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是指偶发的、瞬间的客观情况,包括人的出生、成年、死亡,自然灾害的发生、战争爆发、罢工、不当得利、继承开始等。
【注】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的“行为”,完全行为能力人在无意识或意识错乱中所为的“行为”,属于事件。 2)人的行为:(△)
是人的有意识的活动。包括当事人自己的行为,也包括他人的行为。
①自己的行为,是指当事人实施的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变动的行为。包括表示行为和非表示行为。
表示行为包括法律行为与准法律行为。民事行为,即法律行为,是指以意思表示为要素,以发生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的行为(如订立合同、发表作品、结婚登记、继承财产等)。准民事行为,即准法律行为,是指行为人实施的有助于确定民事法律关系相关事实因素的意愿表达或事实通知行为,如催告、通知等行为。
非表示行为非表示行为,又称事实行为,是指不以意思表示为要素,当事人没有发生民事法律后果的目的但可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如无因管理、正当防卫、紧急避险、遗失物的拾得、埋藏物的发现、从事智力创作活动等)。
②他人的行为,是指由非当事人实施的但能够引起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变动的行为,如法院的判决、仲裁机构的裁决。 9.民事权利能力
是指据以充当民事主体,享受民事权利和承当民事义务的法律地位或法律资格。又称法人格或人格。
我国《民法通则》第9条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第36条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 10.民事行为能力
是指民事主体据以独立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以自己的法律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或承担民事义务的法律资格。是民事权利能力的前提。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并不是一出生就有的。法人只要具备民事权利能力,也就在同样的范围内被赋予民事行为能力。
意思能力,是指自然人能够判断自己行为动机和后果,并作出意思表示的能力。是法律赋予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前提,无意思能力,即无民事行为能力。 11.民事责任能力
是指民事主体据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律地位或法律资格,又称侵权行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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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依法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均具有民事责任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他人造成损害,应由其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 12.民事权利
民事权利,指民事主体为实现某种利益自己为一定行为或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不为一定行为的可能性。 分类:(了解即可)
1)财产权与人身权(人身权当中的人格权不做要求)
财产权,是指可以与权利人的人身相分离而又具有财产价值的权利(如债权、物权等)。 人身权,是指与民事主体的人身利益为内容而又与人身不可分离的无直接财产内容的权利。可分为人格权和身份权(如亲属权、配偶权等)。 2)支配权、请求权
支配权,指权利人可以直接支配客体并享受一定利益的权利。是具有排他性的权利。如物权、准物权(如矿业权、水权、渔业权等)、知识产权、人格权、身份权。
请求权,指权利人请求他人为一定的行为或不为一定的行为的权利。如债权上请求权,物权上请求权,人格权上请求权,身份权上请求权等。无请求权基础,则无请求权。 3)变动权
是指权利人依自己的行为,使法律关系发生变动的权利。包括:形成权、抗辩权、可能权。 形成权,是指权利人依自己的行为,使自己与他人直接的法律关系发生变动的权利。如撤销权、解除权、追认权等。
抗辩权,是指权利人用以对抗他人请求权或他人主张的权利。如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先诉抗辩权等。
可能权,是指权利人依自己的行为而使他人与他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发生变动的权利。如代位权、代理权、法人代表人的事务执行权等。 13.民事义务
民事义务,是指依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义务主体为满足权利主体的利益而作为或不作为的法律约束手段。民事义务具有法律约束力与限定性。 14.民事责任
民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违反民事义务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15.自然人
1.自然人,是指基于自然规律而出生的人。自然人因出生而取得权利能力。出生具有两个要件:①须全部与母体分离;②须与母体分离之际保有生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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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司法实践认定出生时间一般为户籍证明为准;没有户籍证明的,以医院出具的证明为准;没有医院证明的,参照其他有关证明(如档案、护照等)。 2)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具有的完全独立地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包括:18周岁以上的成年人;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群众一般生活水平的自然人。
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具有的可以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部分民事权利和承担部分民事义务的资格。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其年龄、智力或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包括: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及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包括痴呆人)。
③无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不具有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民事行为,应由其法定代理人进行。包括: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以及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④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得以单独实施的民事行为: u 使未成年人纯获利益,或者被免除义务的行为;
u 未成年人自由财产的处分行为(如学费、旅费等由法定代理人预定使用目的的财产,及零用钱等未预定使用目的的财产);
u 被许可营业年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营业行为;
u 缔结劳动合同和请求劳动报酬的行为(法定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u 日常生活中的定型化行为(如利用交通工具等)。 3)死亡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因自然死亡而消灭。一般以呼吸断绝、脉搏消失且心脏跳动停止之时为死亡之时。通说认为,死亡是以脑死亡为判断标准。死亡的时间,一般应以户籍簿登记的死亡时间为准。依照我国继承法的司法解释,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意外事故中死亡,如果不能确定死亡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各自都有继承人,如辈分不同,则推定长辈先死亡;辈分相同,则推定为同时死亡。
2.监护,是指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设置保护人,以监督和保护其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的制度。
法定监护,是指监护人由法律直接规定而设立的监护。 1)未成年人的监护
①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首先是未成年人的父母,此关系不受离婚影响,但未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对该子女有犯罪行为、虐待行为或明显不利的,法院可取消其监护资格; ②如果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没有监护能力,由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成年兄姐担任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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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由关系密切的亲属或朋友担任监护人,但须其愿意,并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委会、村委会同意;
④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委会、村委会或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2)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监护
①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祖父母、外祖父母)为法定监护人; ②关系密切的亲属或朋友,但须其愿意,并经精神病人所在单位或住所地的居委会、村委会同意;
③精神病人所在单位或住所地的居委会、村委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3)关于担任监护人的争议
指定监护,是指在担任监护人发生争议时,监护人由有关单位指定的监护。包括:①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的指定。未成年人父母双亡或均没有监护能力的,其他近亲属对于担任监护人有争议或不能确定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具有监护能力的近亲属中指定。被指定者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提起诉讼,由法院裁决指定。
②精神病人的监护人的指定。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被指定者对指定不服的,可以提起诉讼,由法院裁决指定。
总之,在监护权有争议时,先由单位、居委会、村委会指定,不服的再向法院上诉。 4)监护人的职责
①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 ②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 ③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
④保护和管理被监护人的财产,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其财产; ⑤代理被监护人进行各种民事活动;
⑥在被监护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与他人发生争议时,代理其进行诉讼;
⑦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3.宣告失踪(△)
人民法院经利害关系人申请,依法定程序宣告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限的自然人为失踪人的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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