强和改进安全生产管理,有效防范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二、积极开展《暂行规定》的学习贯彻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认真开展《暂行规定》的学习贯彻,组织相关人员学习领会《暂行规定》的具体精神,认真组织开展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备案核销与监督检查等工作。要将《暂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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