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区建筑泥浆处置管理暂行办
法
实 施 细 则
为有效落实《绍兴市区建筑泥浆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特制定绍兴市区建筑泥浆处置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一、建筑泥浆处置核准审批管理要求 (一)建筑泥浆处置行政许可审批
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证前,应到工程所在地市容环境卫生部门办理建筑泥浆处置核准审批,并按规定缴纳处置费用。
办理建筑泥浆处置核准时,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一、绍兴市建筑泥浆处置申请表; 2、与消纳场所签定的处置合同; 3、与运输单位签定的清运合同;
4、建筑泥浆中转码头审批文件(全程陆运除外); 5、计算建筑泥浆量的相关图纸; 6、设计院确认的建筑泥浆量清单; 7、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文件。
市容环境卫生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决定,予以核准的,发放核准文件;不予核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若半途运输单位发生变更的,须持原核准文件、变更的运输合同等办理变更手续。
市物价、工程造价部门按如实际情形,制定建筑泥浆处置费收缴利用管理办法;运输费列入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目录,作为市场指导价按期发布。建设单位按收费标准与消纳场所签定处置合
同,施工单位按指导价钱与运输单位签定运输合同,费用按实纳入工程造价。
建筑泥浆处置费按核准的数量、价钱计算,统一存入市建筑 泥浆处置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专立账户,实行专款专用。建筑泥浆实际排放量超过申报数量时,建设单位应按实际排放量补交处置费;实际排放量少于申报数量时,建设单位应持相关证明,向市建筑泥浆处置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退还处置费。
(二)报监管理
1、建设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发施工许可证前,应当书面告知建设单位在项目工程施工前办理有关建筑泥浆处置核准手续。
2、建筑泥浆处置核准后,市容环境卫生部门应在2个工作日内,将审批事项告知相关建设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并抄告市建筑泥浆处置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建筑泥浆中转码头及处置场所设置
一、建筑泥浆中转驳运码头设置由运输单位向市交通运输部门提出申请。申请时除提供必要的申请资料外,还需提供码头所在地市容环境卫生行政部门、市水利部门签署的意见及经核准的运输船舶清单。中转码头须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同意执法部门监督。
二、建筑泥浆处置场所由政府统一计划、建设、管理。场地由市建管局牵头,会同市计划局、越城区政府、绍兴县政府等有关部门一路选址、建设,处置场所日常管理由越城区、市直各开发区(新区)市容环境卫生部门具体负责。
3、处置场所大体要求
(1)具有陆路交通、水上运输通航、船舶停泊等大体条件; (2)具有相应的排水、照明、消防、安全等设施; (3)按规定采取封锁办法,设置围护等有效防护设施; (4)具有知足运输车辆冲洗的设施及排污设施; (5)具有相应的运营、安全制度及管理人员; (6)处置容量不小于30万立方米。 4、递交材料
(1)《绍兴市建筑泥浆处置场所记录表》; (2)经营单位介绍信、经办人员身份证明; (3)处置场所平面图、进出场线路图;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